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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
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260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命名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通州区、平谷区2个项目被命名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对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锚定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立足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宏伟蓝图,夯实基础、久久为功,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首都法治政府建设。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总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党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七有”“五性”,聚焦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期待、新要求,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谋划、改革创新。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首都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思想理念引领、制度机制创新和数字技术赋能,积极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路径。

  坚持协同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发挥法治政府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注重顶层设计与区域探索结合,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整体发展。

  坚持首善标准、问题导向。坚持首都特色,落实首善要求,切实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的突出问题。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法治政府建设对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对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对满足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供给作用持续提升。各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协同推进,力争60%以上的区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命名,更多项目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命名,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动政府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完善政府部门职责体系,健全政府部门职责争议解决机制,推动部门间有机协调、协作协同。深化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减事项、减证明、减中介、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更好更快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健全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防止以备案、登记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梳理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全面清理简并重复审批、不必要审批。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全面建立分级分类审批服务机制,制定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分别采取“非禁免批”“备查制”“告知承诺”等审批服务方式。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极简版”中介服务清单,进一步压减中介服务事项,切实为企业减负。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六)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推行“6+4”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在重点监管领域推行“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场景化监管模式。推行涉企检查单公开制度,有效减少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强化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监管力度,加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全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地方标准,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提速,推动“最多跑一次”迭代升级,推行一般事项“不见面”办理、复杂事项“一次性”办理,大力压减政务服务整体办理时间。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标准规范,深化“好差评”结果应用。推行“街镇受理—部门办理—街镇出证”服务模式,将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街道(乡镇)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国家及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在使用生产要素、享受公共服务、适用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及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强化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推进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健全政务诚信管理体系,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和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加强对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府失信行为的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重点领域制度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为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九)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体制。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立法主动服务首都大局,切实将党中央及市委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的选题立项、组织协调等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前期调研、制度设计、草案拟订、专家论证、配套措施制定等方面发挥基础作用。政府部门要重视立法工作对本系统依法履职的引领、示范、规范和保障作用,将政府立法工作与本系统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协同部署、一体推进。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推进重要、新兴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立足做好政治中心服务保障,围绕防范和化解首都重大风险、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立足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完善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立法,健全“两区”建设、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等涉外领域立法。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推进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改善民生福祉急需的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一)提高政府立法质效。坚持需求、问题和目标导向并重,注重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科学把握政府立法工作节奏,对改革发展急需、群众期盼强烈、各方共识度高的立法项目,加快立法工作步伐。起草部门要做好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立法起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立法重要制度设计;与其他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争取共识,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法律审查关。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二)优化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高质量完成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深化“开门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健全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智力支持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的论证,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代表直接对话协商机制,平衡、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完善政府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起草部门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以及风险应对处置方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三)推动立法与执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新出台立法实施前准备工作机制,加强新出台立法的宣传动员、实施部署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实施前准备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建设,推进地方立法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同步研究、同步起草配套规定;原则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立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出台具体配套规定,最迟不得超过1年。推进立法与执法有机贯通,建立健全立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专门听取执法机构意见建议机制,全面、客观收集和分析执法机构立法需求和意见建议。完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执法实践等情况,对立法内容、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立改废建议,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动议、起草、调研、评估、论证、审核、审议、公布等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严禁越权发文、严格制发程序、严控发文数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细化审核要点、统一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责任,实现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建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落实审核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多发单位的约谈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持续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能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区和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明确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厘清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规则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理顺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所属部门的职责关系,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协作机制。强化市政府对行政职权跨层级下放的统筹。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标准和文书送达。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服装标志管理。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和使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在岗轮训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培训教育标准化,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完善行政机关案件移送、执法协助工作规则,完善行政执法证据互认和法律法规跨部门组合适用规则。推动建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和数字监管平台,实现对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执法计划协同、勤务协同、处置协同,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以京津冀区域执法协同为重点,深入推进跨区域执法协同,构建执法标准统一化、执法部署一体化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深入推进跨体系执法协同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监察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成“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完善行政执法与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风险事项的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九)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深化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各行业、各领域主要违法行为的指导案例库。加快推进科技执法,建成数字监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基本实现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电子文书和移动办案终端全市普及应用,物联网、视联网、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互联感知监测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数据分析处理手段运用更加广泛。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五、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日益完善,法治政府整体监督效能充分发挥。

  (二十)强化政府内部制约监督。完善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对大额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整合和数据融通共享,大力推广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数字化。严格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发挥政府督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作用,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监督。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编制公开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完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注重听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探索完善利益相关方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决策后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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