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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在县医院行白内障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在手术中出现驱逐性脉络膜腔大出血,致眼球内容物涌出,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县医
问: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在县医院行白内障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在手术中出现驱逐性脉络膜腔大出血,致眼球内容物涌出,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县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在线答疑
问: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在县医院行白内障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在手术中出现驱逐性脉络膜腔大出血,致眼球内容物涌出,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县医

 问: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在县医院行白内障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在手术中出现驱逐性脉络膜腔大出血,致眼球内容物涌出,后行右眼球内容物剜除。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县医院向受案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请问:我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可否申请重新鉴定委托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答: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不得拒绝再次鉴定。因此,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
 
    因你的案件已进入司法途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按照质证程序进行审核,然后可视对方证据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委托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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