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法律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854)
摘 要: 鉴定意见采信问题取决于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和对其自身的审查。对其自身审查实质上是对其生成要素的审查,即对具有法律属性的共性生成要素及以不同学科为基础的差异性生成要素审查。具有法律属性的生成要素在法官的认知范围之内,可以简化其质证程序;具有科学属性的生成要素超出法官的认知范围,应当由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即依照鉴定意见生成要素共性与差异性的分类构建“法律 + X”鉴定意见审查模式,其中“X”代表相应的学科,以此推进鉴定意见的法律性审查向科学性审查的转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完全采信、部分采信或不采信鉴定意见说理论证;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 鉴定意见;法律性;科学性;可采性
中图分类号: DF794; DF8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2.011
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2-0074-11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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