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90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84—2021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work of judicial offices 2021 - 12 - 09 发布 2021 - 12 - 09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084—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原则 .......................................................................... 1 5 党的建设 .......................................................................... 2 6 工作职责 .......................................................................... 2 7 工作保障 .......................................................................... 7 8 工作制度 ......................................................................... 10 参考文献 ............................................................................ 12 SF/T 0084—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厚如、闫晋东、胡玉清、奚军庆、岳婷、刘颖。 SF/T 0084—2021 1 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所工作原则、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工作制度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司法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同时可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 关依据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17 全国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F/T 0032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F/T 0058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财行〔2017〕515号 财政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9〕89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2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司法所工作 work of judicial offices 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 构,在县(市、区)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指导调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 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相关工 作,参与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工作原则 司法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a)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所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b)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SF/T 0084—2021 2 c)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努力为基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 法治保障; d) 坚持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强化管理,切实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和水平; e) 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推进新时代司法所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 众新期待新需求。 5 党的建设 司法所应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内容包括: a) 司法所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应按规定成立联合党支 部; b) 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c)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 会和上党课; d) 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 作用; e) 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范,严于律己、廉洁从政、 服务为民。 6 工作职责 6.1 指导调解工作 6.1.1 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应包括: a)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保障到位; b) 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合格,结构合理,熟悉业务,依法履职; c) 矛盾纠纷排查全面及时,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d) 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 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 有机衔接和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6.1.2 工作内容 6.1.2.1 基本要求 指导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6.1.2.2 指导人民调解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 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及时进行委员选任和换届,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 联系方式等情况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 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员选聘、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推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SF/T 0084—2021 3 c) 指导督促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印章、徽章、标识、 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和统计报送等工作; d) 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普遍排查,依法及时就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工 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 解答和处理人民调解组织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请示和投诉,纠正 违法和不当的调解活动,维护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 f) 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选编典型 案例,推广调解工作经验; g) 推动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施和经费等工作保障,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和救助抚 恤等工作。 6.1.2.3 指导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根据需要指导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 指导乡镇(街道)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和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协助做好调解 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 b) 会同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开展调解工作; c) 指导做好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统计工作。 6.1.2.4 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委托调解辖区内矛盾纠纷; b) 司法所工作人员可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 c) 应辖区内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的邀请,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6.2 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6.2.1 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应包括: a)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基层法治观念普遍增强; b)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合力基本形成; c) 辖区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载体丰富、形式多样,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不断得 到满足; d) 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 平不断提高; e) 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切 实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6.2.2 工作内容 6.2.2.1 基本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辖区内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6.2.2.2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SF/T 0084—2021 4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参与拟订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或方案; b)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 学校、进企业和进单位等主题活动; c) 指导和推进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d) 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和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相关专业人员加入普法 志愿者队伍。 6.2.2.3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责任清单; b) 推动有关部门及人员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c) 指导推动乡镇(街道)各行业和各单位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 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6.2.2.4 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载体阵地; b) 深入推动法治实践,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创作。 6.2.2.5 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参与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实施; b) 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教育引导群众实 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c) 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6.3 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6.3.1 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应包括: a)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断健全,运行规范有序; b)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明晰,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法律服务需求不 断得到满足; c)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协作沟通机制健全完善,服务更加及时便捷高效; d)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e)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更加有力、更可持续; f)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治理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6.3.2 工作内容 6.3.2.1 基本要求 SF/T 0084—2021 5 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协助开展法律援助,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 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 6.3.2.2 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 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 依托司法所设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b) 指导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调解和法治宣传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c) 指导工作站收集研判辖区内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6.3.2.3 协助开展法律援助 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包括: a) 按照 SF/T 0032 中的要求,可接收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经济状况 证明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审 查; b) 按照 SF/T 0058 中的要求,可就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解答法律咨询、接收申请材料并转交所 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安排,承办民事行 政法律援助事项; c) 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组织法律援助宣传和志愿服 务工作。 6.3.2.4 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推动建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等日常事务,推动有条件的乡镇 (街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b) 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大决 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 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3.2.5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 a) 协助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b) 参与指导、监督、考核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c) 指导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便民服务中 心等设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d)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参与矛盾 纠纷化解、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推动村(社区)依法治理等工作。 6.3.2.6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 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内容应包括: SF/T 0084—2021 6 a) 根据司法部令第 137 号和司法部令第 138 号的规定,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b)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等。 6.4 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6.4.1 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应包括: a) 接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事项及要求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 b) 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c)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落实到位,矫正质量不断提高。 