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批捕阶段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可防翻供
日期:2013/6/11       浏览次数:813

批捕阶段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可防翻供
时间:2013-05-27  作者:程权 孟传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在批捕阶段的供述经常会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甚至出现翻供的情况,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更多信息,客观上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侦查机关办案质量有瑕疵、办案程序不规范或工作方法不当,使犯罪嫌疑人未能正常供述;犯罪嫌疑人出于后悔、侥幸和恐惧心理,供述有反复;受同监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影响等。

  除了提高讯问的水平和质量,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应对犯罪嫌疑人批捕阶段翻供现象。

  一是建立审查批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此,在批捕阶段应实行阳光审查,即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则通知律师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以书面形式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侦查活动合法性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仔细分析律师意见,决定是否采纳律师意见,阐明理由,并在案件审结之日将结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律师。

  二是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积极引导侦查堵塞漏洞。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重大案件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第一,引导侦查机关对侦查模式实现三个转变。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应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在侦查模式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二是从重视证据客观性向重视证据合法性转变;三是从重抓人破案向重证据定案转变。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向庭审要求靠拢,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对诉讼的负面影响降低。

  第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即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链条中的空隙、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防止翻供现象发生。

  第三,引导侦查机关强化案件动态监控。引导侦查机关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及时发现掌握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第四,引导侦查机关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尽可能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把整个讯问过程录制下来,特别是一些证据脆弱(如强奸、贩毒等案件)、案情重大的案件,更要尽可能把审讯犯罪嫌疑人现场录制下来,形成集音、像、笔录于一体的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三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刑诉法第55条规定检察院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和侦查监督部门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按照该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要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的,侦查机关必须依法进行重新审讯,以树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信任,从而作出如实供述。

  四是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积极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沟通,认真阅读案卷,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时,要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既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也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在审查证据时,要改变以往单方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证据的方式,同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听取律师的意见、听取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言,使审查逮捕程序成为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等多方意见的程序。侦查监督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摒弃有罪推定倾向,通过认真审查多方面的证据,审慎并中立地作出审查逮捕决定。

  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审查批捕阶段应在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说明其翻供的理由,并对翻供前的证据作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将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翻供前后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作出合理排除,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五是加强联系,共同做好预防翻供工作。由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缺乏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看守所、驻监所检察室等部门的联系,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翻供工作。加大对新入所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力度,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加深其对翻供会造成不利局面的认识,及早分析、判断、打消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思想苗头,促使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处境及出路,意识到侥幸翻供不仅不能逃脱刑罚的惩处,反而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使之最终放弃翻供的想法。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