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学 文 证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3]临审论字第016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男,身份证号:110102194612221130)
委托事项:通过现有送检材料分析2013年3月1日23时许发现XX的死亡是否系由X所驾轿车(发动机号BFF057109)碾压致死
受理日期:2013年5月7日
受理材料:1、X身份证复印件1份;2、题为“事情经过”复印件1份;3、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京通首[2013]毒物检字第41号)复印件1份;4、北京市XXX鉴定意见书(北京市Q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53号)复印件1份(以下简称“鉴定书”);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45号(车号:京HD4894)复印件1份;6、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3]第659号)复印件1份。
委托日期:2013年5月7日~5月13日
死 者:XX,男,46岁,住址: 。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侧路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门东侧,X驾驶HD4894轿车由停车位内起步行驶时发现车辆前部下方躺有一人(XX),该人已经死亡。现委托人委托我处“通过现有送检材料分析2013年3月1日23时许发现XX的死亡是否系由X所驾轿车(发动机号BFF057109)碾压致死”进行文证审查、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3年3月11日、2013年4月1日北京市XXX鉴定意见书(北京市Q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53号)摘:
尸表检验记录:死者上身穿黄色防寒服,其左肩背部及下摆处沾有大片状黑色油污。尸长171cm,体态中等;尸僵存在于全身诸关节;尸斑呈暗红色。
头面部:面部、颈部及胸部呈青紫色。右额部可见挫伤一处,大小为4.0cm×2.5cm。左面部可见擦挫伤一处,大小为8.0cm×7.0cm。双眼球、睑结膜淤血。口鼻腔可见血痂附着。舌尖位于齿裂间。
躯干部:右肩部前侧至胸部可见皮下出血一处,大小为34.0cm×31.0cm。
四肢部:右上臂上段前侧可见皮下出血一处,大小为18.0cm×4.0cm。双手背可见挫伤伴皮下出血多处,最大为11.0cm×6.0cm,最小为0.2cm×0.2cm。十指甲床紫绀。右大腿下段外侧至右外踝在36.0cm×7.0cm范围内可见散在分布多处点片状擦伤。右膝部前内侧可见挫伤伴皮下出血一处,大小为6.0×13.0cm.右内踝可见挫伤一处,大小为3.0×1.5cm。左膝部至左内踝在32.0×5.0cm范围内可见散在分布多处点片状擦伤。左踝部外侧可见挫伤一处,大小为1.0×0.5cm;左踝部前侧可见挫伤一处,大小为1.5cm×1.5cm。
解剖检验所见:头部:右额部头皮下可见薄层出血。双侧颞肌、帽状腱膜、颅盖、颅底、面颅、硬膜外、硬脑膜、硬膜下均未见明显异常。蛛网膜下腔可见淤血。脑沟变浅,脑回变宽。脑血管、大脑、小脑、脑干、脑垂体、各脑室均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喉结以下可见皮下组织大面积出血。胸锁乳突肌、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等于喉结以下大面积出血。环状软骨周围软组织可见出血。喉粘膜可见溶血性改变。
胸部:左前第6肋间以上、右第7肋间以上、胸骨柄前、胸锁关节周围肌肉及其他软组织可见出血。左胸锁关节断裂。左第1~7肋、右1~7肋骨骨折。胸膜光滑。双侧胸腔积血性液体,左侧约100ml,右侧约200m。心包完整。心包腔内积血性液体约30ml。心脏大小等于自身手拳,后壁外膜可见一片状出血及破裂口,大小为0.1×0.1cm。内膜、心肌、三尖瓣、肺动脉瓣、大血管、冠状动脉均未见明显异常。心腔内可见大量鸡脂样血凝块。气管、双侧支气管未见明显异常。双肺软,可见片状出血,切面淤血。右侧膈肌可见局限性出血。
腹部:腹壁、腹膜、腹腔均未见异常。食道颈段周围软组织出血。胃内容物呈稠粥状,约650g,成分为米粒、菜叶、肉渣、银耳等基本成型物,可嗅及浓重酒味。胃粘膜、肠管各段、肠系膜均未见明显异常。十二指肠空虚。胰腺切面淤血。肝右叶膈面镰状韧带周围可见局限性被膜下出血;右叶膈面浅层肝实质内有一囊肿;肝脏切面淤血。胆囊、脾脏、胰腺未见异常。右肾脂肪囊出血,双肾未见破裂出血。输尿管、膀胱、睾丸及附睾均未见明显异常。
