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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界婚闹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日期:2018/9/12       浏览次数:188
过界婚闹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作者: 于 冲 浏览:18251 次 事例回顾:“变了味”的婚闹 6月8日,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微博上被不断转发。视频中,两名男子疑似陪同伴娘驱车,对其脱衣袭胸,视频中伴娘疑似喊叫求救,并试图咬其中一名男子的手臂,但无济于事。10日上午,西安警方查获该两名伴郎,经调查,该事件发生在一起婚庆活动途中,两名男子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近五分钟,已涉嫌猥亵。 图为 “西安公安”微博号发布的相关报道 去年2月15日,陕西省安康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邹某、李某某等三人一同参加其兄弟的婚礼,三人商议“整蛊”陈某,陈某看到李某与邹某向其奔来,猜可能要“整”自己,于是奔跑逃避。参与婚礼的其他人看见陈某跑便一起追。陈某因疏忽大意跌倒,受伤后被送至镇坪县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镇坪县法院审结本案,依照原、被告两边差错程度断定补偿比例:三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丢失91520.51元,承担70%的补偿职责,即64064.36元。其间被告李某承当64064.36元中的50%;被告李某某、邹某各承当64064.36元中的25%。 早在2008年1月,西安市阎良区的女孩谢某同样是在当伴娘过程中,被几名男宾大举“揩油”,将其抱住,并在她身上乱摸找红包,还将其举起扔至地上寻乐。后来,谢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报警。 婚庆本是温馨夸姣之事,婚闹本是中国传统的婚礼风俗,却因不恰当的行为让许多人渐趋反感。然而如今各种古怪的婚闹方式,逾越适格的边界,甚至伤风败俗、污染社会风气,不仅导致人的名誉权,身体权的受损,严重者还会侵犯生命健康法益,在以“婚闹”为主题的社会调查中,诸多负面新闻频出——婚闹,“闹”出了人命,“闹”出了官司。 图为 因“婚闹受辱”而哭泣的伴娘 法规速览: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位阶 就民事层面而言,上述“恶俗婚闹”涉及到民事法规中的人身权。《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予以细化,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随后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对于责任承担的方式见诸于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同规定也可见诸于《侵权责任法》。民事法规是“恶俗婚闹”涉法的最低限度,其责任承担包括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就行政层面而言,对于相关的人身权利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行政层面要求的行为危害与处罚强度上要求高于民事。 就刑事层面而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层面的判断须经过综合性与专业性的判断,要以刑事立案就必须对“婚闹”进行事实抽拣,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法,可否免责。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行为位阶与责任位阶相挂钩? 考虑到风俗、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由轻到重,呈现光谱式的规范类型,因此考虑行为的强度与处罚的相当成为关键。以婚闹中的身体触碰为例:如伴郎仅为间隔衣物的瞬时、短时搂抱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婚庆之氛围,则属风俗习惯调整的范围;若伴郎采取其他方式间接使得伴娘趋于暴露状态,如随意撕扯衣物、拉扯非私密部位、泼水以使婚纱透明等,则可属民事调整的范围,需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猥亵”则是要求具有猥亵的意图,且行为危害程度要与“在公众场所故意裸露”具有相当性,例如违背伴娘的主观意图以强力撕扯衣物致其裸露,有意触摸隐私部位且具持续性;而作为终局性的处罚法,《刑法》规定的“猥亵行为”要明显具有猥亵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胁迫等恶劣方式强制猥亵他人,且可能造成受害人持续性的心理疾病、精神错乱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问题根源:法律应积极回应“陈规陋习” “婚闹”作为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又被称为“闹房”、“谑亲”、“戏妇”、“暖房”等,其既是婚仪的重要组成,又是传统文化的直接外化。以清代江苏淮安为例,“新妇既入洞房,男女宾咸入,以欲博新妇之笑,谑浪笑敖,无所不至……成年者之洞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饰他人之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男家听其所为,莫可如何也”。[1] 图为 有关“婚闹”的漫画 以上,根据传统沿袭至今的“婚闹”,其功能存在多个维度的:从最早调节氏族内部的矛盾,到后来维系家庭成员的利益,以戏弄妇女的方式突出对父系社会的拥趸。此外,“婚闹”在传统意义上也同样具有性教育的功能,从“男女授受不亲”到“不悖礼教地公然传授性知识”。而“婚闹”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则在于借闹房助兴,以增欢乐气氛。“婚闹”经历由少数人“听房”到集体闹房、由“戏妇”到“戏新人”的历史过程,其功能与价值也在历经不同时代的涤荡,由其异化出的陈规陋习也不断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2] 这些“陈规陋习”本身存在二重属性:一方面,它植根于本土的传统风俗与习惯,为传统社会所崇尚或是默许;另一方面,它作为规范对象的行为,又不得不接受来自法律规范的质问与评价,在可能作有责评判的前提下,二者的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掣肘。 伴娘被曝在婚闹中成为受害者,承担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压力已屡见不鲜。恶俗婚闹中的伴娘可谓“立于围墙”。即便存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阶层式的归责模式,法律在诸多情形下都很难得到适用。例如文首所举的案例一中,该涉案的西安伴娘放弃追责,在很大程度上迫于“熟人社会的压力”而选择隐忍。这种属于个人的选择可以理解,但不应当鼓励——恶俗婚闹中的违法行为容易被旁观者与当事人的人情所纵容。但依法而言,猥亵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刑事法规规定的自诉类案件,如果行为达到“猥亵”标准,满足可罚的构成要件,法律制裁就不应让步。 法律不能机械,同样不能僵死:面对“恶俗婚闹”,回应“陈规陋习”,法律要敢于亮剑!以法易俗,是保留风俗的传统精华,剔除为时代摒弃的糟粕,须通过个案推动,形成“婚闹出格,违法追责”的示范作用与社会共识。 [1]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中华书局2010年版。该段节选自《婚姻类·淮安婚夕闹房》。 [2] 参考盛义:《略论闹房习俗》,载《民俗研究》1993年第1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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