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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2016年度~2020年度)
日期:2021/4/7       浏览次数:1150

 转载自 法庭科学标准研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
 
(2016年度~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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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
 
 
引  言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思想观念的开放、消费形式的多元,以“医美”“微整形”等方式的求美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行业规模日益扩大,但疯狂的扩张也使得行业乱象丛生。
 
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分析指出,“2019年中国医美市场规模达到1769亿元,中国医美用户约为1367.2万人,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约13000家,而合法合规开展医美项目的机构仅占行业的12%。”
 
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统计,近两年平均每年有20000余条由于医疗美容导致毁容的投诉记录,此外,全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9年医疗美容行业的投诉数量有6138起。
 
从司法实践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近五年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数量占医疗纠纷案件总量的1/5左右,且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涉诉案件中反映的医疗美容机构各种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美容就医者生活因此而备受困扰。
 
鉴于此,朝阳法院梳理了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审判情况,总结了涉诉医疗美容纠纷的特征、分析了发案原因及医疗美容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希望对畅通医疗美容纠纷解决途径、完善医疗美容行业治理举措、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一、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审判情况
 
(一)案件审理总体情况
 
1、收、结案
 
从收案来看,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下简称五年间),朝阳法院共受理医疗美容民事纠纷212件,年收案量分别为21件、31件、39件、71件、50件;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分别是195件、197件、185件、334件、185件;医疗美容纠纷分别占同期医疗纠纷收案量的10.8%、15.7%、21.1%、21.3%、27.0%。(见图1)由此可见,医疗美容民事纠纷近年来的收案量呈微幅上涨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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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结案而言,五年间,朝阳法院共审结医疗美容民事案件195件,各年度结案量依次是18件、28件、49件、48件、52件。五年间,总体结收比约为92%,相较于此类案件各年度收案量,结案保持与收案相对平衡的状态。(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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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由分布
 
五年间,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均是以美容就医者及其近亲属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由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主。其中,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主张侵权之诉的有125件(各年度依次为:13件、17件、22件、45件、28件);以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主张违约之诉的有77件(各年度依次为8件、12件、16件、24件、17件);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主张侵权之诉的有10件(各年度依次为0件、2件、1件、2件、5件)。而五年间,朝阳法院受理的全部医疗纠纷案件共1096件,其中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主张的有927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的有169件,如除去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传统医疗纠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还有792 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92件。
 
由此可见,(1)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近2/3的美容就医者选择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2)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占比为36.3%,相较于一般医疗纠纷同类占比10.4%的3倍还多。(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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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程序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适用程序以简易程序为主。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结的195件医疗美容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145件,占74.4%;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44件,占比为22.6%;适用特别程序审结6件,占比为3.0%。(见图4)由此可见,虽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涉及医疗美容技术,具有一定专业性,但如前文所述,此类案件多数案件调解意愿强烈,调解撤诉率较高,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高,因此可以加大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特别是对于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尽快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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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周期
 
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审理周期在一年以内的案件量为156件,占比为80%;审理周期在一年以上的案件量为39件,占比为20%。(见图5)由此可见,五年来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因其调解撤诉率较高,多数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故审理周期可控制在一年内;但仍有少部分案件,因损害后果严重、案情疑难复杂、责任难以认定等因素,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审理周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总体上看,针对涉医疗美容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应加大针对性调解力度、广泛适用速裁机制,更好的实现繁简分流,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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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特点
 
1、涉诉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
 
从美容就医者的性别看,五年间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女性186人,占比为95.4%;男性9人,占比4.6%。从年龄分布看,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时,美容就医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的149件,占比为76.4%;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46件,占比为23.6%。(见图6、7)由此可见,涉诉的美容就医者以青年女性为主,中年女性次之。这与艾瑞咨询《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中反映的用户中81.2%为20-40岁的女性用户数据基本契合,用户基数大的中青年女性是此类纠纷发案量高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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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
 
五年间,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共77家,其中公立机构2家,民营医疗美容机构75家,约占97.4%。从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规模上看,属于医院的35家,占比约为45.5%;属于门诊部的8家,占比约为10.4%;属于诊所的34家,占比约为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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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被诉10次以上的4家:医院3家,诊所1家;被诉2次以上不满10次的26家:医院14家,诊所11家,门诊部1家;被诉1次的机构47家,其中医院18家,诊所22家,门诊部7家。(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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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涉诉医疗美容民事纠纷中,民营机构为主要参诉群体,主体较为分散,涉诉较多的医疗美容机构相对集中,以医院为主,诊所次之。
 
