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反射检验结果一般分为:
a) 阴性或者未引出(-);
b) 可疑阳性(±);
c) 阳性(+)。
7.4.5.4 脑膜刺激征
7.4.5.4.1 应观察并检验是否存在脑膜受到异常激惹所引起的体征,具体如下:
a) 颈强直:嘱被检者仰卧,检验人员以一手托被检者枕部,另一手置于其胸前作屈颈动作,感受是否存在抵抗力增强;
b) Kernig 征:嘱被检者仰卧,一侧髋、膝关节屈曲成直角,检验人员将被检者小腿抬高伸膝,观察是否伸膝受阻且伴疼痛及屈肌痉挛;
c) Brudzinski 征:嘱被检者仰卧,下肢伸直,检验人员一手托起被检者枕部,另一手按于其胸前,观察头部前屈时是否存在双髋与膝关节同时屈曲。
7.4.5.4.2 脑膜刺激征检验结果一般分为:
a) 阴性或者未引出(-);
b) 可疑阳性(±);
c) 阳性(+)。
7.4.6 持续性植物状态
鉴定实践中过早判定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并据此提出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的风险。持续性植物状态宜在持续达12个月以上进行检验,在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检者颅脑损伤伤情严重(如重型以上颅脑损伤后遗颅内大面积脑软化灶形成等),判定其不能恢复的,可适当提前鉴定时机。持续性植物状态表现包括:
a) 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
b)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c) 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
d) 可存在无目的性的眼球运动,可存在睡眠-觉醒周期;
e) 丘脑下部和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7.4.7 失语症
SF/T 0111—2021
7.4.7.1 运动性失语
应观察并检验被检者是否存在语言输出或言语产生的障碍,而语言理解能力的保留相对完整。包括完全运动性失语和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具体如下:
a) 完全运动性失语表现为语言表达严重困难,词量严重缺乏,难以实现语言交流;
b)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表现为语言表达困难,词量减少,讲话犹豫,语句常简短且不合语法,语言交流存在一定困难。
7.4.7.2 感觉性失语
应观察并检验被检者是否存在对言语听力理解的障碍,是否出现答非所问的表现,甚至言语不知所云。包括完全感觉性失语和不完全感觉性失语,具体如下:
a) 完全感觉性失语表现为丧失对言语的听力理解,语词杂乱无章,表达能力丧失,难以实现语言交流;
b)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表现为对言语的听力理解减退,言词空洞,含义欠清,表达能力下降,语言交流存在一定困难。
7.4.7.3 混合性失语
混合性失语指被检者语言的基本功能均有严重受限,包括自发性言语、复述、听力理解、命名、阅读和书写能力存在多项或者全部受损。通常既存在运动性失语,又存在感觉性失语,难以实现语言交流。
7.4.8 构音障碍
构音障碍包括重度构音障碍和轻度构音障碍。重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言语不成句,难以被人理解,甚至完全不能说话;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检验要求如下:
a) 观察并检验咳嗽和吞咽等反射及有无流涎、呼吸异常,检验构音器官(包括唇、颌、软腭、喉、舌)的形态及粗大运动,通过读字、读句、会话的可理解程度及其语速,评估言语清晰度,具体检验和评定方法见附录 A.5;
b) 检验和鉴定时应结合病历资料和临床过程,明确损伤基础,必要时行影像学、喉镜、空气动力学和肌电图等进一步检验,以明确构音器官的器质性损伤及运动障碍;
c) 附录 A.5 中的 Frenchay 构音障碍分级法与言语清晰度分级基本一致,检验时可综合两种方法评估构音障碍程度。言语清晰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1) 一级:只能发简单音,语言能力丧失,属极重度功能障碍;
2) 二级:有一定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 10%~30%,属重度功能障碍;
3) 三级: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 31%~50%,属中度功能障碍;
4) 四级: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 51%~70%,属轻度功能障碍。
7.4.9 外伤性癫痫
按照SF/Z JD0103007的规定进行检验。
7.4.10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按照GB/T 31147—2014的规定进行检验。
面部损伤
7.5.1 面部软组织损伤
7.5.1.1 一般方法
按照7.2.1和7.2.2的规定。
7.5.1.2 面部瘢痕
SF/T 0111—2021
应对照原发性损伤的相关记录,确认瘢痕部位。应观察并检验瘢痕的性状、颜色和质地,测量瘢痕的长度(必要时包括宽度)或者面积,如有需要,还应测量面部中心区瘢痕的长度或者面积。应注意瘢痕与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区别。
