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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朔迷离的死亡原因--扼死?勒死?猝死?中毒?自杀?他杀?
日期:2013/8/12       浏览次数:2204

法 医 学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3]临论字第039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通过审查送检的X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刑技[法]检字[2001]Q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审判材料,对死者XXX的“死因”、“死亡时间”及“是否为第一现场”进行文证论证。

受理日期:2013716日 

受理材料:1、X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京公刑技[法]检字[2001]2324号)尸体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2、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京回医司鉴字2002019)复印件1份;3、X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指纹鉴定书(京公刑技[指]检字[2001]第163号)复印件1份;4、题为“工作说明”复印件1册;5、题为“情况说明”复印件1册;6、北京中软英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7、XX刑侦支队展览路中队“抓获经过”复印件1份;8、被查询人的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9、通话记录信息复印件1册;10、询问笔录及询问记录复印件1册;11、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1份;12、R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检一分刑诉字[2002]第19号)副本复印件1册;13、中华人民共和国T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1]刑监字第U号)复印件1册;14、K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一中刑初字第P号)复印件1册;15、M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3]高刑终字第168号)复印件1册;16、申诉状复印件1册。

委托日期:2013716日~82

        :XXX,女,(殁年0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送检材料载2001年8月29日19时许,在XX区展览路团结大院3号楼1门153号发现XXX死亡2003年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G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现因委托人对X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京公刑技[法]检字[2001]2324号)尸体检验报告及有关死者XXX死亡时间、是否为第一现场等事项仍存有异议,故委托我处对其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论证

(二)文证摘抄

    2001年9月4日X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术(L公刑技[法]检字[2001]2324号)尸体检验报告摘:

尸表检验所见:尸长:165cm。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全身大部分表皮解离,部分脱落。头面部:未见明显损伤。毛发易脱落;眼球突出;舌尖外露,外露部分前段呈红色风干状,后段呈灰白色腐败状。颈项部:表皮腐败自溶,部分脱落。躯干部、四肢部、外生殖器及肛门:未见明显损伤。

解剖检验所见:头部: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颈部:颈部软组织腐败、自溶。左侧舌骨大角处软组织颜色较深,呈灰褐色片状。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通畅,食管粘膜光滑。

胸腹部:胸腹腔未见异常积液。胸、腹腔内各脏器均腐败自溶,未见明显病变及损伤。胃内空虚,胃粘膜腐败。

论证:XXX尸体检验可见其舌尖外露,外露部前段呈红色风干状,后段呈灰白腐败状,可分析其前段系在尸体腐败之前已外露,考虑属扼或勒颈时形成;后段系腐败后“巨人观”形成时膨出。颈部左舌骨大角处软组织颜色较深,呈片状,可分析为生前可疑出血。综上所述,XXX不排除被他人扼或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因尸体高度腐败,部分损伤已被掩盖,故确定确切死因及死亡方式已失去条件。

三、检验过程 

 1、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xaminers.NAME)(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鉴定科学思路“检验+学科理论”对送检材料进行法医学论证

 2、本案特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共同参与研讨。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人所提供案情、相关文证资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XXX系由扼颈或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犯罪嫌疑人G所供述的“掐受害人XXX的经过”与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过程不相符合

机械性窒息的发生、发展和结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可分为六个阶段包括窒息前期(一般为1分钟;此期体内尚有余氧,可供组织器官利用)、吸气性呼吸困难期(1~2分钟;此期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出现喘息样呼吸,颜面青紫,指端发绀,眼球突出等)、呼气性呼吸困难期也称惊厥期、痉挛期(约1分钟;此期心跳变慢,可见流涎、排便等)、呼吸暂停期(1~2分钟;此期全身肌肉松弛,心跳微弱、BP下降等)、终末呼吸期(1~数分钟;此期呼吸中枢逐渐衰竭,出现潮式呼吸,血压进一步下降)、呼吸停止期(持续数分钟至十数分钟直至心跳停止;此期呼吸中枢衰竭,呼吸停止,但可有微弱的心跳)。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完全中断供氧6~8min,可出现不可逆的脑组织缺氧性损害。也就是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般至少需要经历5~6分钟的过程。扼颈时由于受害人的反抗、挣扎,机械性外力作用并不能使气道完全闭塞,仍可呼吸少量空气,或气道闭塞短时间后又缓解,恢复呼吸后再度闭塞,从而使窒息死亡时间延长。