6.4.2 工作内容 6.4.2.1 基本要求 按照司发通〔2020〕59号要求,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调查评估、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入(解) 矫宣告、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及考核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6.4.2.2 开展调查评估 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6.4.2.3 确定矫正小组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 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6.4.2.4 组织入矫宣告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入矫宣告。 6.4.2.5 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和悔罪表 现等具体情况,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6.4.2.6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应包括: a) 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会客、报告、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b)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 况和行为表现; c) 可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在七日内的外出申请,并报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 间监督管理措施; d)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七日以上外出和变更执行地申请等审签报批工作。 6.4.2.7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协调指导下,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 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SF/T 0084—2021 7 6.4.2.8 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并提出相关建议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其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 督管理和接受教育等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奖惩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和减刑、撤销缓刑、撤销 假释以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 6.4.2.9 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6.4.2.10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建立工作档案,做好档案移交及保管工作。 6.5 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5.1 目标要求 目标要求包括: a) 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b) 安置帮教政策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6.5.2 工作内容 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县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求,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救助和教育帮扶 等工作。 6.6 开展相关工作 6.6.1 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根据依法治县(市、区)办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求,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相关工作, 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6.6.2 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6.3 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 6.6.4 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征集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 6.6.5 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6.6.6 应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7 工作保障 SF/T 0084—2021 8 7.1 组织队伍 7.1.1 组织机构 根据基层法治建设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设置司法所。 7.1.2 司法所长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7.1.3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要求应包括: a) 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司法所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b)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录、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多种方式,充实司法 所工作力量; 7.1.4 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 力; b)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所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岗位准入规定; c)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7.1.5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统筹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等各类编制资源和人员力量; b)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录、选调司法所工作人员,优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7.1.6 人员培训 7.1.6.1 分级培训 分级培训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县(市、区)司法局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 b)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辖区内司法所长和司法所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c) 省(区、市)司法厅(局)按国家有关干部培训规定,根据司法所人员构成实际,统筹制定司 法所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开展示范性培训; d)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双语培训。 7.1.6.2 培训要求 培训要求应包括: a) 对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b) 司法所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 12 天或者 90 小时,其他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培训时间; c) 应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立足岗位成长成才。 7.1.6.3 培训内容及形式 SF/T 0084—2021 9 培训内容及形式包括: a) 培训应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重点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 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司法所队伍履职服务水平; b) 培训可通过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和实战化教学等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 动,努力提升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 7.2 基础设施 7.2.1 建设规划 司法所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并 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要求。 7.2.2 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b) 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内容与其担负的业务职能相适应,包括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 用房、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和资料 档案用房等,满足工作需要; c) 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 7.2.3 设施装备 应按照现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 备、交通工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装备。 7.2.4 外观标识 应按照司发通〔2019〕89 号要求,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 7.3 工作经费 7.3.1 经费保障 司法所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 帮教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 财行〔2017〕515 号文件要求执行。 7.3.2 经费使用 各项经费应严格管理,按程序审批,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4 信息化建设 7.4.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具备信息化工作所需的硬件与软件环境; b) 司法所信息应用系统满足与司法行政及其他存在业务协同关系的信息系统的集成对接要求; c) 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符合 SF/T 0017 及相关标准要求。 SF/T 0084—2021 10 7.4.2 信息系统功能 信息系统功能应包括: a) 司法所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对司法所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基础设施、业务工作和规章制度等 信息采集、统计和管理功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交流功能,以及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b) 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具有对司法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记录、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等功能。 7.4.3 信息系统应用 信息系统应用要求应包括: a) 司法所明确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 b)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工作质效。 7.4.4 管理维护 管理维护要求应包括: a)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b) 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 7.4.5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要求应包括: a)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录入,保证信息采集及时准确; b) 对各项业务数据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制定工作预案,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报乡镇(街道)党委政 府和县(市、区)司法局。 8 工作制度 8.1 所务管理 8.1.1 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应结合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本所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科学分工、责任到人。 8.1.2 工作例会制度 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分析研判,根据情况可邀请县(市、区)司法局或乡镇(街道)党委政 府领导参加。 8.1.3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应包括: a) 定期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b) 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8.1.4 档案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档案,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有条件的可同时建立电子 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分类妥善保管。 8.1.5 保密管理制度 SF/T 0084—2021 11 应认真遵守和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不应泄露秘密文件资料信息,不应泄露有关 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等信息。 8.1.6 应急处置制度 应急处置制度要求应包括: a) 结合工作实际,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情况做出研判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一般包 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b) 发生突发事件,如实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并迅速按预案 处置。 8.2 监督评价 8.2.1 所务公开制度 所务公开制度要求应包括: a)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提升司法所工作透明度; b) 公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职务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8.2.2 工作考核制度 工作考核制度要求包括: a)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开展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评先、评优、奖励、培训、晋升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b) 考核司法所工作,应充分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建议; c) 司法所应对其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并主动接受考核。 8.2.3 工作评价制度 工作评价制度要求包括: a) 县(市、区)司法局应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科学制定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司法所工作评价 体系; b) 司法所应持续关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所工作的评价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 到及时有效反馈,持续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c) 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努力打造人民满意司法 所。 SF/T 0084—2021 12 参 考 文 献 [1] 建标 129—2010.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2] DB31/T 1018—2016 上海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运行管理与工作规范 [3] DB32/T 3247—2017 江苏省司法所建设导则 [4] DB51/T 2627—2019 四川省司法所队伍建设及内务管理规范 [5] 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6]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 年)》的通知 [7] 中办发[2016]3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制度的意见》 [8] 中办发[2019]4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9] 中办发[2019]4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0] 中法委发[2020]1 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11] 中法办发[2019]10 号.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12] 司发[2017]9 号.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13] 司发[2018]2 号.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14] 司发[2018]6 号.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15] 司发通[2010]224 号.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16] 司发通[2014]109 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7] 司发通[2018]103 号.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18] 司发通[2019]57 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19] 司发通[2019]97 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20] 司发通[2019]126 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