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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日期:2022/9/15       浏览次数:422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2020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牵头建立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七五”普法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积极承担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任务,推动考试方式改革,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我省成功举办。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计达到1.5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6.3万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深度融合,服务质量、效率不断提升。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11081个。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实现省级统筹,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备。“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司法鉴定业务29万件,仲裁案件2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29万件,近1.2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48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5万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省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新局面,一体建设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黑龙江,不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必须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新篇章。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黑龙江、平安黑龙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

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坚持立足省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

——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落实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措施。修订出台《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省执业律师达到8000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扩大公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400名。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推动公证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增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准入退出、诚信等级评价、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等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电子证照,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动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加强仲裁制度建设,提高仲裁竞争力。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成立黑龙江省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深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500个,个人调解室达到1300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10000人。整合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公证、行政裁决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市县两级全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研究推动调解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建立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研发运用智能移动调解系统,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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