注1:面部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
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发际线后退者,通常根据“三庭五眼”的方法确定面部范围
注2:面部中心区是指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由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
7.5.1.3 颌面部穿透创
应观察并测量面部皮肤瘢痕的长度,观察相对应的黏膜面瘢痕。有疑问时,结合损伤当时的病历记录和医学影像学技术(如多普勒超声探查等),确证瘢痕组织是否贯通皮肤至黏膜全层。
7.5.1.4 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显著异常
应根据面部原发性损伤、形成方式及其后遗改变的特点,确定面部细小瘢痕和色素显著异常的具体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款规定中,面积测量单位一般为cm2或者占面部面积的百分比。根据鉴定事项,确定具体的测量方法,可采用薄膜描记和计算机测算,大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改变区域中存留的少量岛状正常皮肤,可一并计入。
7.5.1.5 容貌毁损
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中附录B.1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附录B.2.2以及GB/T 16180—2014中附录A.2.1的规定,检验眉毛、眼睑、外耳、鼻、口唇以及颈部瘢痕畸形后遗留的缺失或者畸形,作出综合评定。需要注意到上述文件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7.5.2 面颅骨检验
7.5.2.1 眼眶骨折
应观察并检验眼眶及眶周有无软组织瘀血、肿胀等损伤性改变,眶区有无压痛、有无触及骨质异常等体征,是否存在眼位不正、眼球运动等异常表现。应按照SF/T 0112的规定进行影像学检验。
7.5.2.2 鼻骨骨折
观察并检验鼻外观有无畸形,有无局部软组织瘀血、肿胀等损伤性改变,有无鼻出血,鼻区有无压痛,有无触及骨质异常。应按照SF/T 0112的规定进行影像学检验。
7.5.2.3 颧骨骨折
应观察并检验颧部有无软组织瘀血、肿胀等损伤性改变,局部有无压痛,有无触及骨质异常。应行颧骨CT扫描,必要时行图像重组加以明确。
7.5.2.4 上颌骨骨折
应观察并检验颌面部有无软组织瘀血、肿胀等损伤性改变,局部有无压痛,有无触及骨质异常。必要时可行颌面部CT扫描及图像重组加以明确。应注意区分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
7.5.2.5 下颌骨骨折
应观察并检验颌面部有无软组织瘀血、肿胀等损伤性改变,局部有无压痛,有无触及骨质异常。必要时可行下颌骨CT扫描及图像重组加以明确。对有张口受限者,可行张口位和闭口位CT扫描或MRI检查,了解颞颌关节活动情况。要求如下:
a) 上、下颌骨损伤者,应注意观察、检验是否伴有牙折或牙齿脱落;
b) 若损伤累及颞下颌关节,应注意有无张口受限。检验时,嘱被检者尽力张口,观察上、下切牙之间距,判断张口受限的程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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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轻度张口受限(张口受限 I 度):上、下切牙间仅可勉强置入被检者垂直并列之示指和中指;
2) 中度张口受限(张口受限 II 度):上、下切牙间距仅可置入被检者垂直之示指;
3) 重度张口受限(张口受限 III 度):上、下切牙间距小于被检者示指之横径。
7.5.2.6 面颅骨缺损
影像学检验若显示存在面颅骨骨质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时,应注意观察并检验面部外观是否对称,局部是否存在异常的凹陷、凸起或者偏曲,有无局部畸形。
7.5.3 眼损伤
按照GA/T 1582—2019或SF/Z JD0103004的规定进行检验。
7.5.4 耳损伤
7.5.4.1 耳廓及其耳廓缺损
应观察并检验耳廓的外形、大小、位置及双侧是否对称。若存在耳廓缺损,宜用无弹性透明膜分别覆于残存耳廓前面及对侧全耳前面,描绘残存耳廓及对侧全耳在透明薄膜上的投影,测算两者的面积,面积的测算可采用几何图形法、坐标纸方格计数法或者计算机扫描软件测算等方法,据此可计算、评定耳廓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
7.5.4.2 外耳道
应检验外耳道皮肤是否正常,有无溢液,是否存在外耳道瘢痕狭窄、耵聍或异物堵塞。
7.5.4.3 中耳
应采用耳镜检验鼓膜是否完整,有无穿孔和出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如有鼓膜穿孔者,明确穿孔的部位、形态、边缘特征、有无渗血、渗液,外耳道有无损伤;
b) 疑有鼓膜穿孔者,常规行鼓膜照相。
7.5.4.4 乳突
应检验耳廓后方皮肤有无红肿,乳突有无压痛,是否可见瘘管形成。
7.5.4.5 听觉功能
按照GA/T 914—2010或SF/Z JD0103001的规定进行检验。
7.5.5 鼻部损伤
鼻部损伤检验要求如下:
a) 观察并检验鼻外观有无畸形和缺损,鼻梁有无偏曲、塌陷或者异常凸起,鼻区与鼻窦区有无压痛等。必要时采用鼻镜检验鼻腔通畅情况,有无异常分泌物以及鼻中隔、鼻甲有无异常;
