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 西宁 810001)
摘 要: 鉴定人资格的法定化无疑对保障诉讼活动、确保鉴定质量有积极意义,但另一面,由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纷繁复杂,没有可能给所有的诉讼中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预设法定资格鉴定人,且既无必要也无现实意义。故基于司法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构建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模式进行补充,建立以固定资格为主、无固定资格为辅的司法鉴定制度,在技术型诉讼中确立专家无固定鉴定资格制度,以弥补固定鉴定资格制度之不足。
关键词: 技术型诉讼;专门性问题;无固定鉴定资格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8;D925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3.002
文章编号:1671-2072-(2020)03-0008-06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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