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学 文 证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2]尸鉴论字第02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委托论证事项:对送检的“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号” 复印件进行文证审查及论证
受理日期:2012年9月17日
送检材料: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复印件1份;2、案卷1、2、3复印件各1份;3、“谈话死”视频剪辑电子版1份;4、XXX一审辩护词复印件1份;5、对“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的质证意见;6、山东邹平“谈话死”事件始末复印件1份;7、“十秒钟的离奇死亡”陈述意见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2年9月17日~9月22日
死 者:范某,性别:男,年龄,17岁,家庭住址:邹平县XX镇XX村(据送检材料载)。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1年3月11日晚8时许,XXX老师查晚自习时,发现其班长范某违反课堂纪律,遂将其叫出教室外与其谈话。起初在教室走廊交谈,期间XXX打了范某飞一个耳光;约数分钟后晚自习下课,XXX又将范某带到教室西侧谈话,期间XXX与范某发生肢体接触,之后范某摔倒在地,经邹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为“心源性猝死”。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行尸检认为“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故XXX被羁押于某看守所。现因委托人对“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存有异议,特委托我机构对送检的鉴定书复印件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
2、文证摘录
(1)2011年3月27日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摘:
检验开始日期:2011年3月18日。鉴定完成日期:2011年3月27日。
检验:尸体检验情况:尸表检验:尸长184cm,发育正常,营养可。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退色。尸僵缓解。头面部:头发黑色,发长11cm。顶枕部有一5×3.5cm的类园(?圆)形形头皮下出血,其中有2.5×1.8cm的表皮剥脱,两眼角膜微浑,球睑结合膜均未见出血点,球结膜轻度充血,双瞳等大等园(?圆),直径0.5cm,双外耳道内未见异常。颈项部:未见损伤及异常。躯干部:胸部有三处医源性治疗形成的印痕,分别位于右乳头上10×7.5cm大小、左乳头外下方10×6cm大小,胸骨下段6×5cm大小。四肢:指端紫绀,右手背有一针孔,周围可见皮下出血,右手环指近节背侧有1.5×1.5cm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拇指掌指关节背侧有一0.3×0.2cm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肘前侧有一注射针孔。会阴部:阴囊皮革样化,未见损伤及异常。肛门:未见异常。
解剖检验:头部:…见额顶枕部有一头皮下血肿,面积为17×19cm,矢状缝骨缝裂开8 cm长,至人字缝处向右下方有一线形骨折,长1.5cm; 冠状缝骨缝裂开自中点向左3cm长,向前有7.5cm长骨折线。锯开颅骨,见双侧额顶叶有一18×10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水肿。颈胸腹部:取下颌下至耻骨联合上作纵行切开,分离颈部浅、深肌群,见颈部皮下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甲状软骨无骨折,甲状腺及椎前筋膜无异常。分离胸、腹部皮下各层组织,胸壁皮下无出血,肋骨无骨折,剪断肋软骨,打开胸腹腔,见两侧胸腔内无积血;双肺淤血,右肺浆膜下可见散在出血点;心包液呈淡黄色,量约10毫升,心被膜膈面可见散在出血点。检查腹腔,见腹腔内无出血,肝脏淤血,腹腔内脏无损伤;剖开胃,胃粘膜未见异常,胃内有少量粘液样物质;脾、胰及双肾未见异常。
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脑、心脏、左肺、部分肝脏、肾脏、胰腺等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提取死者胃、心血做毒物检验。