3、绝大多数当事人委托律师诉讼
 
五年间,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仅原告单方委托律师的26件,占比13.3%;仅被告单方委托律师的47件,占比24.1%;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的93件,占比47.7%;双方均未委托律师的29件,占比约为14.9%。(见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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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超过八成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至少有一方委托律师诉讼,因此类纠纷案件涉及医疗美容相关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审理前期双方不能调解,则后续的案件事实查明等诉讼程序推进过程较为复杂,多数会涉及的到调查取证、鉴定等等程序,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较多,专业性也相对较强,当事人通过律师代为维权已成主要趋势。
 
4、涉诉医疗美容项目相对集中,以面部整形类居多
 
五年间,涉诉的医疗美容项目分布如下(注: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美容项目):面部整形类(眼部72件、鼻部56件、耳眉11件、唇部6件、面部轮廓整形31件)176件,占比52.9%;美体塑形类纠纷(全身及局部吸脂/溶脂22件、隆胸39件、去副乳/乳房缩小4件,丰臀3件)68件,占比20.4%;皮肤美容类(包括美白亮肤21件、除皱抗衰29件、祛斑祛痣1件、祛疤祛痘1件)52件,占比15.6%;牙齿美容类纠纷28件,占比8.4%;私密护理类8件,占比2.4%;植发/种发类1件,占比0.3%。(见图11、12)由此可见,涉及面部整形的纠纷占比最高,美体塑形类和皮肤美容类次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面部整形类项目易产生纠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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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四成涉诉美容就医者产生器质性损害
 
美容就医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主要是两种:一是医疗美容未造成身体损伤,但因美容服务或效果不满意导致的心理不适;二是医疗美容造成身体器质性损害。在五年来审结的195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主张的损害后果分布如下:对美容过程或效果不满意而造成各种心理不适的113件,占比约为57.9%;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82件,占比约为42.1%。(见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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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美容就医者器质性损害的82件案件中,有损伤未构成伤残的25件,占比约为30.5%,已构成伤残的52件,占比约为63.4%,1级伤残或死亡的5件,占比约为6.1%。(见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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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虽多数纠纷系美容就医者对医疗美容服务或效果不满意引发的,但仍有相当比例美容就医者因医疗美容产生了人身损伤,医疗美容行为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美容不成,或成毁容。
 
6、涉诉美容就医者金钱类诉求支持率占四成
 
朝阳法院五年来审结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3536.7万元,实际得到受偿的金额(包含调解书涉及的金额及裁判支持的金额)为1460.4万元,金钱类诉求支持率占总主张金额的41.3%。
 
涉诉美容就医者诉讼请求分布如下:主张返还医疗费的192件;主张赔偿损失(含赔偿外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147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144件;主张给付后续治疗费的126件;主张惩罚性赔偿(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医疗费损失赔偿)的78件;主张赔礼道歉的17件;主张继续履行(实施修复行为、继续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的12件(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项诉讼请求)。(见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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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涉诉美容就医者的金钱类诉求的支持率不到五成,请求以返还医疗费和赔偿损失为主,继续履行(实施修复行为、继续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的诉求占比较低,由此还说明涉诉美容就医者普遍对被诉医疗美容机构缺乏信任,即使存在美容失败或效果不佳的情况,也不愿在原机构中继续修复。此外,美容就医者要求三倍赔偿的有78件,约占总数的36.8%。
 
7、涉诉医疗美容纠纷调解撤诉率高,大部分已和解
 
从结案方式上看,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结的195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判决、调解、裁定准许撤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其他方式(裁驳、移送、裁定终结等)的占比分别是24.6%、36.4%、 30.3%、5.1%、3.6%。(见图16)调解撤诉总占比71.8%。由此可见,医疗美容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较高,仅有25%左右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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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间调解撤诉的140件案件中, 95%以上的案件双方实质形成了一致和解协议,即医疗美容机构向美容就医者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采取继续修复等补救措施,这些调解或和解方案中,金钱赔付方案约占和解方案总数的90%以上。
 
