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文书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8]文论字第03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强XX
委托论证事项:送检检材中“强X”的签名与样本中“强X”签名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受理日期:2018年8月10日
论证日期: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8日
送检材料:1.1997年6月30日POST CARD扫描件1份;2.01年2月02年2月工作考核表扫描件1份;3.2000年3月18日支出凭单扫描件1份;4.96.元.25香港大公报北京办事处证明扫描件1份;5.申请欧洲签证个人资料表扫描件1份;6.03年8月20日《大公报》发报通知函扫描件1份;7.1902~2002大公报一百周年报庆(落款为强X)扫描件1份;8.落款为2002年10月10日北京办事处、强X扫描件1份;9.2000年2月14日借据扫描件1份。
二、简要案情
据送检材料载:因房产纠纷,现委托人需要明确检材中“强X”的签名与样本中“强X”签名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故委托我院对其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三、资料摘要
(一)检材
2000年2月14日借据(借款人:强X)扫描件1页作为检材,编号标识为LZ-2018-JC,以下简称“JC”。
(二)样本
1.1997年6月30日POST CARD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1,以下简称“YB1”。
2.01年2月02年2月工作考核表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2,以下简称“YB2”。
3.2000年3月18日支出凭单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3,以下简称“YB3”。
4.96.元.25香港大公报北京办事处证明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4,以下简称“YB4”。
5.申请欧洲签证个人资料表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5,以下简称“YB5”。
6.03年8月20日《大公报》发报通知函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6,以下简称“YB6”。
7.1902~2002大公报一百周年报庆(落款为强X)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7,以下简称“YB7”。
8.落款为2002年10月10日北京办事处、强X扫描件1页作为样本,编号标识为LZ-2018-YB8,以下简称“YB8”。
四、论证过程
1.技术规范
参照《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等对送检检材、样本进行检验、分析。
2.资料审查
本院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组织刑事技术(文书)专业专家对送检资料进行审阅、研讨,确认委托论证事项与委托要求相符。
经样本间比对后认为样本签名“强X”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JC所载“强X”签名笔迹清晰、完整,签名笔迹与纸张背景对比鲜明,能反映笔记特征和书写模式,且笔记特征价值高;检材复制方法对字迹的笔迹特征无本质影响。总之,检材、样本字迹清晰,可供比对。
3.比对方法
在自然光和照明光下,通过肉眼和放大镜进行初步观察和和识别,然后对于较难辨认的特征,通过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并借助显微镜观察和文检仪进行甄别。根据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通过直观比较、显微比较、测量比较和重合比较等逐一详细的比对、分析后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笔迹特征是笔迹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根据JC与YB1~YB8所载“强X”字迹的比对、检验、分析其笔迹特征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并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综合评断认为:二者在单字如“强、X”的起笔、行笔、收笔、笔力等运笔特点和双字比例搭配、照应关系、笔画基本形态(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画的长度、角度、弧度、距离)等笔迹特征无本质的差异特征,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符合特征质量非常高,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综上认为: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于送检资料条件(如是否原件、比对数量、是否同期)所限,故认为:送检检材中“强X”的签名与样本中“强X”签名笔迹极有可能为同一人书写。
六、论证意见
送检检材中“强X”的签名与样本中“强X”签名笔迹极有可能为同一人书写。
论证人:王XX 高级工程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七、附件
说明: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得作为上访、投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