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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颈椎残疾条款的比较探讨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3日 沈 宇,许文苑,周荣俊 (中诚司法鉴定所,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收集48例颈椎损伤致残等级的法医学鉴
日期:2021/8/11       浏览次数:36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颈椎残疾条款的比较探讨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3日

 

沈 宇,许文苑,周荣俊

 

 

(中诚司法鉴定所,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收集48例颈椎损伤致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对其损伤类型、治疗方式、后遗症、适用标准条款等进行回顾分析。比较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关于颈椎损伤残级评定的条款内容,发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颈椎手术治疗、颈1/2脱位等情形未作规定,条款对残情的涵盖不够全面。认为颈椎损伤相关条款可做进一步调整、细化,部分不能以压缩性及粉碎性分型的颈1骨折、颈2骨折及颈1/2脱位,可比照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的评残条款;后果为脊柱经手术治疗的,于术中形成的难免的医源性损伤,以存在明确损伤基础为前提,手术合理性为关键,可考虑适用相应条款评残,评残等级原则上应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情形。

 

关键词: 法医临床学;颈椎损伤;残疾分级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3.014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3-0082-04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3期

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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