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红梅1,郭兆明2
(1.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3; 2.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南 长沙 410208)
摘 要:通过4例关于缺陷出生医疗诉讼判决书,从鉴定人和法官的视角分析了缺陷出生诉讼中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与方法。结果发现,鉴定人和法官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没有原则不同,主要是医务人员对于产前检查或产前诊断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检查结果的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将可能存在的漏诊或误诊风险充分告知患儿父母。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分析方面,鉴定人的认知并不清晰,有的认为医疗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优生选择权,且与残疾儿的出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因果关系;有的则认为虽然侵犯了原告的优生选择权,但与新生儿的残疾并无关系。缺陷出生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鉴定人只能依据产前检查或产前诊断的相关规范或常规,作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认定,而是否侵犯原告的优生选择权以及具体损害后果应该留给法庭去审判。
关键词: 缺陷出生;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4.013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4-0076-05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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