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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确保全程跟进
日期:2013/6/11       浏览次数:840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确保全程跟进
时间:2013-06-03  作者:郭靖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从我国的法治化路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处理程序的进步,一直伴随着律师和监护人角色定位的完善。虽然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讯问未成年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所规定内容略显单薄,迫切需要探寻适宜我国国情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行模式。

  一、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将原刑诉法规定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改为“应该通知”,并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可以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出意见。目前,各地试点呈现多元化的运作模式,原因在于我国地域广泛,各地情况不同。为了进一步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一定范围的试点,积累更多经验,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考虑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细化规则引入法律规定。

  二、构建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第一,要确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阶段。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实行的情况来看,侦查讯问阶段是成年人参与的重点阶段,而根据我国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阶段延伸到了检察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

  第二,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选的合适成年人,但要将合适成年人在场作为一项制度确立起来,不能单靠纯粹的伦理关系,要适时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按照该制度精神,合适成年人应具备五种功能,包括抚慰、监督、沟通、见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及教育功能,并且要热心于青少年保护,为人正直,有完全责任能力。而与司法程序有关的公职人员、本案或未成年人曾经所犯罪案件有牵连的人员、本案的被害人、证人等不适宜作为合适成年人。

  第三,要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其一,监督程序的公正性。在各个诉讼阶段,合适成年人有权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每一次讯问,合适成年人都能及时到场,并根据其参与活动的情况,确认侦查、检察活动中无违法和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其二,陪同、疏导情绪。合适成年人应对讯问等诉讼活动的意义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协助侦讯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努力使未成年人准确地理解提问,并进行陈述。也即合适成年人应以一个辅助者的身份,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起面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及时疏导情绪、沟通交流、实施帮教,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焦虑、恐惧之中。其三,配合法庭教育及庭后矫治。实践表明,在法庭上,相对于法官、检察官,面对自己的代理律师和亲人,未成年人往往更能从心底感受到犯罪的耻辱和对自己行为的追悔。此时,合适成年人可以将注意力从监督上转移到对未成年人的教导上,以便在庭后回归帮教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依照相关法律精神,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享有以下权利: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受非法干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沟通,了解其犯罪动机、目的;享有必要的费用补贴。同时,还应该履行以下义务:在讯问过程中不插话、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回答讯问、对讯问笔录歪曲意思表达及时纠正,等等,依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诉讼参与过程中遵纪守法,不泄漏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基本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还应当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和交往范围,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参与对其司法或非司法的分流处理工作,为开展帮教和矫正工作打好基础。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家属因种种原因未能到场的情形,应通知专业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后应当由合适成年人就程序的公正性进行签字确认。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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