病理检验报告:心脏外形正常,左心室壁厚1.7cm,右心室壁厚0.4 cm;主动脉内膜无明显斑块;各瓣膜腱索未见明显异常,三尖瓣10.5cm,肺动脉瓣7.5cm,二尖瓣9 cm,主动脉瓣6.5cm;左右冠状动脉主干通畅。镜下:部分心肌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肿,心肌细胞可见变性;间质血管扩张充血,内皮细胞活化明显;余未见明显异常。肺:镜下:可见弥漫性肺充血、淤血和出血;部分肺泡扩大。支气管腔内膜脱落明显。肾: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肾淤血、肾小管上皮变性。间质血管明显充血。脑:镜下;可见蛛网膜下腔出血;间质水肿,血管扩张,神经细胞水肿。小脑及脑干:镜下:间质水肿,血管扩张。未见出血,肝:镜下:肝细胞水肿,胰腺肉眼及镜下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诊断:1、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2、急性肺淤血、出血;3、多器官淤血、水肿(心、脑、肾等)。
死因分析:根据尸检检验,现场勘查及调查,死亡发生突然;检验死者顶枕部有一5×3.5c的类园(圆)形头皮下出血,其中有2.5×1.8cm的表皮剥脱,解剖见颅骨有矢状分布的颅骨骨折,总长16 cm,其中骨缝裂开8cm长,向前延伸长7.5 cm长骨折线。脑组织可见8×10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水肿;病理组织学及毒物化验,未见可能导致其死亡的疾病和毒物。因此死者符合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致伤方式:尸检见死者顶枕部有一类园(圆)形头皮下出血,表皮剥脱,相应部位头皮下广泛性血肿,矢状缝裂开,并分别有向前、向后延伸的骨折线,其损伤具有颅骨整体变形,外轻内重、作用力较大的特点,结合现场分析,符合顶枕部与大平面物体作用(如摔跌等)所致减速运动伤的特征。
检验意见: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2)2011年6月1日山东省公安厅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鲁公网鉴字[2011]0013号)摘:
鉴定结果及意见:送检的四块硬盘中,其中在02号和04号硬盘中,发现2011年3月11日20点左右时间段的录像视频,而只有02号硬盘中的视频文件与案件有关,该视频文件已存入证据光盘,详见证据光盘。
(3)“XXX与范某谈话过程”监控视频文字描述(详见证据光盘)摘: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发之前,XXX与范某二人面对面站立谈话,谈话十分钟后,20时17分37秒,XXX用左手击打范某右胸部一下,紧接着抓其衣服将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髋部一脚,范某站立摇晃两秒钟后,仰面倒地,臀部着地后头枕部后着地,头颅着地后向上弹起后再次着地。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NO.R(99)3]各成员国法医学尸体解剖通用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鉴定科学思路“检验+学科理论”对送检的“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复印件进行审查、论证。
2、特邀专家
本次文证审查特邀请麻永昌主任法医师、秦启生主任法医师共同参与本案研究、论证。
四、分析说明
因送检资料没有法医尸检的原始照片、音像载体以及组织器官标本和组织切片,现参照案情,仅就“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复印件的文字内容,结合专家研讨意见,对本案分析如下:
(一)关于送检“监控视频”的分析
1. 监控视频所反应的“案情”特点
①XXX与范某发生肢体接触部位是右胸部、左大腿,非脆弱部位(如翼点)、非敏感反射区(颈动脉窦、腹部及阴囊等);②其力量较轻(尸表及尸检尚未见有损伤性改变);③范某被XXX用脚踹后,顺着脚踹的力的方向顺势向前移动2步,此时范某身体姿态未见明显失衡表现;④移动2步,范某站稳后约2s(提示范某倒地前,脚踹的力的作用已经消失达2s),向与被脚踹的力的方向呈一钝角的方向仰面倒地,表明范某倒地并非因直接脚踹使其身体失去重心及平衡支点造成;⑤范某倒地过程系仰面;倒地过程中,躯干及肢体未见任何有意识的及下意识的(反射性、本能的)自我保护动作,而呈“自由落体”式倒地;倒地姿势为臀部先着地,随即枕部着地(未见有去大脑僵直的明显特点),颅脑撞击地面弹起后再次落地(摔倒程度之重,提示其毫无保护意识);⑥从倒地过程到枕部着地整个过程,范某无任何肢体“保护性”反应。该特异性表现起码表明范某开始(站立2s后)倒地的瞬间至枕部着地这一过程中,其处于意识障碍或意识消失的状态之下。其理由如下:
人和动物生活在外界环境中,必须保持正常的姿势,这是人和动物进行各种活动的必要条件。躯体正常姿势维持依赖于前庭器官、视觉器官和本体感受器的协同活动。其中前庭器官(内耳中的三个半规管以及椭圆囊和球囊)主要感受自身运动状态和头部在空间的位置。肌肉本体感觉,通过感受器“肌梭”判断躯体的空间位置、姿势、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向。也就是说,人类头部及躯体的空间位置或运动状态发上变化时,该“变化信号”将通过前庭器官和本体感受器等瞬间传入大脑,通过中枢神经系统整合,分析、判断是否需要保调整姿势,并通过传出神经发出相应指令于靶器官(如骨骼肌)执行。
