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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10-11 11:1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
日期:2022/11/9       浏览次数:395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2-10-11 11:14:49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

  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

 

  案例1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

  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一是深入现场调查。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二是积极参与庭审合议。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事实主动发问;合议时,人民陪审员从公众常识、公序良俗等方面作出独立分析判断,展现了普通民众看待烈士名誉侵权问题的视角,拓展了法官办案思维;判决书拟制完成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推敲斟酌、核稿校对,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该案判决书被评为“江苏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三是主动释法普法。该案判决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入校园、入社区、入企业,以案释法,积极影响身边群众,促进英雄烈士保护法深入人心,助推树立尊崇英烈、尊重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人民陪审员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梳理案情,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征集民意,在庭审时就当地群众关心关注的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发问,充分结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社会公众的视角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可度,有力促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2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

  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林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的非法影响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北江干流三水河段河砂开采业形成非法控制,同时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人民币29.6亿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法官指引下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严肃认真参与到案件审判中。一是在陪审身份意识上体现一个“主”字。面对多达600卷案卷,超700项待处理财产、连续6天、每日近10个小时庭审,人民陪审员始终以案件审理者的“主人翁”心态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到全面参与阅卷、全过程参与庭审、全方位参与合议发表意见。二是在参审行动上体现一个“助”字。为在事实查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一一核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讯问录像与庭审举证的讯问笔录,反复观看案件所涉的视频、图片资料。人民陪审员还仔细研究控辩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在庭前会议、庭审发言等方面提供了详尽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在确保审理效果上体现一个“补”字。在合议庭的尊重和支持下,人民陪审员主动搜集相关案例与法官交流,在法律适用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此外,还以人民陪审员特有的身份优势缓和各方冲突矛盾,确保了庭审顺利进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内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案件涉及扫黑除恶、生态文明保护等社会重大关切问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把扫黑除恶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打好了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合议庭在审判中,准确适用人民陪审员法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区分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主”“助”“补”作用,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主观能动性、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与范围、强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的典型案例。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3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行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甲公司、乙公司针对第三人拥有的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甲公司、乙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专利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彼时行业状况与审理时差异很大,案件所涉技术事实查明难度较大,对于该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四名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职,深度参与本案审理工作:阅卷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全面说明涉案技术背景和发展历程,帮助法官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庭前会议中,人民陪审员向法官详细介绍了上世纪90年代的专利研发环境等情况;庭审阶段,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对双方展开有针对性的发问;合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本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充分阐述相关事实依据和分析过程;判决书起草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技术事实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相关表述准确、说理充分。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积极履职,形成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该案的复杂技术问题和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作出裁判,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案例4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至2017年期间,陈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因不孕至江苏省无锡市某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胚胎,待女方身体条件具备后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9年,李某某意外身亡,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缺少李某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类手术为由予以拒绝。陈某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自己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寄托了一家人的全部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管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医院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亦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因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性质无明确定义,加之医院是否有权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案涉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高校生命科学与健康工程学院和民政局,在审理工作中主动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协助查明案情。人民陪审员从行政服务管理角度,提出陈某某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政策的证明文件,并要求陈某某的父母及公婆到庭,认真听取其对陈某某继续实施手术的意见,帮助承办法官查清涉案事实细节,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二是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发展趋势及实施胚胎移植的阶段步骤等方面着手,帮助法官了解相关医疗问题,并具体结合本案中胚胎保存条件,从专业角度指出医院并无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客观困难;另一名人民陪审员则详细介绍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从事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相关规定。三是助力裁判法理情共融。合议时,两名人民陪审员提出,司法裁判需要适当考虑民风民俗,兼顾法理人情,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移植胚胎的诉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应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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