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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20年12月16日,YY和SS两人因车辆出入问题产生肢体冲突。后于A处和B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对其伤情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软组织学》、《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法医损伤学》、《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创伤学基础与临床》等,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查、论证。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1.唇解剖及唇全层裂创概念
唇可分为三部分,一是皮肤部分(白唇),二是红唇(无角质层和色素),三是粘膜部(系口腔粘膜一部分)。口唇全层裂创是指口唇皮肤(外侧)、皮下组织(疏松结缔组织)、肌肉(中层口轮匝肌)、黏膜(内侧)的全层损伤,唇红系口唇皮肤与黏膜的移行部位。口唇部全层裂创是指口唇部皮肤、口轮匝肌、疏松结缔组织和粘膜的全层破裂损伤。
2.“条款”适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载明:本标准第5.2.4c 条中的“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cm 以上”,是指在口唇解剖范围内,有皮肤覆盖的组织全层穿透创,即与口腔相通,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cm 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此处的“皮肤创口或者瘢痕”是不包括唇红部位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P31)同样载明“唇红的创口比照皮肤创口评定”。严格意义,确证口唇全层穿透的客观措施须手术探查、多普勒彩超探查。
(二)关于“初次鉴定意见”的分析
送检的2020年12月16日 “A医院”病历(无修改痕迹)载:查体:...上唇红创口、渗血,并未诊断“全层裂创”,其损伤描述与术前照片(见附件)客观反映的损伤基本相符。具有一定可靠、客观性。表明:(1)并未确诊“全层裂创”;(2)损伤部位位于唇红和唇粘膜,白唇未见损伤。
2020年12月20日法医查体见:左侧上唇及红唇部见缝合创,对应内侧粘膜见缝合创,12 月28日查体见左侧上唇及红唇部见1.1cm缝合瘢痕,对应内侧粘膜见缝合瘢痕,2021年2月15日查体同12月28日。首先,既然鉴定书描述为“瘢痕”,应待伤后3个月瘢痕稳定测量为宜;其次,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5日历时近2月,其瘢痕长度无任何变化,不符合“瘢痕愈合收缩”的一般规律;再次,依据上述理论(皮肤创口或者瘢痕是不包括唇红部位的),若据重新鉴定法医查体所测“唇红处瘢痕长1.1cm”的值,将其剔除(原鉴定未分别测量),显然长度未达“轻二”标准;最后,未行B超检查以辅证裂创程度。综上认为,初次鉴定意见为“轻二”缺乏充分、客观依据。
(三)关于“重新鉴定意见”的分析
(1)文书中简要案情中载明“2020年12月16日...被人将嘴唇内壁打伤”;(2)6月9日法医查体见“唇红处一斜向线状疤痕1.1cm,口唇粘膜亦见线状疤痕”,依据前述理论,唇红瘢痕参照皮肤瘢痕(面部)评定;(3)通过阅读“鉴定文书”所附照片,难以认定创口性质是否为全层,除非开放性创口并见游离缘的情形(第十七届全国法医临床学会.柯曾水《口唇全层挫裂创损伤程度鉴定1例》:法医临床学检验时,此类损伤往往已清创缝合,或者愈合,易错过最佳时机,难以认定口唇全层裂创或穿透);(4)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瘢痕(非增生性)长度无任何变化,不符合瘢痕愈合、修复的一般规律。
(四)其他说明
1.诊断为口唇全层裂创的病历有修改痕迹,结合案情,暂不予参考。有修改的12月16日手术记录记载的,修改前唇部描述仍为“见上唇左侧粘膜裂伤”。
2.比较而言,其中一份内容载有“上唇左侧粘膜裂伤,呈∩型,长约2-3cm,深及肌层,无活动性出血,局部软组织肿胀明显,┏7有触痛、叩痛(±)”的送检病历具有可靠、客观性。理由一、未及明显修改或涂改痕迹;二、唇粘膜下衬垫有牙齿,钝性外力作用(如,拳击)往往形成粘膜损伤,呈∩型体现出衬垫物牙齿的形状;当外力作用足够大时,粘膜损伤可深达肌层(由表及里:粘膜层→粘膜下层→肌层[前层、深层]),但相对较厚的肌层并未损伤或撕裂,“无活动性出血”亦可辅证(唇部皮下组织疏松、血供丰富,开放创口(全层裂创)时,常为活动性出血,且出血量较大)。三、唇损伤部位近前正中,牙齿(┏7)部位靠后,二者对对应关系不良,且仅有触痛、叩痛(±),并未见松动,提示外力作用并非强大。若系钝性外力(如,拳击)作用致唇全层裂创,常伴有牙齿松动。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予受理鉴定。
4.若条件允许,为进一步佐证伤口性质,亦可于目前再行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若系全层裂创,可见“外与皮肤相延续、内与口腔粘膜相延续的低回声”及其周边彩色血流信号。但是否进行B超复查,几乎不影响“不构成轻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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