2、2013年3月4日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3]第659号)摘:
2013年3月2日抽取XX血液。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247.1mg/100ml。
3、2013年3月11日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45号(车号:京HD4894)摘:
车辆型号:帕萨特。车架号:LSVCH49F942282103。
4、2013年3月21日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京通首[2013]毒物检字第41号)摘:
在XX的血液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安眠镇静药及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氯胺酮、杜冷丁、美沙酮、可卡因等毒品。
5、委托人陈述(已告知其委托人对其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摘:
3月1日晚23时17分开车缓慢起步不足一米时,感觉遇到阻力,停车查看后发现车底盘下一人呈“右侧卧位、面向后、头脚分别位于左前轮和右前轮后内侧”姿势斜躺于地面。经仔细观察后发现该人已死亡,随即报警。后交警通知“急救中心”法医到场鉴定,到场时间约为2013年3月2日12时05分,法医开始行尸表检查时间在次日凌晨1点前(委托人称有通话记录及其他资料佐证)。
三、检验过程
1、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遵循医学科学理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共同参与研讨。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人所提供案情、相关文证资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1、关于XX死亡时间
(一)早期尸体现象如尸僵、尸斑、角膜及瞳孔改变等可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参考指标
(1)关于早期尸体现象(尸僵)与死亡时间的描述:《法医病理学》(国家规划教材 第三版)(赵子琴)(吴家馼)尸僵延及全身/全身肌肉僵硬形成时间为6~8h;《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记载为6~15h;《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法医病理学》(黄光照 麻永昌)、《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贾静涛)记载为6~12h;《法医学》、《法医鉴定实用大全》(郭景元)、《简明实用法医学》、《法医学》(全国医药高等院校教材)记载为4~6h,《法医学》(张宝昌)记载为7~9h;《高级法医学》(伍新尧)记载为8h左右。
委托人称: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驾车起步后不到1m发现躺于车底的死者XX,随即报案后经办案机关通知法医抵达现场,急救人员到场时间应在2013年3月1日12时至2013年3月2日凌晨1时许,随后将尸体运回急救中心并将其冷藏(常规应如此),待法医尸检(法医于2013年3月2日行尸表检查,具体时间未见《鉴定书》记载)。也就是说,从委托人发现死者至尸体冷冻时间推测应不超过2h。根据尸僵形成机制及实验研究(Varetto,Curto,详见附件)表明,若尸僵形成后经冷冻保存,原始尸僵状态将持续至少10天以上。也就是说,2013年3月2日法医行尸表检验所看到的尸僵特点理论上几乎等同于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发现时的尸僵特点,即“尸僵延及诸关节”。
那么,2013年3月10日“北京市Q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京市Q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53号)”尸表检验记录中记载的尸僵存在于全身诸关节,意味着XX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h。那么,假如急救人员冷冻尸体确切时间为2013年3月2日凌晨1点,依据上述关于尸僵与死亡时间对应关系理论分析认为,XX死亡时间至少应在凌晨1点前4个小时,即2013年3月1日9点之前。显然,该死亡时间与委托人发现XX死亡时间(2013年3月1日23点17分)相去甚远。另外尚存在一种特殊情况:2013年3月1日接触尸体人员可能无意中破坏尸僵,假如存在该情况,根据法医学死后4~6h尸僵破坏后可重新形成的理论,3月2日检验尸僵存在于诸关节(若系重新形成),则表明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发现的XX死亡时间仍然大于4h。