由此可见,美容就医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均有较强的和解意愿,加之医疗美容经历涉及个人隐私,医疗美容机构又多为民营机构,双方对判决公之于众均存有顾虑,普遍希望诉讼信息能够保密,所以更倾向于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8、医疗美容机构过错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五年来,美容就医者主诉的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过错情形分布如下:涉及未尽告知义务的约占96.9%;涉及医疗美容操作不当的约占90.8%;涉及欺诈、虚假宣传约占审结案件数的72.1%;涉及医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无相应资质的约占61.9%;涉及术前准备不充分的约占58.7%;涉及不合理收费的约占37.9%件;涉及医疗产品缺陷的有23.6%;涉及超剂量用药或错误用药约占23.1%;涉及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的约占15%。(同一案件可能主张多项过错情形)(见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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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未尽告知义务、诊疗行为操作不当、非法行医等是美容就医者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年间,朝阳法院判决结案48件,判定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44件,占比为90.2%。其中,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轻微责任1件,占比为2.2%;次要责任4件,占比为9.1%;同等责任16件,占比为36.4%;主要责任20件,占比为45.5%;全部责任3件,占比为6.8%。(见图18)判定医疗美容机构不承担责任的4件,占比为9.8%,理由主要是美容就医者证据不足或拒绝配合鉴定等,导致其主张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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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医疗美容机构对美容就医者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件在90%以上;在判决的民事责任比例上看,80%以上的案件医疗美容机构需对美容就医者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医疗美容机构被判处的责任比例高,一定程度上说明医疗美容机构自身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善。
 
(三)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情况
 
近年来,朝阳法院为妥善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公平维护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夯实专业化审判、优化流程管理、完善便民机制、加强当事人情绪疏导,以多措并举的方式推进医疗美容纠纷化解和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
 
1、夯实专业化审判,促进案件质效提升
 
针对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涉及专业问题多、案情较为复杂的特点,朝阳法院组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坚持集中审理原则,在民一庭建立五个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专业合议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疑难复杂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引入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与资深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有效弥合法官相关医学专业知识、欠缺行业惯例认识不足等短板,确保事实认定真实、客观,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同时,对于医疗美容纠纷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借助民一庭“法官的诞生”党建品牌,及时组织学习、研讨,总结审判经验、类案检索等,促使裁判尺度统一。
 
2、开展诉源治理,缩短审理周期
 
为应对部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在案多人少矛盾仍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通过推行“多元调解+速裁+精审”工作机制,开展诉源治理,优化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化解流程管理,加强诉源治理,努力让医疗美容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聚焦纠纷预防,延伸审判职能。按照“引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思路,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当事医生、主诊医师或机构负责人“走进法院”,全程参与案件调处,及时了解美容就医者诉求并尽早发现自身诊疗服务不规范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同类问题上的复错几率;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医疗美容机构管理问题,让法官和法治思想、裁判规则“走出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组织医疗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到医师培训工作等方式引导医疗服务改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美容纠纷。近两年朝阳法院参与市级及辖区医师培训7场次,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3份。从实践上看,五年间,全部疑难、复杂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均实现了医方职员全程参与案件调处。 
 
为促进审判流程不断优化,在加强诉前调解,优化诉调对接的基础上,为减少调解不成案件排队候审带来的时间浪费,朝阳法院委托行业调解开展司法鉴定启动工作,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行业调解不成功的前提下,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的环节前移,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案件移送审判团队,从而有效缩短事实查明周期,减少案件空转时间长、审理周期长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
 
在诉讼阶段,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优化繁简分流机制,对于案件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交由专门的速裁工作小组进行速裁审理。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的,直接移送医疗精审小组,由专业的医疗审判团队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在案件审理各阶段严控审理周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流程管控。为减少材料递交、转送等产生的周转时间,朝阳法院规范书面通知格式,在案件受理后即向当事人发送医疗纠纷案件举证通知书及各程序推进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时间结点。对于委托鉴定及补充鉴定检材的,严控委托鉴定移送检材周期。鉴定意见作出后,督导承办人员及时完成鉴定意见送达,同时要求在送达中,一并就当事人后续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如告知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期及办理书面质询、申请鉴定人出庭等手续,完善庭审前的各项准备事宜,提升正式庭审效率,有效缩短审理周期。
 
3、完善便民机制,促使纠纷彻底化解
 
朝阳法院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作为涉民生类重点关注案件之一,为有效保障医美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司法服务保障规范医疗秩序大局的总要求,根据及时、自愿、合法、便捷的原则,加强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便民机制推行。通过典型案例通报、简易程序诉调快结、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朝阳法院正式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除有效衔接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调解案件外,还引入行业调解,与北京华卫医疗卫生药械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建立医疗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对接机制。对于委托第三方调解达成调解合意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立即引入司法确认程序或诉讼调解程序,直接移送审判庭具体承办人进行审查及司法确认工作或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有效缩短案件等待周期,使调解工作能够真正发挥纠纷化解功能。
 