(1)《生理学》(统编教材)中经典的“猫翻正实验”内容:用双手托起猫, 使它四脚朝天, 然后突然撒手,猫在下落过程中, 竟能在空中翻身, 四脚朝地安全落下。猫本能的可以再1/8s翻转180°(参看附录2)。
(2)人类活动更是如此,清华大学工程力学教授研究体操运动员腾空阶段做出各种姿势后,下落时通过自身头部各向旋转、屈曲、脊柱的屈伸、侧屈、侧旋以及四肢的摆动等各种动作,以实现落地时躯体的平衡,免于受伤。同样,航空航天人员在失重状态下,为了保持身体某种姿势,身体必须做出各种调整动作。(参看附录2)。
常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遇到有害因素刺激时(如身体突然失去重心),均会表现出一系列防御性的反应或动作。本例范某从视频监控看,倒地过程中,无任何“有意识的”和(或)“下意识的”保护躯体免于伤害的动作。如此反常行为,唯一合理的解释为“倒地开始”至“倒地过程中”,范某已经处于意识障碍状态。就目前资料分析,该“意识障碍”的突然形成,无法用“XXX与其肢体接触”的行为予以解释。
2.从监控视频分析范某“意识障碍”特点及原因
2.1 本例意识障碍特点:(1)发生突然,出乎意料;(2)起病急骤;(3)程度重。
2.2 导致本例意识障碍可能的原因:能引起具有上述“意识障碍特点”的疾病最常见有:心源性猝死和中枢神经系统性猝死。
上述两类型猝死发生率高;均可使患者在很短时间内发生意识障碍,所谓的“即时死”。此时提醒解剖人员应高度注意死者是否存在心、脑原发性疾患。
(二)关于送检“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号”复印件的分析
1. 关于死因
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显示死者存在脑血管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心脏异常。此时解剖人员更应高度注意分析心、脑异常系自身疾病还是外力所致,方能客观、科学地分析死因。但纵观所有尸检材料,鉴定人员并未对于心脏病变程度、性质加以描述;也未对脑异常改变(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创伤性(一种可能为意识清醒时枕部着地致tSAH,另一种情况为意识障碍时枕部着地致tSAH)还是自发性(病理性)出血进行鉴别,以至死亡结论缺乏充足的支持证据。因此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对尸体进行复检。
2. 现就目前送检材料(包括监控视频)对范某死因做一分析、推断
2.1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致范某意识障碍倒地,枕部着地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
2.1.1 关于心源性猝死一般理论
①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的猝死在猝死中占首位。杨玉清(1992)报告的714例猝死中,心血管系统猝死占53.2%。
②猝死机制多为心室纤颤、心力衰竭、突发心源性休克或心脏生物电传导障碍等,很短时间内即可导致心脏骤停。
③常见猝死疾病如单纯性冠状动脉痉挛(实践证明,无病变的冠状动脉能发生痉挛并猝死,组织学检查显示特点:心肌间质内小血管扩张、充血;可伴有心肌断裂;心肌间质水肿);心肌炎(多见于儿童青年,发病率2.8%)中特发性心肌炎、病毒性心肌炎(发病年龄见于青壮年;病理变化为心脏增大,重量增加;心肌间质非特异性炎);心脏传导系统疾病(如传导系统炎症、出血、发育异常)。以上心脏疾病均可使心脏增大,心肌肥厚(如左心室壁增厚)。
2.1.2 关于范某心脏解剖情况
据鉴定书载:左心室壁厚1.7cm(参考值:0.8~1.0cm),右心室壁厚0.4 cm(参考值:0.2~0.3cm);三尖瓣10.5cm(11cm),肺动脉瓣7.5cm(8.5cm),二尖瓣9 cm(10cm),主动脉瓣6.5cm(7.5cm)。镜下:部分心肌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肿,心肌细胞可见变性;间质血管扩张充血,内皮细胞活化明显。
①心房、心室肌壁及各瓣膜测量值均偏离正常值,尤其是左心室壁厚明显超出正常值上限。此类情况常见于如上所述的“特发性心肌炎”、“病毒性心肌炎”及传导系统病变等。心肌增厚也绝非急性病变所致,而是病情渐进或反复发作所致。
②镜下见“心肌细胞变性”。但未描述变性类型,如脂肪变性(脂肪心),水样变性(缺血、缺氧)、玻璃样变性(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还是黏液样变性(风湿性心脏病)。变性是指细胞或者细胞间质受损伤后因代谢发生障碍所致,常伴有功能下降。细胞间质的变性是不可逆的,且该类变性意味着其由慢性病变逐渐演变而来。
③镜下见“内皮细胞活化明显”。在白介素-1等炎性因子刺激下, 内皮细胞可发生一些变化使其参与炎症反应, 这就是所谓内皮细胞活化。内皮细胞活化明显表明心肌间质存在明显的细菌性和(或)病毒性炎症反应。内皮细胞是一个强大的代谢器官,能摄取、转换、灭活多种活性物质,以维持这些活性物质在体内的一定浓度,进而精细调节生理功能,保持内环境的稳定。具体表现为维持血管张力、抗血栓形成和选择细胞及蛋白质通透性。内皮细胞活化的5 个主要变化是: 血管完整性的丧失、白细胞粘附分子的表达、从抗血栓形成到血栓形成前状态的改变、细胞因子的产生和人白细胞抗原(HLA)分子的上调。因此,“内皮细胞活化”进一步表明心肌间质存在病变,心肌细胞间质水肿亦符合。
