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世洪1,王良超2,李广振1,孙开科1
(1.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31; 2.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370102)
摘 要:司法鉴定实践中,某些工程质量问题不便整改或没有合适的方法进行整改,要想“完全达标”则需要“拆除承建”,而如果完全推倒重来则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事实上已经既成事实的工程尚有一部分利用价值,也没有必要完全推倒重来。以某路面工程为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为依据,提出了“合理利用既有工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原被告双方都予以认可,涉案纠纷得以顺利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司法鉴定;既有工程,化解纠纷
中图分类号: DF794; U202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5.017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5-0102-03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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