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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索赔找到依据

法 医 学 鉴 定 咨 询 意 见 书

京法[2012]残鉴咨字第026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

委托事项:伤残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GB /T16180-2006)

受理日期:2012914

送检材料:1、宁波市通用门诊XX病历复印件1份;2、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716427)复印件1份;3、宁波市第二医院疾病鉴定证明书复印件1份;4、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临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06)复印件1份;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ID7797)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2914915

鉴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楼406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07927XX在宁波市慈东建筑材料厂上班时不慎伤及右下肢,随即送往医院救治。相关劳动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现委托人委托我公司就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论证。

2、病历摘录

(1)2007年9月272007年10月9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716427)摘:

主诉:右小腿疼痛出血伴足内翻3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3小时前右小腿中下段被锐器刺伤后,当时即感右小腿皮肤破裂、疼痛,为持续性锐痛,有出血,约小半碗,右足活动轻微受限,右足内翻减弱。

骨科情况:右小腿中下段前方可见一约5cm弧形皮肤裂口,有出血,深及肌肉,右足内翻减弱,外翻正常。右足拇指背伸力减弱,右髋关节、膝关节活动正常。

初步诊断:右小腿切割伤;右侧胫前肌腱断裂。

手术记录:已实施手术名称:清创+右胫前肌腱修补术。

手术过程:找到胫前肌腱两断端,缝合。

(2)2009年2月3宁波市通用门诊XX病历摘:
   
右小腿切割伤术后1年余,仍述右踝关节、右拇趾背伸肌力3级,右足背皮肤触痛觉迟钝。

肌电图:右腓总神经运动传导远端潜伏期延长,右腓浅神经部分性损伤。

(3)2009年2月132011年12月12宁波市第二医院疾病鉴定证明书摘:

右足背皮肤触痛觉减退,右拇趾背伸肌力3级,右踝关节背伸乏力。

(4)2010年4月28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临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06)摘:

检验过程:仍感右小腿运动过久出现疼痛、发胀,右足趾麻木。右踝关节活动受限:背屈5°,跖屈5°,右拇趾背伸不能。

鉴定意见:右胫前肌腱断裂,右腓总神经及腓浅神经损伤,遗留右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属八级伤残。

(5)2012年9月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ID7797)摘:
   
结论:MCV右腓深神经传导波峰潜伏期比左侧肢延长;SCV双腓浅神经传导SCV右侧肢减慢,波幅右侧肢较左侧肢相对降低。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之规定,对XX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稍跛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尚合作。自诉右足背疼痛,感觉麻木,足趾活动不利,尤以拇趾为著。检查见右小腿下段前侧可见一长6.6cm手术瘢痕。胫骨前肌肌力4+级,趾长伸肌肌力4+级,腓骨长肌肌力4-级,腓骨短肌肌力5级。右拇趾、第二趾背屈、跖屈受限,以背屈明显;短伸肌肌力3级,趾短伸肌肌力3+级。走路时,右足稍内翻。右小腿外侧皮肤及右足背皮肤触、痛觉减退;右下肢及右足肌肉略萎缩。右踝关节主动活动在10°范围内跖屈、背屈。

四、分析说明

依据病历、法医学查体及专家会诊意见,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1、腓深神经于腓骨颈高度起自于腓总神经,肌支支配小腿前群和足背肌。皮支分布于第12趾相对面的背侧皮肤。该神经损伤可致足下垂和不能背伸。

2、腓浅神经在腓骨头下起于腓总神经,先于腓骨长肌与腓骨之间向下向前行,继降于腓骨长肌与腓骨短肌之间并分支供应两肌。其主干(纯感觉支)径直下行于腓骨短肌与小腿前肌间隔之间,在小腿外侧Ⅱ、Ⅲ区交界处穿出深筋膜至皮下组织中分为足背内侧、中间皮神经,分布于小腿外侧Ⅲ区和足背的皮肤。腓浅神经损伤导致足不能外翻。

3、足部结构与功能特殊,对其创伤修复中尤为重要的是重视感觉功能的重建。因为,正常人足的痛觉和温觉有保护性功能。如温度或机械性刺激超过皮肤神经感受器的阈值时,即能发出疼痛预告,终止活动,采取措施,预防进一步损伤。若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即疼痛反应降低,患者不能敏感的觉察损伤性刺激,仍然继续活动,结果常造成烫伤、机械性损伤或冻伤等不良后果。

XX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锐器刺伤致右胫前肌腱断裂;右腓浅神经、腓深神经损伤等,经临床行清创缝合+右胫前肌腱修补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查,右踝关节背屈、跖屈及右第12足趾活动受限,右小腿及右足部分肌肉肌力下降(如胫骨前肌肌力4+级,趾长伸肌肌力4+级,腓骨长肌肌力4-级;短伸肌肌力3级,趾短伸肌肌力3+),右小腿外侧及足背皮肤浅感觉障碍,右小腿及右足部肌肉略萎缩,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GB /T16180-2006)H.八级6)条、分级原则5.8条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XX因伤致右胫前肌腱断裂、腓浅神经及腓深神经损伤后,遗有右小腿及右足部分肌肉肌力下降(3),构成八级伤残。

 

论证法医:张继宗    

    法医学博士

刘洪田  副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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