故此,从XX“死亡时间”及委托人所谓“事发”时间分析,不支持XX死亡(死亡原因)与其委托人之间存在关联。
(2)尸僵形成受死者年龄、发育情况,死亡原因、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影响。
关于死亡原因的影响。枪杀、猝死或灾害(如塌方挤压、交通挤压窒息)所致的突然死亡的尸体,由于体内的ATP、糖原、磷酸肌酸等未过多消耗,故尸僵发生较晚,强度较大。相反,患慢性消耗性疾病死亡的尸体,尸僵出现早而弱。本例死者符合挤压性窒息死亡,其死亡快,尸僵发生应较正常值(即便是4~6h)更晚。而可能导致尸僵时间缩短的因素如有机磷农药、士的宁、异烟肼中毒,破伤风或急性发热疾病死者;消耗性疾病等,均未见于本例死者。
‚关于环境影响。环境温度较高时,尸僵发生早;环境温度较低时,尸僵发生晚。环境湿度大时,尸僵发生较晚。2013年3月1日温度为6~19℃,最低温度相对较低;湿度适中,尸僵发生较正常值(即便是4~6h)亦更晚。需强调的一点是尸体出现热僵或冻僵不属于尸僵范畴。
综上所述,仅从死亡时间分析,不支持委托人于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发现所驾车底的XX系其碾压致死。
(3)《鉴定书》记载“尸斑呈暗红色”,但没有常规记载指压尸斑是否褪色,若尸斑融合则提示死亡时间为3~12h,结合该尸体尸斑呈暗红色,不排除尸斑已达坠积晚期或临近扩散期,同样提示死亡时间大于4~6h。
(4)《鉴定书》未对死者角膜、瞳孔改变等常规重要参考指标记载。
(二)关于胃内容物作为死亡时间推断
法医学中可将胃内容物作为推断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主餐的时间)的参考指标,但其受尸体自身及外界干扰因素繁杂,在鉴定实践中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1)实验研究表明,胃在MMCⅡ相(消化间期移行性复合运动)从胃管中灌流不同浓度乙醇对胃和十二指肠消化间期MMCⅡ相影响不一致,15%乙醇延长了MMC周期时间,减弱了胃和十二指肠MMCⅡ相收缩活动,30%乙醇则抑制了胃和十二指肠MMCⅢ相发生,说明乙醇对胃和十二指肠MMC有抑制作用,MMC在上胃肠道发生后从上至下传播到回盲部,对胃肠传输有重要作用,乙醇抑制MMC的发生应与饮酒导致胃肠传输时间延长相关。
(2)另有实验结果亦表明:乙醇明显抑制了餐后胃和十二指肠的收缩活动,而胃窦收缩强度和胃-幽门-十二指肠运动协调是胃排空的必要条件,所以乙醇抑制餐后胃窦的收缩则是饮酒导致胃排空延迟。其机理除了通过直接抑制胃肠平滑肌的收缩外,可能还与血浆胃动素释放减少有关。在临床上经常见到饮酒后出现恶心,呕吐,应与乙醇抑制了胃的收缩,导致暂时的胃轻瘫相关。
总之,胃的排空时间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例如寒冷、紧张、运动、饮酒、药物、疾病、食物的品种和性状等,法医除了仔细辨识胃内容的数量及种类,还需充分考虑进食过程(是否为连续间断性)。一篇案例报道某公安局曾遇见一例胃内容物10小时不全排空(正常排空时间为4~6h)而导致起初的侦查方向错误。据Camps早在1969年指出,胃排空与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只能提供最后一餐食物性质的信息,用以推定食后时间是危险的。Gordon和Shapiro(1975)则认为依胃排空推定食后时间其个体变异很大,因而价值有限;至于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用肉眼很难判断,且因死后消化仍然继续,故其价值很小。Knight(1991)提出不宜依胃排空与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定食后时间有4点原因:消化在死后仍然继续一定时间;‚食物的物理性质显著影响排空时间;ƒ脂肪食和酒精妨碍排空;④任何由副交感神经介导的神经刺激、休克或应激都能使胃蠕动和消化液分泌停止以及幽门闭锁。
本例死者所处环境温度较低,饮酒状态,胃内容物中有不易消化的脂肪类等因素,均易致胃排空延迟。其具体延迟时间,经检索数据库尚无该方面的可靠研究。故此认为,本例死者仅依据胃内容量、性状及胃排空时间推定死亡时间为1h内依据不充分、缺乏可靠性。