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朝阳法院积极督促案件履行,促进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执衔接。在保留法院收发案款的督促履行模式下,增加了督促当事人自行交接案款的履行方式。对于当事人自行履行案款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朝阳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组织双方谈话的方式,对即将接受案款履行方的账户信息固定,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案款给付的便捷、安全与高效,切实保障案结事了。据统计,近年来,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都通过督促履行机制履行了案款。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朝阳法院还采取了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诉服工单回复不隔夜等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及时有效掌握案件审理信息,以信息手段替代传统跑腿,降低当事人司法联络成本。
 
二、涉诉医疗美容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检视及原因分析
 
1、医疗美容机构
 
(1)问题检视
 
一是虚假宣传招揽客户。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及国家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多次通知强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但是,涉诉77家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中,因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有46家,占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59.7%。而美容就医者普遍反映的虚假信息为:医疗美容机构无相关医疗美容项目行医资质,却宣称在业内具有领先水平;虚构知名医师亲自手术但实际并非如此;虚构知名人士医美体验;规避风险告知、夸大医疗美容效果等。而一旦美容就医者发现存在虚假宣传,则可能产生对医疗美容行为的质疑,进而产生纠纷。
 
二是非法行医屡禁不止。我国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明确了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开展的项目分级 ,各医疗美容机构级别各有不同。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疗美容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美容机构录用不符合相关专业医师资质的人员从业现象屡见不鲜。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因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被行政处罚的有 24家(共被处罚48次),因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行政处罚的有37家,一年内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超过两次的医疗美容机构有8家。此外,我们发现,60%以上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医疗美容机构或其相关医务人员资质审查问题。在启动医师资质审查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病历记载的主诊医师显示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但有30%左右的美容就医者反映病历记载的主诊医师与实际实施医美项目的主诊医师并非同一人;有近1/3的案件,参与护理或器械操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时无相应行医资质。
 
三是病历不规范问题突出。病历是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医疗美容行为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书写和保管病历。涉诉的77家医疗美容机构中,有21家因病历问题曾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有6家医疗美容机构因上述问题被处罚超过2次。病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病历记载形式方面,一般采用纸质格式文本方式记载病历,较少使用电子病历;病历书写方面,病历记录不详、修改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如不记、漏记或记录过于简单,甚至无法体现诊疗过程;漏签名、代签名;错别字、语句不通引发理解偏差;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病历内容;病历内容前后矛盾等;病历保管方面,病历保管时间过短或保管不善问题突出,纠纷发生后无法提供病历原件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涉及医疗产品使用的,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未将医疗产品条形码粘贴在病历中,致使双方对使用的医疗产品具体信息意见不一,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明。 
 
(2)问题之原因分析
 
据统计,因上述任意一种不规范问题被查处过的医疗美容机构占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87%。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营利性目的与现实客源不足差距。当前医疗美容机构多为民营机构,主要以盈利性为目的,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并无品牌积累,需自身开拓客源,宣传营销是其获取客户来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达到交易目的,部分医疗美容机构违法宣传;二是人才缺口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2020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实际从业医师数量为38 343名,2018年卫健委统计年鉴显示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医师(含助理)数量仅3680名;如按非多点执业情况下,13 000家医疗美容机构医师的标准需求数量达10万名,行业医师缺口依然巨大;而人才培养并非朝夕而成,正规医师的培养年限为5至8年。庞大的市场客源与正规医师缺口的矛盾也是引发非法行医的主要问题。三是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与逐利心态的驱使。部分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在营利目的的驱使下,合规与风险在逐利与效率面前形同虚设。四是行为违法成本低与行业监管滞后的影响。行业虽有监管行动,但多为事后监管,且惩处力度较轻。正如涉案的医疗美容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一些机构虽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处罚金额过低,如非法行医处罚,多数均以三千元左右的罚款了结,难以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起到预防、震慑效果。
 
2、美容就医者
 
(1)问题检视
 
一是轻信广告宣传。与普通医疗服务以治愈疾病为目的不同,美容就医者的主要就医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行为实现外貌或形体的美化,医疗美容效果也就成为美容就医者的首要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多为盈利性机构,为招揽客户,往往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宣传其美容效果,而对医疗美容风险避而不谈。部分美容就医者基于对美丽外貌或形体的渴望,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以为通过医疗美容行为就可以使自己的外貌或形体得到彻底改善,进而在非理性情况下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最后美容效果与自己的理想预期一旦出现差距,则容易引发纠纷。“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系医疗美容涉诉的主要原因之一,《2020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亦显示:医疗美容行业用户投诉原因中,医疗美容效果没达到预期的比例占38.3%,在各类投诉原因中位居第一位。
 
