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胡园园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两个功能,但实务中该两个功能的实现并不充分。在此背景下,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探求专家辅助人功能适用中的现状,尤其是案涉专门性问题无法委托鉴定时,如何借力专家辅助人的第二功能而解决该专门性问题。分析发现,法院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用过于依赖专家辅助人的站位或资历,且专家辅助人制度启动程序单一。因此,专家辅助人功能之实现,应当注重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性;应允许法院组织专家辅助人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论证,且该专家论证意见同样应当属于“专家意见”而非“当事人陈述”。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中图分类号: DF72;DF8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1.01.001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1)1-0001-09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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