④“部分心肌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肿”可见于各类心源性猝死。
⑤心脏起搏系统、传导系统均未解剖。
上述内容表明范某存在心脏病变(如上述一般理论中提及的能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各类心脏疾病),且病程较长(非此次肢体接触形成),不排除范某自身心源性猝死致意识障碍后倒地再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但其病变的范围及程度,因鉴定人员未行完整解剖,故难以确切判定。
2.2不能排除中枢神经系统性猝死(自发性tSAH)致范某意识障碍倒地,枕部着地的可能
2.2.1 关于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traumatic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tSAH)猝死一般理论及本例情况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猝死,据文剑成(1957)181例猝死分析,占11.6%,李德祥(1987)360例中,占13.6%。杨玉清(1992)报道714例中,占17.7%。其中首要的病因为颅内血管疾病,颅内血管疾病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占全部猝死的2~5%,约占神经系统疾病猝死的25%,是最常见而重要的原因。
①枕部着地常致额极、颞极常形成对冲性脑挫伤。本例未见有冲击伤或对冲性脑挫伤。
②研究表明:90~99%tSAH常伴发脑挫伤(尸检证实合并脑挫伤者最为常见,占75%)、脑室出血(占19%)、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等。土耳其的Demircivi等(1993)报告了2056例颅脑创伤病人,其中单纯性tSAH仅占0.6%。本例颅内未见伴发其它损伤,系单纯性SAH(符合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特点)。
③创伤性SAH出血绝大部分在大脑纵裂池、脑干周围沟、大脑侧裂池,少见于颅板下脑表面沟的特点。本例出血分布于额顶叶脑表面沟。
④外伤性SAH常呈局限性分布,且界限明显;多呈非对称性分布。本例呈弥漫性,鉴定书未描述界限是否清楚及是否对称。
⑤镜下:如时间较长,边缘可见中性粒细胞浸润和星形胶质细胞反应性增生;再久时,可见出血边缘有巨噬细胞,其内吞噬脂质和含铁血黄素,脑膜有成纤维细胞增生,而蛛网膜下腔内的红细胞则则变形膨大或崩解。本例未见上述创伤性SAH镜下改变。
综上所述,本例目前记载的SAH的诸多特点与“生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不相符合,故此,目前认定范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系“生前”创伤性的依据不足。
2.2.2 关于非创伤性(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特点一般理论及本例情况
国外统计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病率占脑血管病总发病率的12~20%;国内统计资料为9~22.4%。发病原因主要为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等。大宗文献统计表明动脉瘤出血占蛛网膜下腔出血的52%。
①颅内动脉瘤是局部血管异常改变长生的脑血管瘤样突起,动脉瘤自发破裂常致人死亡或残疾。其发病率居脑血管意外病人中第三位,仅次于脑血栓和高血压脑出血。大宗尸检中颅内动脉瘤约占近1%。其中特殊类型动脉瘤如多发动脉瘤占全部颅内动脉瘤的20~31.4%。Suzuki(1979)报道颅动静脉畸形病人并有动脉瘤的占2.7~8.7%,动脉瘤病人并有动静脉畸形占2.7~9.3%。其发病形式之一为突发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病率占36%,且常伴有脑室内或脑内出血,临床死亡率高。
②颅内血管畸形是脑血管发育障碍引起的脑局部血管数量和结构异常。Russell等将其分为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血管扩张及静脉畸形。McCormick连续尸检5850例病人中,其中,静脉畸形179例,毛血管扩张52例,动静脉畸形30例,海绵状血管瘤19例。任何年龄皆可发生,男性多于女性。血管畸形可发生在不同部位,45~80%在大脑半球。Jellinger(1986)回顾尸检材料及两组神经病理尸检材料发现动静脉畸形发生率高达1.1%。Sarwar回顾4069例脑解剖,动静脉畸形占4%。北京天坛医院对800例动静脉畸形统计,发现幕上占90.8%。按照Stein部分分为表浅型(软膜、皮层)及其他。
