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新闻公告
院内公告
时事要闻
司法鉴定新闻
各省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案例
医疗纠纷
杀人案例
强奸案例
专家论证意见
民商事案件
损伤程度
典型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伤害案件
司法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司法案例
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石启威等故意伤害案评析
日期:2018/9/12       浏览次数:169
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石启威等故意伤害案评析 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作者: 金翼翔 浏览:11637 次 【案情简要】 被告人石启威、李朝英因琐事与邻居石五洋产生矛盾后,石五洋多次向二被告人家扔砖块、瓶渣,并经有关部门处理过两次。2003年10月10日晚8时许,石五洋再次向二被告人家扔砖块、瓶渣,二被告人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派员处理,民警对石五洋进行了批评教育。民警离开后,石五洋又持匕首到被告人家门口叫骂。被告人石启威、李朝英持扁担、木棍出门击打石五洋,将石五洋打伤后再次报警。在公安人员的要求下,被告人石启威将被害人石五洋送至医院抢救。但因被钝性物体击打胸部等处致肺破裂、大出血,石五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启威、李朝英因琐事殴打被害人,主观上伤害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石五洋死亡的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过错明显,对被告人石启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朝英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石启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朝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害人石五洋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人石启威、李朝英共同承担70%的民事责任,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金翼翔,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助理教授、禁毒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本案判决的理论要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言语攻击与肢体攻击的关系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如果在行为性质、数量上越成比例,则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越显著。本案中,在案件发生之时,被害人在被告人家门口叫骂,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但是由于存在院墙房门的物理阻隔,被告人的私人领域并没有受到直接侵犯,其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急切紧迫的危险。且被害人此时的不法侵害仅限于言语攻击,因此此时被告人此时从自家出来持木棍和扁担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则将冲突由言语冲突上升到肢体冲突,而肢体冲突则显然会容易产生人身伤害,从这一点上看,的确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冲突升级,导致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的。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禁止私力复仇,这一原则从国家与法诞生之日起就成为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从客观上,冤冤相报何时了,公民之间私力复仇会导致所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战争,会导致社会出现无政府状态,而这恰恰是法律诞生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法治确立之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有效实施也要对此类行为进行禁止,防止法外私刑。 (二)被告人先行报警应当作为被告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完全完全符合私刑或私力复仇的情况,因为被告人确实先行报警了,这一成为对其进行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 本案与近日发生在山东的于欢案具有相类似的地方就是警方已经出警。于欢案中警方出警之后,被告人在已经见到警察的情况下其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的解除,可能也正是这种情况导致被告人出现了绝望的心理,而根据当地调查,警方当时还在院中了解情况,因此于欢当时对于形势的认识可能是错误的,那么这里就可能涉及到假想防卫的相关情况,此处不赘。本案令人惋惜的地方也在这里,导致本案后续冲突升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警方第一次出警并没有解决问题,所以根据一般逻辑,遇到不法侵害是报警寻求帮助,而警方已经来了,但并没有提供有效帮助。而更为关键的是被害人此前已经因为类似行为被处理过两次,而这次案件发生时,警方没有进行处理而只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这就为后续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警方第一次出警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以传唤形式留置被害人24个小时,对冲突双方进行隔离,对侵害一方进行必要的震慑其实是完全可以的。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事先诉诸了公力救济,而且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被害人此前已经因为此类行为被处理过两次。在整个持续存在的邻里矛盾处理中,被告人诉诸了公力救济;在本次冲突中,被告人也诉诸了公力救济;本次公力救济的效果没有能够妥善有效制止冲突并安抚被告人情绪,这三点都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依据。 (三)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和认定 在涉及防卫行为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往往对不法侵害和被害人过错二者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混淆,笔者拟对此问题做一简要梳理。笔者认为由于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刑法典中尚未得到明确规定,而不法侵害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要件,因此宜对被害人过错做狭义理解,即区分不法侵害和被害人过错,不法侵害就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本身在法律上已经得到评价,是认定构成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再作为被害人过错重复评价。(事实上笔者认为不法侵害应当作为推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充要条件,但允许反证,篇幅所限此处不赘。) 本案判决将被害人的挑衅行为认定为被害人过错而没有将其作为不法侵害来进行认定,其基本原理也是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本案中的叫骂行为属于言语攻击,而被告人的追打行为才是将冲突由言语冲突上升为肢体冲突的关键,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不法侵害,而将其作为被害人过错来进行认定,这也基本符合我国现行正当防卫裁判规则的认定标准。当然,随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此类案件判决的认定标准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0 0 4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