b) 对于鼻部离断或缺损的测量,可采用鼻部分区评估的方法,将鼻部分为眉间区、左侧鼻背区、右 侧鼻背区、左侧鼻翼区、鼻尖区、右侧鼻翼区和鼻小柱区,以上各区分别相当于鼻部面积的 10%、16%、16%、16%、16%、16%和 10%。
7.5.6 口腔损伤
7.5.6.1 口唇及口腔黏膜
应确定损伤部位及其与口唇的关系。对于口唇创应区分口唇皮肤创、口唇黏膜创和口唇全层裂创,应测量面部皮肤创(瘢痕)的长度,观察相对应的黏膜面创(瘢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口唇离断或者缺损的损伤程度鉴定,测量离断缘长度,并描述口唇自然闭合时是否存在牙齿外露,以及外露的程度。拍摄局部照片或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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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口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的残疾等级鉴定,测量缺损或瘢痕畸形的范围。若目测范围可能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条款的规定值,分别测算口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的面积以及上唇的面积,据此判断缺损或者畸形占上唇的比例。
7.5.6.2 牙齿
应检验全口牙齿及牙周组织的一般健康状况,关注牙齿和牙周组织有无疾病,牙齿有无缺失或松动,有无齿科治疗史(包括有无烤瓷冠修复、种植牙和活动义齿等),是否存在龋齿以及牙龈是否萎缩等。检验与外伤有关的牙齿有无缺失或者脱落,有无牙折,确定数量。牙折应区分冠折、根折或冠根联合折,是否露髓。对于牙损伤,必要时应行牙齿影像学检查。牙齿检验方法和相关要求如下:
a) 牙弓按上、下两排及正中线分为右上、左上、左下、右下四个牙区。恒牙的每个牙区均有 7~
8 枚牙齿,自前向后分别为:中切牙、侧切牙、尖牙、第一前磨牙、第二前磨牙、第一磨牙、第二磨牙、第三磨牙。乳牙的每个牙区均有 5 枚牙齿,自前向后分别为:乳中切牙、乳侧切牙、乳尖牙、乳第一磨牙、乳第二磨牙;
b) 除 7.5.6.2 a)规定的文字记录法以外,也可用以下方法表示牙位:
1) 部位记录法:以“┼”符号区分四个牙区,┘表示被检者的右上区,└表示左上区,┌表示左下区,┐表示右下区。每个牙区的恒牙,自前向后标记为 1~8,乳牙则用 A~E 表示。如左上中切牙可以表述为|1;
2) 国际牙科联合会系统(FDI)两位数记录法:其中十位数表示牙区,恒牙的各牙区分别标记为 1、2、3、4,乳牙的各牙区分别标记为 5、6、7、8;个位数表示各牙区每个牙齿的
编号,恒牙自前向后分别标记为 1~8,乳牙标记为 1~5。
示例:如左下乳中切牙表示为 71。
c) 牙齿松动按严重程度分为:
1) 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
2) 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为 1mm~2mm;
3) Ⅲ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2mm。
7.5.6.3 舌
应检验舌体是否完整,关注舌缺损的部位、范围及其与舌系带的关系,观察舌活动情况。
7.5.6.4 唾液腺
应通过伤后病历及清创手术记录,结合面部检验,确认是否存在软组织损伤及其损伤部位,明确是否伤及唾液腺(常见腮腺损伤),观察是否存在涎液漏出,明确属于腺体实质性损伤还是导管损伤。
颈部损伤
7.6.1 颈部创和瘢痕
应确定损伤所在部位,注意是否位于颈前部或者颈前三角区。测量创或瘢痕的长度,或者测算面积。
注意有无颏颈粘连,注意区分颏颈粘连的严重程度。
7.6.2 喉与气管
应检验有无发音困难,有无咳嗽、咳痰、咯血、发绀和呼吸困难,有无皮下气肿,喉和气管是否移位或变形。要求如下:
a) 对于声音嘶哑,可行喉镜检验明确有无声带运动异常,有无声门狭窄,并拍摄声带活动的照片。注意是否存在喉上神经或喉返神经损伤。评价发声或者构音障碍的严重程度;
b) 对于呼吸困难,可行喉镜检验明确有无声门狭窄,行气管镜等检验以明确有无气管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评价呼吸困难的严重程度。
7.6.3 颈部食管
SF/T 0111—2021
应检验有无吞咽困难,有无恶心、呕吐和呕血,必要时行食管造影或食管镜检验,明确食道有无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评价吞咽障碍的严重程度。
胸部损伤
7.7.1 胸部体表和胸廓
7.7.1.1 软组织创和瘢痕
按照7.2.1、7.2.2.1和7.2.2.2的规定进行检验。
7.7.1.2 女性乳房
关注损伤后的病历、清创和手术记录等资料,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观察并检验乳房外观有无擦伤、挫伤、畸形或者缺失。取仰卧位查体,以乳头为中心将乳房划分为四个象限,以充填法、网格法、三维图像法或图像分析测量软件等方法,确定乳房畸形或者缺失的部位及范围(占一侧乳房的百分比);
b) 疑有乳腺导管损伤者,应综合损伤后的病历、清创和手术记录等资料与查体所见,以及乳腺导管造影、MRI 检查、超声探查和钼靶摄片等检验结果,评价是否存在乳腺导管损伤及其对哺乳功能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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