二是化名就医使主体资格存疑。医疗美容项目多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往往选择使用化名就诊,在产生纠纷后,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以此否认美容就医者的诉讼主体适格。若美容就医者提供的病历材料、医疗费支付凭证等均无法反映其真实身份信息,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将难以认定。本次统计分析中,因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难以认定的案件有4件,该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这也反映了美容就医者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
 
三是复合诊疗导致事实认定难。部分美容就医者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或进一步美容,此时即出现复合诊疗情形,而这极易引发双方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损害后果等争议,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部分案件为查明争议诊疗行为,可能涉及当事人追加及调取案外人保管的证据材料等,但即使如此,部分案件仍难以认定具体的损害后果及争议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美容就医者自身拒绝或不配合鉴定多发。部分美容就医者认为只要有不适后果或医方病历有瑕疵即足以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部分美容就医者认为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不愿承担鉴定风险,拒绝或不配合鉴定,导致事实查明困难。
 
(2)问题之原因分析
 
美容就医者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风险认识不到位。部分美容就医者片面关注医疗美容机构宣传的美容效果,对医疗美容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评估不足,或者对美容效果的期待值过高,寄希望通过医疗美容使自己的外貌得到彻底改观,忽视了医疗美容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经验性及复杂性,可能会因个体差异、医师操作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导致达不到预期的医疗美容效果。一旦与预期不符时,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从而引发纠纷。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方面。“欺诈、虚假宣传”情形一般发生在就医之前,而多数美容就医者并不具备证据保存意识,仅凭事后的举证,往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虽据统计分析发现,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但律师参与诉讼一般在纠纷发生后,对纠纷发生前的事实,仍需美容就医者在事发时进行证据保存,以便日后维权。三是诉讼能力较弱,举证责任认识不足。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美容就医者应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以及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多数美容就医者不具备诉讼专业知识,对其举证责任认识不足,认为其存在损害后果,医疗美容机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程序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情况仍然存在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多数美容就医者除了对美容效果提出质疑外,往往还会同时主张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给其造成了身体方面的损害。而美容就医者的损害后果、医疗美容机构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美容就医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伤残程度等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事项,往往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实践中,一般通过启动鉴定,交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再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同普通医疗纠纷案件一样,此类案件在处理时对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也相对较高。近年来,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问题仍然存在。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审结的195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的78件;最终未能出具鉴定意见的36件,其中,当事人撤回鉴定申请的26件;不配合鉴定的4件;鉴定机构因各种原因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而退案的6件。而当事人撤回鉴定申请的原因较为多样,主要表现在:有的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程序不理解,认为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不愿承担鉴定风险,在法院释明后,申请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意见出现反复,撤回鉴定申请;有的案件系因多种原因(如鉴定材料不充分等)导致无法鉴定,经鉴定机构告知后,当事人撤回鉴定申请;有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回鉴定申请等。
 
(2)鉴定退案现象较为常见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鉴定退案现象也较为常见,成为影响案件审理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涉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的退案事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定材料不充分,比如缺少病历资料,或病历资料书写过于简单,无法反映完整的就诊过程。二是缺少相关鉴定专家或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范围。在医疗美容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的医疗美容专业鉴定专家,受委托鉴定机构虽有医疗纠纷鉴定资质,但对部分医疗美容案件鉴定,可能因缺少相关的鉴定专家,导致无法鉴定,出现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而退案的情形。三是医疗美容行业缺乏权威性的临床指南和诊疗规范、标准,导致鉴定机构对部分案件缺乏明确的评定依据,这也是医疗美容鉴定较为困难的原因之一。而一旦一家鉴定机构对某个案件作退案处理后,后续被委托的其他鉴定机构也容易作出退案决定,导致同一案件多次委托鉴定以及鉴定不能的情况较多,极大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进程。
 
(3)复合鉴定事项情形多发
 
如前所述,医疗美容机构的病历书写、管理方面问题较为突出。而美容就医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与医疗美容机构在医学专业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情形,病历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鉴定检材,对鉴定结论甚至诉讼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由医疗美容机构书写,因此,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双方对病历问题争议较大。美容就医者会针对病历申请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电子病历系统日渐完善的情况下,申请进行电子病历鉴定的案件也日渐增多,而当前对电子病历鉴定程序的启动标准尚无统一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申请,医疗机构确实使用了电子病历系统,就应当准许进行电子病历鉴定,有的观点认为只有在当事人就电子病历存在瑕疵进行初步举证时,才能启动电子病历鉴定,而电子病历鉴定涉及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鉴定过程较为复杂。此外,涉及医疗产品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还会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如同一案件,存在多个鉴定程序,将大大增加案件审理周期,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4)医疗美容产品鉴定困难
 
