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在自家承包的稻田地里使用水泵抽水时,触电死亡。家属因赔偿问题与某电业局、电业局职工何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电业局称丁某触电身亡的原因是电机老化漏电,故对丁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电闸箱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
华碧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涉案农用灌溉取电设施(电闸箱)及总配电箱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电力安装操作规范,属于部件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无漏电保护;涉案电机B相电源线绝缘材料破损,B相电源线直接与外壳接触,导致外壳带电。
法院采信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丁某触电原因系由于涉案电机漏电与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共同所致,属于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因案涉总配电箱为何某出资,电业局购买及安装,何某在知道所有的总配电箱内未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的情况下,将电能转卖给农民;而该电业局作为供电企业,理应知道总配电箱内未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是违反供电操作规范的,在此情况下仍然输送电能,进而增大了用电危险性,故何某与涉案电业局均应对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涉案电业局、何某连带承担事故70%责任。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