③自发性SAH发病前多有明显诱因,如剧烈运动、过劳、激动、用力等;少数可在安静条件下发病。
④非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极易被误认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时应注意检查脑血管是否有病变;寻找破裂血管(直接用水冲洗或用注射器自基底动脉注入自来水)。国内学者姚青松报道11例认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结果有8例证实为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⑤创伤性和非创伤性二者的鉴别诊断是法医鉴定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在鉴定时应全面调查案情,收集病史和临床症状,结合尸检所见作出判断。
⑥蛛网膜下腔出血猝死机制:出血量大时,压迫脑组织阻碍正常脑脊液循环,继发弥漫性脑水肿,进而形成脑疝死亡;另一种死亡机制为:当出血量大而急时,可发射性引起全脑血管痉挛(Ⅰ.1936年首先提出SAH后并发脑血管痉挛的观点,1966年经过脑血管造影证实约30%的病人存在脑血管痉挛。Ⅱ.脑血管痉挛并发机制:出血进入蛛网膜下腔,血液的氧合血红蛋白、补体等炎症反应激活及血管活性物质异常,血管壁肌细胞与内皮细胞内钙超载等,可引起血管舒张和收缩功能障碍,导致不同程度缺血区的出现,诱发痉挛),急性脑缺血缺氧而迅速死亡。Greene等(1996)研究了240例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其中4%的患者出现了心肺骤停的并发症。
上述理论表明猝死案例中,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猝死案例中,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很常见,但是常因疏忽大意被误鉴。本例因未查找蛛网膜下腔出血血管并观察其形态等,故不能排除范某自身存在颅内动脉瘤或动静脉畸形破裂导致意识障碍后摔倒。
3.鉴定文书书写不规范,如错字,解剖方位描述不专业等。
4.鉴定文书落款处鉴定人签名建议行文书鉴定,明确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综上所述,“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号”鉴定文书所载:“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本例不能排除自身心源性猝死致意识障碍倒地后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或中枢神经系统性猝死(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意识障碍后倒地。
五、论证意见
1、“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滨)公(刑)鉴(尸检)字[2011]011号”鉴定文书所载:“死者范某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2、本例不能排除自身心源性猝死致意识障碍倒地后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或中枢神经系统性猝死(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意识障碍后倒地。
论证法医:
麻永昌 公安部原主任法医师、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王 鹏 法医学博士研究生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研究生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图例;3、附注
1、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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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人类翻正实验
3、附注
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更不是一般的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是客观检验与主观专业判断相统一的结果。鉴于此,实践中,难免存在因客观原因限制或理论观点的不同解读而致鉴定结论与事实存在偏差或不符,如本论证意见与送检鉴定文书意见,故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氛围内,有必要呼吁相关职能部门能启动适宜的司法救济途径如庭审论证、质证、重新鉴定及再审程序等措施进一步探究、明确或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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