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面部损伤致嗅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周伟赋,骆 啸,郑银兵
(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8)
【关键词】法医损伤学; 头面部损伤; 嗅觉障碍; 鉴定
【中图分类号】DF795. 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 - 5728( 2013) S0 - 0100 - 01
交通事故致头面部损伤的伤者,其嗅觉障碍在适 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标准》评残时,暂不予以评定。
这表明外伤性嗅觉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的 维护,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鉴定宗旨。
本文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 探外伤性嗅觉障碍在司法鉴定评残活动中的适用。
1 嗅觉检查方法
针对外伤性嗅觉障碍的适用,首先伤者必须明确 有头面部的外伤史,其次有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检测 方法。主观检测方法可以根据被检查者明确的病历 伤情记载,结合其主诉进行简单的测试试验。常用的 嗅物有柠檬、薄荷、香蕉、丁香、洋葱头、咖啡等,亦可 选用对三叉神经有强刺激作用的嗅物,如氨、次氯酸 钠、醋等。在检查室中,分别将水、醋、氨涂拭于被检 者的鼻下: ( 1) 注意观察被检者的表情。如果嗅觉正 常者闻到氨味时都可能做出一定表情,也会出现呛鼻 的表现。( 2) 问被检者 3 种样品的区别,注意强调嗅觉 和触觉区别。如果被检查者回答都一样,表明其主观 存在诈伤的嫌疑。因为水的触觉和醋的触觉不一样。
通过简单的主观检测后,应经全面的耳鼻咽喉科 检查,其中鼻内镜检查能排除鼻腔异物或因结构异常 而导致传导性嗅觉障碍,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价嗅 区黏膜的变化。客观检测包括嗅觉诱发电位( OEP) 、
嗅觉脑磁图、嗅觉系统结构成像( CT、MR) 和嗅觉功 能成像( fMRI、PET、SPECT) ,其中 OEP 和 MR 成像技 术相对成熟。
嗅觉诱发电位( OEP) 所反映的是嗅觉信号产生、
传导及整合的电生理过程,检测结果是应用气味刺激 嗅觉通路的第一部分器官记录出的嗅电图。Hatt 等 通过对 22 例嗅觉功能障碍患者的检查,发现 OEP 可 以作为诊断外周和中枢性嗅觉障碍的客观指标,如果 主观标准嗅觉检查显示嗅功能丧失,而嗅电图检查其 电位反应存在,则表明外周嗅黏膜的感觉细胞功能良 好,应进一步考虑中枢性嗅觉障碍的可能。随着 OEP
各波来源与探层嗅觉中枢解剖对应关系的进一步明 确,OEP 检查将具有同听觉、视觉和本体感觉诱发电 位一样的临床价值。
MR 对病变有很高的检出率,又能直接评估创口 的原发部位、排除其他嗅觉功能障碍原因,但对于嗅 神经和嗅上皮损伤,只能通过嗅球体积间接反映,尚 不能直接显示,因此 MR 是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一 种必要的补充诊断手段。
2 嗅觉检查的适用原则
鉴于嗅觉障碍鉴定的难度,在鉴定时应由副主任 法医师以上职称的鉴定人把握客观从严的适用原则: ( 1) 伤者嗅觉通路的相关部位有明确的外伤史,诊疗过 程中有相应明确的记录和伤者的相关主观陈述。( 2)
外伤史与嗅觉障碍之间的时间联系密切性。据研究表 明,外伤后嗅觉功能障碍的发病特点是外伤后立即出 现嗅觉减退或丧失,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3) 检查过程 中应进行相应客观专科检查,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排 除造诈伤。( 4) 发现主客观相不一致时,经讨论后同 意对被鉴定人进行评残的,应进行相应专科的进一步 检查,并组成专家组讨论,甄别真假后才能进行评残。
本文作者认为,在法医学临床鉴定中要更坚定地 维护嗅觉障碍伤者的权益,除主观检查外,客观 OEP 检 查作为外周和中枢性嗅觉障碍的客观指标,MR 是外伤 后嗅觉功能障碍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诊断手段,二者在 目前可作为嗅觉丧失鉴定的重要手段,具有临床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