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麒,张沙沙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鉴定人通过出具鉴定意见参与诉讼,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备了一定的司法职权。因此,构建鉴定人司法责任追究与豁免机制应当被纳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范畴之中。确立鉴定人司法责任,应当建立在鉴定人可以独立并有保障地进行鉴定活动的环境上;应当以不当行为为主、主观过错为辅确立鉴定人司法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细化鉴定人司法责任与豁免制度。同时,鉴定人权利的保障和专家辅助人的制约将从外部为鉴定人司法责任确立创建良好的环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同时构建,方能使鉴定人负责制更好地发展运行。
关键词: 鉴定人;司法责任;归责原则;责任豁免
中图分类号: DF8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5.012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9)05-0069-05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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