一是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较少。医疗美容纠纷中,特别是隆胸、隆鼻等涉及假体或填充物的整形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损害后果一般为假体填充物引发的皮肤组织感染等,这就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问题。而涉及药品、医疗产品、医疗器械等特殊鉴定内容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较少,法院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部分医疗产品甚至找不到鉴定机构,比如涉及药品是否合格的鉴定,无相关机构受理。二是部分医疗美容产品质量鉴定对鉴定检材要求较高,且涉诉案件大部分医疗产品并不具备鉴定条件,比如有的医疗产品已经植入体内,无法进行鉴定;有的虽然取出,但无法证明其是否受到外力损坏、污染或无法证明是否当时所使用的医疗产品;部分涉及假体填充物的质量鉴定,需要提供大量的比对样本来分析案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使得鉴定成本过高,甚至远远高出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最终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发生。三是医疗产品无法溯源。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病历书写、管理不规范,不将医疗产品条形码等信息粘贴到病历中,导致产生纠纷后难以证明医疗产品的基本信息,医疗产品无法溯源,进而导致无法鉴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医疗产品责任认定中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若无权威意见,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也难以处理或处理后面临依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2、鉴定不能情况下,“损害后果”的认定较难,标准不统一
 
传统医疗纠纷损害后果通常是身体机能或健康受损,有相对明确的诊断证明。而医疗美容纠纷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在医疗美容效果是否达到美的标准以及未达美的标准是否会带来新的美容费用。有的观点认为,由于美的标准具有较大主观性,从术前术后的照片对比中只要能够认定实现了手术效果,就可以认为实现了合同目的,如果不存在其他身体机能损伤,就不能认为有损害后果;而有的观点认为,美容就医者是基于对美的追求才进行的医疗美容行为,如果医疗美容未达到其理想效果势必会影响美容就医者的正常生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矫正还原的费用,因此应当将美容效果不理想作为认定损害后果的考量因素。
 
3、追加当事人及调查等程序问题
 
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通常涉及追加当事人,因追加过程因素复杂,从而影响审判程序的顺利推进。如患者死亡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遗漏死者近亲属情形下,通常涉及当事人追加;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亦涉及当事人追加问题。个别案件中,法院还需对死者近亲属的范围及相关机构是否属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调查核实。再比如,在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中,还会出现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机构为逃避责任出现“跑路”现象,导致案件送达困难,亦给案件顺利推进造成障碍。
 
调查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医疗美容机构实施医疗美容行为发生争议,美容就医者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甚至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矛盾冲突激烈导致治安事件,医疗美容纠纷诉讼中,如该治安事件与案件争议有关,还需去公安机关调取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这些程序性问题均需要一定的周期进行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程序的快速推进。
 
4、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影响案件顺利推进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美容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法院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导致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医学专业问题的判断较为困难,对鉴定的依赖程度较高;二是医疗美容行为具有高度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特征,而部分美容就医者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存在局限性,片面追求医疗美容效果,忽视了其中的风险,对医疗美容效果抱以不合理的期待,且美容就医者往往是医疗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因此有不少美容就医者认为自己是受害方,而医疗美容机构是加害方,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明显,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影响诉讼进程的推进;三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较弱。部分美容就医者在事发时不能做好证据留存,诉讼中,在未委托执业律师的情况下,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在庭审中亦往往不能有效简洁的回答法官的询问,从而导致拖延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成本;四是医疗美容鉴定领域仍需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受专业知识所限,医疗美容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帮助法官科学、全面地认识案件所涉医疗美容专业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关系着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1、介绍客户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客户,增加盈利,与咨询服务公司开展合作业务,约定由咨询服务公司负责给医疗美容机构招揽客户,并向美容就医者收取一定佣金作为咨询费用。而美容就医者一般并不清楚其支付的款项性质系医疗费用还是咨询服务费用。此时,一旦发生纠纷,美容就医者一般会将咨询服务公司及医疗美容机构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我们认为,首先,应查明医疗美容机构与咨询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其次,需明确就诊者向咨询公司支付费用的性质是属于咨询服务费用还是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未明确告知美容就医者的情形下,收取的咨询费用,应作为医疗费用的一部分予以处理。而对美容就医者的相关损害,需查明咨询服务公司与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明确责任承担。
 
