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光1,刘宪光2,邢胜勇3
(1.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31; 2.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01;3.绿地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2)
摘 要: 通过对采光权与日照权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明确了采光权妨害司法鉴定中采光权的确切含义,阐述了构成采光权妨害的四个要件因素:被遮挡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建造的先后时间顺序、日照时间损失程度、遮挡后日照时间量。并结合一起典型的采光权妨害重新鉴定的案例,对采光权妨害的鉴定方法和结论提出了若干建议:在采光权妨害司法鉴定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周边环境,综合加以判断;鉴定结论应该从日照时间损失程度、遮挡后日照时间这两个层面明确揭示是否构成采光权妨害以及侵害程度,给法院审判提供准确清晰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 采光权;妨害;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中图分类号: TU392.5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5.017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9)05-0089-04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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