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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5-05-15 16:18:03字号:小大打印本页   2025
日期:2025/9/30       浏览次数:33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5-05-15 16:18:03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保障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法发〔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共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优化投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强化系统观念、底线思维,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司法与行政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质效、强化司法保障,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2.目标任务。更好发挥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作用,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提高审判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市场生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犯罪成本,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确保投资者受损权益得到快速救济。

  ——聚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和约束监管套利,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聚焦司法规则完善,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应当看到,市场形势不断变化,市场实践不断丰富,部分法律法规还比较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要进一步发挥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原则规定的理解,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司法中需要借助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现有司法解释理解适用存在实践分歧的,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厘清;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切实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聚焦完善司法监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制度效能。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便利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支持监督保障行政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司法和强制执行质效,加强队伍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适应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符合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金融审判体系、管理体制和审理机制更为完善,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和监管执法队伍茁壮成长,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与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持续优化投资者“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良好市场生态

  3.切实全面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之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和监管践行讲政治、讲法治、为人民的直接体现。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投资者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4.以案件审理促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依法打击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支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准确认定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合理边界,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6.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体系。准确理解与适用交易因果关系、重大性、故意与重大过失、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以行业的执业准则和业务规则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统一“三日一价”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计算指标选取等基本规则,提高损失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测算方法中关于市场风险因素、其他因素所致损失的计量、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7.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在线立案、举证、调解、庭审等服务,便利投资者诉讼维权。探索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应用,便利投资者及时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引导使用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提高解纷质效。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优化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便利投资者通过集约化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矛盾。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8.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审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多、工作量大的特点,完善案件考核机制,激发制度活力。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等方式,畅通投资者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投资者各项权利。

  10.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在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的审判与执行程序中,注意行政罚没款和刑事罚金制度的衔接,避免双重处罚,一体予以执行。强化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与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协同及信息通报,根据案件需要,统筹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理程序。有效落实民法典、刑法、证券法等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依法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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