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着之心 人皆有之”,医疗美容已经成了日常消费品,各商家、各医院真可谓“鱼龙混杂”,随之而来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比比皆是。当美容未达到自己认为的效果时,消费者往往不知如何维权,常被搞得焦头烂额、心恢意冷。我们从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医疗美容”案,说说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无风险”超声刀 术后秒变面瘫
A公司系B公司的特许经营连锁店,原告钱某系被告A公司的十年会员客户。2016年3月,原告到被告A公司羽山店接受日常护肤服务时,店长刘某推荐原告做超声刀提拉手术,原告问是否有风险,刘某称手术由被告B公司总部医院医生来做,保证技术高超,没有不成功的整形案例。2016年3月24日下午4点手术前,原告再次询问是否有风险,刘某与被告B公司的陈某经理都表示不必担心,并说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也在做,范冰冰也是在被告B公司的广州医院做的。被告还答应原价70,000元的手术优惠到26,780元,原告随即刷信用卡支付。手术如何做的,手术器械工作原理、有何功效等原告都不得而知,手术过程中原告觉得脸部很疼,但主治医生刘“医生”让技师陶技师按住原告的双手后继续进行手术。手术后,原告发现右上嘴唇失去知觉,但被告告知原告是正常现象。后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刘某陪同原告去了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看急诊,急诊医生认为是损伤的局部面瘫,建议第二天看门诊。第二天刘某与陈某陪同原告去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看门诊,门诊医生明确表示超声刀手术是一个有风险的手术,全国所有的医院都禁止做。此后,原告又陆续去了几家医院,结论是局部面瘫。
协商无果 调查取证 起诉法院
事发后,钱某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推脱,不愿承担责任。经查得知,超声刀手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但被告的医疗人员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和能力。钱某认为,被告在不具备相应医学美容资质的情形下,未向钱某告知这一事实以及从事医疗美容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为钱某进行手术,具有明显的欺诈情形。被告未告知钱某所使用的手术器材、规格、性能、品名等,亦侵害了钱某的知情权。被告以高额报价,并以高额折扣诱使原告接受手术,具有明显的价格欺诈。事发至今,钱某在疼痛的同时,精神极度压抑,此事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工作、社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使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双重严重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某提起诉讼。
两次司法鉴定 法院判赔二十多万 退还手术费
2016年10月8日,F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2016年3月24日面部超声刀美容治疗与其面部损害(面神经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6年11月28日,F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2016年3月24日面部整形后遗右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等表现,十级伤残,其本次整形后休息90-120天,护理15天,营养45-60天。原告预付了鉴定费1,950元。
经过审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上海A公司赔偿原告钱某206,516.39元、退还原告钱某手术费26,780元。
【观点】
医疗美容维权三步曲 重点在调解
一、取证
1、病历
当发现可能存在医疗纠纷时,及时掌握证据是关键。首先要向医疗单位(提供非法医疗的非医疗机构也同样)封存病历,并复印病历。这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虽然本案的手术是在非医疗机构做的,所谓的“病历”不存在,但出现问题后的就诊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以证实所受到的伤害情况。
2、损害后果
本案中的原告钱某当感觉到自己可能受到医疗损害时,并不轻信被告方的谎言,当场强烈要求被告方陪同其去正规、医疗美容权威医院就诊,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后来做的两次司法鉴定,也是很好的证据,以证实损害后果的存在和严重程序、医疗美容行为是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就诊(服务)的其它证据
钱某保留了付费的凭证(刷卡小票),这是退赔时的依据之一。
本案中,也有很多证据并未被法院采用,这是由于此案是属于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案,不应当在此案审理的内容,法院不会进行审理的。例如,不具备医生资格的从事医疗美容、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以及非法医疗口头说“范冰冰在本机构做的”、“总部医生来做”、“上海九院也在做(此类手术)”的涉嫌虚假宣传,均未进行审理。但这些证据在影响法官的“心智”,应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4、无用的证据
象本案中,A公司是侵权方,是独立法人,虽然其为B公司的加盟店,但B公司并未给原告钱某带来损害,成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二、调解
表面上看,调解的双方存在一个天然的矛盾:作为受害方,希望获得越多的赔偿越好;作为肇事方,希望赔偿得越少越好。但从内在的本质上看,调解是说理的过程:有道理的,往往会被认为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没道理的,多一分钱都是多的。
调解作为最方便、最经济解决矛盾的手段,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利用好这个手段,将会避免进入不必要的、成本最高的诉讼环节,防止两败俱伤。由于调解不具备强制力,其重要性往往被受害者所轻视,殊不知抓住问题的要点,有理有据,对方也会心服口服地赔偿。
做好调解前三项工作:关键问题在哪?该赔偿多少?谈判方案是什么?
首先要抓住对方过错在哪里、我方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锁定赔偿的关键问题。由于消费者在相关医疗、法律知识的不足,可借助司法鉴定人的帮助来实现。这类问题,在法庭诉讼中,是必然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的首要工作。
如果未抓住此关键问题,对方是不会买账的。例如,消费者拿本案中存在的“非法行医”、“未开据正规发票”等问题,跟对方谈,对方不会理睬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些问题属行政管理问题,对于被告来说影响不大,最多交点小罚款、没收手术费用而已。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做政府要做的事,自己的事情并未解决,劳命伤财。
其次要算好赔偿的账,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应当要赔偿哪些项目、各项目应当是多少,再考虑对方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受害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合理程度地上浮,得出一个总数,此总数再乘以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就是对方应赔偿的金额。
最后,要划出自己的底限和谈判策略,并准备调解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应对方案,使得自己能主动掌握谈判的方向,避免谈判失误。同时也为万一调解失败、事后起诉做了一次准备。
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未重视此环节,多次调解未果,只能将本该调解时的工作,转移到诉讼,给双方均带来了诉讼成本的大幅度增加。
三、诉讼
当调解不成时,诉讼成为不可避免的环节,双方的成本均骤增,这是因为诉讼有很强的程序性、规范性。经过了前面的取证和调解过程,诉讼环节成了程序性工作。这时,聘请一个律师,往往事半功倍。
象本案的诉讼阶段,法官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这也是调解时准备过的问题):
1、面部损害与面部美容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手术的参与度是多少?
2、其面部损害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是多少?
3、受害方提出的各赔偿项目、金额的合理合法性是多少?
4、手术费用是否退还、是否加倍赔偿?
上述前两个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解决。第三个问题,需要受害人举证的,例如劳务合同、误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各项支出的凭据(含手术费支出、护理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第四个问题,则因为此手术不成功且美容机构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美容院对退回此费用无异议,且于诉讼前就退回此款。
最终,法院判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980.39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误工费46,252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注:仅为实际律师费支出的一半。另外,很多地区法院是不支持律师费的),合计206,516.39元。被告A公司还应退还原告手术费26,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