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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日期:2025/12/9       浏览次数:6

 【邯郸中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需求而向他人借款,或他人向自己提出借款请求的情况。如果不了解民间借贷相关规则,容易面临资金难以收回、甚至引发诉讼的风险。为帮助大家守护好 “钱袋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梳理借贷双方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规范书写借条,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

1. 签订借条需完整载明关键信息

借条应当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率标准、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关键信息。

2. 明确区分借条、欠条与收条,避免用错凭证

借条实质上是简化的借款合同,出具借条也可有效反映借贷关系,持借条向人民法院陈述借款事实,容易完成举证任务和证明责任。

欠条只能证明欠款事实,欠条可以是买卖、承揽、劳务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项下欠款的证明。借款一定是欠款,欠款可不一定是借款。

收条是用于证明债务已经履行的凭证,一般不能用来证明借贷关系,若仅凭收条起诉,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

3. 签字捺印需谨慎,切勿签署空白合同

署名应当由借款人亲自当面书写捺印。借贷双方还应注意,不要在空白合同文本先签字后填写内容,也尽量不要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当事人在合同空白处事后单方添加内容。

4. 夫妻借款均署名

夫妻共同借款的应当要求夫妻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出借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须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留存资金交付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成立

1. 转账支付要有据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的,应当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人要求支付至他人账户的,应当要求借款人予以明确指示。借款人以转账方式归还借款时,应当将还款支付至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出借人明确指示的其他收款账户。转账用途一栏建议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出借借款”或“归还借款”,防止借贷双方因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导致款项性质不明。

2. 现金交付需留证

若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交付,需让借款人出具书面证明(注明“今收到××出借的现金××元”),或留存现金交付时的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三、合理约定借款利息,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不受保护

1. 突破利率红线不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上限:双方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5年9月LPR为例,1年期LPR为3.0%,合法利率上限即为年息12.0%。利息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高额揽息、预扣利息,以支付咨询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等情形,均不受法律保护。

2. 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

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况,俗称“砍头息”。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例如约定借款 10万元,实际仅交付 9 万元,扣除1 万元作为利息。法院会按实际交付的金额(即9万元)认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3. 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可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要求借款人按照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四、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时,需履行正规手续

1. 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需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保证人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如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特别注明“自愿为XX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抵押担保

以房产、车辆抵押的,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质押担保

需实际占有质押物,仅约定质押但未交付的,质押关系不成立。

五、出借人应及时起诉,切勿超过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若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约定还款期限,从出借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2. 留存催款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收,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催收,也可以通过发送书面催款函的方式催收。对于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可以协商重新确认债务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防止因诉讼时效消灭丧失胜诉权利。

六、借贷行为务必遵守法律规定

1. 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

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2. 明知借款用于不法行为,不要出借

赌博、吸毒或托人情、找关系等形成的非法债务,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七、提前约定涉诉后相关条款,提高维权效率

1. 提前约定管辖法院

借贷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签订地等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提前约定送达地址

为避免提起诉讼后,因当事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影响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时,可以书面约定双方的司法送达地址,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3. 提前约定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的承担主体

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以降低守约方的损失,主要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财富积累不易,风险防范为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真诚希望大家认真阅读以上内容,理性开展借贷活动,守护辛苦积攒的财产,维护幸福安宁的生活。

来源: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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