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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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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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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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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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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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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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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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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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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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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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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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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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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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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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8]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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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评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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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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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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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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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疾程度鉴定、医疗终结评定、“三期”评定、护理依赖评定、法医临床检验、精神伤残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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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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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苏公通[2017]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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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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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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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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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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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鉴定标准适用、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治疗终结”评定、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精神障碍鉴定权限、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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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若干指导意见(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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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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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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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分级》的适用;医疗费审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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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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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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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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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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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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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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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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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几类特殊鉴定的资质要求及操作指引、主要鉴定标准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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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3]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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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2粤司办[201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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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鉴协[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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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20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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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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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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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损标》适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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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陕社法[20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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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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