2、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往往会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实践中,这一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可以适用,理由为医疗美容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美容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类似,可以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方式;有的则认为不应单独适用该条款,理由是当前医疗美容中除了消费性美容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医疗美容是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故其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且医疗美容纠纷已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予以规范,不应再单独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认为,对于非治疗的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医疗美容行为往往并不具有公益属性,美容就医者为了追求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服务不同,医疗美容服务的是健康人士,多为具有较高消费能力,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社会群体,医疗美容机构通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满足就医者对“美”的追求,营利性特征较为明显。因此,从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及数额
 
(1)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能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医疗美容纠纷中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符合前述适用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构成伤残时,能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标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一般要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存争议。但对于未构成伤残的,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二〇〇一]七号)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前提是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对于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综合考虑就诊者的就诊情况及最终的损害后果,是否会给就诊者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来判断,无需局限于是否构成伤残。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亦是如此,要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能抚慰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是否能对加害人起到制裁作用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对策与建议
 
(一)医疗美容机构增强守法意识,强化自我管理
 
1、规范医疗美容营销,杜绝虚假宣传
 
医疗美容机构是医疗美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商业运营中,难免宣传营销,但营销方式应予规范,杜绝虚假宣传。一是定期培训,巩牢守法意识。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美营销的工作人员加大培训与考核力度,让医疗美容行业从业者自上而下自觉守法。实践中,医疗美容机构往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广营销,无论是通过何种媒介营销,均应增强守法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医疗美容机构采取线下推广的,无论是面对面营销,还是通过第三方转介绍方式获取客源,在营销过程中,均应保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采取非法方式诱导群众购买不合法的产品或服务,自觉抵制虚假宣传。二是严格自查整改、规范广告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建立内部广告内容审查流程,确定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医疗美容机构采取广告方式宣传营销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凡有上述违规者,适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用制度让从业人员自觉树立规范意识。
 
2、优化信息公开渠道,提供诚信服务
 
除现有的卫生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外,医疗美容机构可自行优化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与医疗美容资质、服务有关的信息公示机制,做到公示内容真实、公示方式合理、查阅方式便捷,从源头上提供诚信服务、抵制非法行为。公示内容:一是机构资质情况公开。医疗美容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特别是将本机构经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核准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等信息进行公示。二是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公开。医疗美容机构应公开医疗服务的有关情况,将许可开展的医美服务项目的名称、采用的医疗技术手段、各医疗美容项目的收费标准、预约医美诊疗服务方式、出诊医师信息、各医疗美容项目的诊疗流程、注意事项、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涉及使用的医疗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批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证号或医疗器械注册号等);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公开,严格对标对表,诚信服务,让美容就医者对是否进行医疗美容,在哪个机构选择何种医疗美容项目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和纠纷。
 
3、加强医疗美容质量管理,减少风险发生
 
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可通过合法的培训、科学的医美诊疗服务全流程督导,促进医疗美容行为规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是提升业务技能。医疗美容机构可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加强业内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等方式,积极为本机构医护人员创造业务能力成长的条件和机会,促进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疗美容技术临床诊疗指南、行业规范等,增强规范化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质量督导。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把控医疗美容服务质量,要求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美容诊疗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临床诊疗规范;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规范书写病历,严格病历保管、封存,有条件的机构可考虑借助电子信息设备记录病历资料,并做好保存。各医疗美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科学核定质量把控规范指标,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督导,将诊疗行为、病历书写、病历管理等纳入考核范围,采取合理措施堵塞因人员流动导致的诊疗服务不佳或管理漏洞。对于医用材料,医疗美容机构可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相关医用材料的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进货渠道、使用流向等,并保留相关记录清晰可查,坚决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三是增强急救水平。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急救设备,有条件的配备急救人员,注重提升医护人员的急救知识和实操水平,对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医疗过失或医疗意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机构自身无法提供急救服务的,要及时联系有关医疗机构转送,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美容就医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4、完善纠纷处置机制,避免矛盾升级  
 
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建立院内投诉反馈及纠纷处置流程、机制,提升接诉即办和纠纷化解能力:一是提升纠纷处置能力。注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医疗美容机构接诉人员纠纷处置能力,防止因消极对待或不专业处理导致的矛盾升级;二是积极对接调解组织。医疗美容机构可积极对接相关调解组织,避免矛盾升级,在自行化解中,一旦发现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或者有激化风险的,要及时与第三方中立调解机构对接,邀请第三方中立调解机构介入,或者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维权;三是建立投诉反馈平台。建立美容就医者意见收集平台,并及时有效反馈。通过收集与反馈美容就医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与美容就医者形成良性互动,也便于咨询及解答。
 
