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认定犯罪未遂,关键在于认定犯罪的“着手”。按照通说,“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笔者认为,认定犯罪的“着手”,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实践中,可以通过阶段法和综合法确定犯罪是否着手。
阶段法,是指通过分析犯罪的阶段来确定犯罪的着手。犯罪整个过程可以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三个阶段。犯罪停止在预备阶段,为犯罪预备,如未停止,则发展为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预备行为的判断较为明确,即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如盗窃行为人为接近被害人进行踩点即为犯罪的预备行为。而盗窃行为人靠近被害人后,将手伸入被害人包内即为盗窃的着手。
综合法,是指犯罪的着手在综合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得出。面对复杂的案件,要具体确定某一犯罪是否“着手”,需综合把握法律条文和全面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实务中,可从四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
二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抢劫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
三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四是需要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