(三)关于尸检情况
(1)挤压性窒息死亡的表现: 几乎全部死者均有口腔黏膜、面部、颈部、上胸部皮肤青紫及紫红色瘀斑及内脏浆膜下散在的针尖大小出血点。形成机制为:胸腹部受到外来较大而沉重的物体或力量的挤压时,使肋骨不能上举、膈肌不能升降。呼吸运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气体交换停止,机体长时间缺氧而窒息死亡。生理情况下, 胸腔负压为4 ~10cmH2O水柱, 可维特正常呼吸和循环功能。当胸部或上腹部突然受到挤压时, 反射性引起除吸气, 会厌紧闭, 声门痉挛, 胸内压骤然增高, 压迫心脏和大血管, 特别是上腔静脉缺乏静脉瓣, 血管内血液因压力关系, 逆流到上腔静脉所属的分布区城, 引起小静脉和毛细管被动性扩张充血, 怒张, 使皮肤呈紫红和紫兰色, 血管周围组织松弛的地方血管壁缺少支持, 红血球可被挤压出血管壁, 渗入到周围组织, 形成许多散在的淤血斑点同时可见密集的针尖大小的淤血点, 指压后可消失。依据上述理论,《鉴定书》记载中未见有头面、颈、上胸部、球睑结膜及肺浆膜下、心外膜下针点状出血等典型特征。不排除因其死亡时间较长,针状出血点扩散、融合于青紫、淤血的尸表背景下。
(2)医学理论认为常温下, 全脑缺血3~5 分钟皮层诱发电位消失, 8 分钟可出现能量衰竭, 10~15 分钟液体从细胞外进入细胞内,30 分钟内达到高峰。研究报告称:大多数健康体格者可以承受1 吨多的挤压10~15s, 而不造成胸廓或身体其它部位损伤。有人报告2 例因清理打包机压伤的伤员,压力持续15 min, 在移去压力后急救外科医生立即行人工呼吸及胸外按压, 该伤员恢复良好。部分患者缺氧致昏迷时会出现烦躁不安,四肢频繁抽搐;鼻腔、耳道流血;脑水肿、颅内压增高致喷射性呕吐;中枢神经系统缺氧致大小便失禁等。据委托人称:事发当时亦未见本例死者有任何肢体动作;现场未见任何可疑分泌液、血迹和/或呕吐物,因此,从死者被发现当时的表现及现场情况分析,不支持系碾压立即死亡的第一现场,不排除存在移尸可能。
(3)据《法医学》(国家规划教材第三版P37)载:鸡脂样血凝块系因慢性疾病或感染病死亡者,因死亡过程较长,血液缓慢凝固,可形成鸡脂样凝块。密度大的红细胞沉积于血块最底部;中层为灰白色的白细胞;表面为密度小的纤维蛋白、血小板与凝固的血浆,呈淡黄色。若依此理论分析,本例死者心腔内见大量鸡脂样血凝块,则提示其死亡过程相对缓慢。据委托人称,其驾车行驶不足1m即停车查看,估算所耗时间数秒钟,理论上不符合上述鸡脂样血凝块形成机制。
(4)正常心包腔内有20ml浆液性润滑液体。心包腔积液增加时,压力也随之增加,液体增加缓慢,心包伸展缓慢,直至增至2000ml或更多时,才达到心包膨胀的极限;反之,液体积累速度很快,心包无伸展的余地,液量少至l00ml时达到其膨胀的极限,即心包腔内压力达15cmH2O以上时方可形成心包填塞。心包填塞形成时间最快也需要数分钟,慢则1~2h,本例死者心包腔内30ml属于很少量(仅约10ml为异常积液),综合现有材料尚不支持心源性猝死,也即,不符合委托人驾车在数秒钟内致其死亡的机理。
综上所述,通过现有送检材料分析认为,不支持2013年3月1日23时许发现XX的死亡系由X所驾轿车(发动机号BFF057109)碾压致死。
五、论证意见
通过现有送检材料分析认为,不支持2013年3月1日23时许发现XX的死亡系由X所驾轿车(发动机号BFF057109)碾压致死。
论证人: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硕士研究生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附注
1、附件: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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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注
(1)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文章强调,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2)若有必要,本案建议相关部门考虑行相关模拟实验,以进一步验证事发当时情况。据委托人介绍,23时17分发现死者时,死者呈面向后侧卧,形成该姿势的合理解释应为:XX身体原始状态呈俯卧位,车前进过程中,底盘最低处拖压左肩背部(油污)前进至身体从俯卧位翻起(右额部挫伤),车底盘与身体分离,此时XX身体呈面向后侧卧状。若确系上述经过,则第一:XX最初是俯卧(面朝下)于车底下,除非其存在意识障碍或死亡;第二:人体在轿车拖带下,从俯卧翻起至侧卧所耗时间应该在1~3s,那么,1~3s的时间因车碾压致人迅速死亡不符合医学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