(二)美容就医者提升辨识能力,科学认知医美
 
1、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
 
美容就医者应注意区分医疗美容行为和普通的生活美容,不轻信广告宣传或他人介绍,要明确二者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即对于凡采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方式对人体容貌和形态进行修复和再塑的美容行为,均属于医疗美容行为。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布的权威资料和数据,认准“三正规”,即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正规的医生及正规的产品。在医疗美容机构方面,可以选择到有资质的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或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医;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了解清楚医护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如注射药物、植入假体等),要核实清楚其来源、是否带有防伪标志,还可以对产品进行扫码查验真伪。
 
2、树立科学医美认知
 
美容就医者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时,应加强对医美项目风险的了解和认知,认识到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产生一些并发症,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对自身可以承担的风险要清晰评估。与此同时,美容就医者也应认识到,美的概念相对主观,除医疗美容机构在与美容就医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中对医疗美容的效果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无法从美与不美的角度来评判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构成违约。
 
3、增强举证能力、理性维权
 
合理恰当的维权方式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可以倒逼医疗美容机构及行业提升医疗美容服务水平,起到纠纷预防作用。但当前涉诉的美容就医者败诉的案件中,几乎均由于其证据意识差、举证能力弱所致。在此建议美容就医者做到:(1)进行医疗美容时实名就医。医疗美容行为绝大多数可择期开展,其非必要性决定了美容就医者可以有审慎选择的时间和空间,在决定医疗美容时,应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坚持实名就诊,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双方法律关系难以认定;(2)留存就医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病历资料及其他有关诊疗行为的证据材料。美容就医者决定医疗美容时,应注意留存诊疗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注意将相关医疗美容费用支付至就诊的医疗美容机构,保管好自身门诊病历资料,必要时对医疗美容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以便留存相关证据资料。(3)纠纷发生后,理性维权。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及时申请封存病历资料;针对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医疗美容机构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要采取理性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能够和解的,早日解决;不能和解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引导与监管、有效预防和促进纠纷化解
 
1、行政部门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监督与定期巡查,特别是针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促使行业自身净化。二是完善监管体系、注重联合执法。当前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主体多元,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海关、网信等多家机关及行政单位监管,监管职责各自不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年来协调组织了多次针对医疗美容乱象的专项整治行动,但行业违法行为仍时有冒头,因此,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联络机制,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对各自监管领域里发现的医疗美容违法犯罪线索,及时信息填报、对接,减少监管盲区;三是建立常态监管机制,并适时公开典型案例。各主管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加强行业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在各项职能范围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定期选择典型案例通过主流媒体曝光,促进医疗机构自觉守法,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对于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及时取缔相关违法医疗美容机构或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净化市场环境。此外,还要严禁医疗美容医疗机构违规介入消费者“医美贷”等消费类贷款的行为。 
 
2、行业协会引领发展
 
2009年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成立以来,对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促进中国医疗美容技术和服务水平提升,维护美容就医者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医疗美容行业协会应不断完善行业引领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和纠纷解决。我们认为,今后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行业引导:(1)建立完善医疗美容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医疗美容机构多为民营机构,行业协会应建立完善医疗美容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设立双向评价指标体系,对所辖区域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按期公开公示有关结果,充分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建立纠纷调处平台,为解纷提供相关专业支持。医疗美容行业协会可建立调解平台,受理医疗美容机构会员中发生的纠纷,借助行业协会自身的专业优势,对争议的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予以判断,提出处理建议,推动涉医疗美容纠纷化解在源头。(3)建立信息查询平台。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积极借助大数据平台,建立所辖区域的医疗美容机构综合信息查询平台,供美容就医者查询了解。综合信息查询平台的内容可包括: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范围、资质情况、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涉诉等信息。同时,建立非法美容机构曝光台,对于对于非法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4)推动医疗美容行业技术规范,尽快建立医疗美容专家库。当前,涉医疗美容纠纷调处中,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反映缺乏可靠的临床技术规范指南,缺乏相关的临床权威专家,导致对部分医疗美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难以判断。医疗美容行业协会可推进各地区医疗美容专家库的建立、协助推动出台细化当前诊疗确定行业标准,将对此类案件客观、公正处理大有裨益。 
 
3、完善医疗美容领域的保险机制
 
医疗美容保险可以有效分担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就医者的医疗风险,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为医疗美容双方在风险发生后和解提供相应保障,但现有的医疗美容保险机制在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担作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医疗美容领域的保险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险品种,拓展医疗美容责任险适用范围,提高保险额度等。
 
 
备注:
i 具备医疗美容、整形外科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一级项目;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和美容医院可开展二级项目; 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美容医院可开展三级项目;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开展四级项目。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医疗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并具有主诊医师及以上资格。
ii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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