据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记载:犯罪嫌疑人双手掐受害者XXX的脖子1、2分钟,XXX就不反抗了...。在如此短时间内受害人出现以上表现,与上述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理论不相符合。

    2、犯罪嫌疑人G所供述的“用双腿压住受害人XXX的双臂”与尸检所见不相符合

    软组织挫伤及皮下出血时,其受伤部位发红,有时呈青紫色,切开皮肤,皮下有出血或血凝块,不易擦出,损伤周围组织因血液渗透可变色。

尸检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载:颈项部表皮腐败自溶,部分脱落;躯干部、四肢部、外生殖器及肛门未见明显损伤。也就是说,从尸表上看颈项部是否存在扼痕、勒痕因颈部(较为疏松的软组织)腐败确难以判定;但是“报告”又记载躯干部、四肢部未见明显损伤,这意味着躯干、四肢部软组织可能虽有腐败,但是不影响判定其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损伤,故而“报告”中确切的描述为“未见明显损伤”,显然包括双上肢亦未见如擦伤、挫伤及皮下出血等损伤性改变。而据送检资料显示,G身高185cm以上,体重近130kg多,若其双腿分别压于受害人XXX双上臂,正常情况下,因受害人奋力反抗、挣扎,其双上肢与犯罪嫌疑人双腿之间因软组织的挤压、牵拉或碾挫而势必形成皮肤软组织损伤。然而,这与“报告”记载的“未见明显损伤”不相符合。

    3、“解剖所见”尚不足以支持受害人XXX曾被扼颈、勒颈

   (1)不支持报告所载“...舌尖外露,外露部前段呈红色风干状,后段呈灰白腐败状,可分析其前段系在尸体腐败之前已外露,考虑属扼或勒颈时形成”的观点。理由①:腐败细菌生长繁殖最适宜温度20~35死亡3~6小时肠道内腐败菌繁殖生长,开始产生腐败气体。经电话问询中国气象局称“2001年8月24日~29日气温均为该范围之内”,提示期间尸体腐败速度较快。一种情况:本例受害者死亡后,若非牙关紧闭,则腐败早期齿列间(靠近牙齿)的舌尖易风干,此时颜色相对呈“报告”所载的“红色”,腐败晚期大量腐败气体将其舌体推挤于齿列外,外露的舌尖水分进一步蒸发,舌尖进一步风干,可出现“报告”所载的舌尖呈红色,舌体呈灰白色改变;另一种情况:可因尸体胸腹腔内部较快腐败先产生大量腐败气体(器官腐败速度因脏器不同而不同),直接将其舌尖推挤于齿列外,而此时舌尖尚未出现明显腐败或虽有腐败,但腐败尚未累及舌尖表面时,则位于齿列外的舌尖也可呈相对红色。理由②:有的扼死、勒死者可见舌尖外露,但并非一定出现舌尖外露;舌尖外露还可见于颈部过屈死亡者(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王宝玉报告)、血型不合致肺水肿死亡者(华中科技大学张益鹄报告)、自缢死、焚尸等亦可出现舌尖外露,因此,舌尖外露并非系扼死、勒死的特异性尸体改变。

   (2)颈部受到扼压时,由于受害人的挣扎、反抗,可见加害人与被害人接触部位皮肤因牵拉、推挤、压擦形成的软组织出血、挫伤,称之为抵抗伤。因此,颈部软组织的出血对扼颈的确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例受害人因颈部腐败而无法从软组织改变判定是否存在扼、勒所致的损伤。 

   (3)颈部诸骨未见骨折甚至骨挫伤。舌骨位于颌下深处,借舌骨上下肌群(如胸骨舌骨肌、甲状舌骨肌)和颌舌骨肌等所固定。前面体部覆有皮肤和颈阔肌,两侧支远端与第三颈椎毗邻。舌骨大角借甲状舌骨外侧韧带与甲状软骨上角连接。当颈部受到自前向后的力的作用时,使舌骨支抵于颈椎体上,或是舌骨下肌群受到压迫明显位移时牵引甲状舌骨外侧韧带等,超过了舌骨支的抵抗力时,便发生骨折。法医尸检实践中,扼颈时甲状软骨骨折最为常见,特别是双手同时扼颈时,甲状软骨更易发生骨折;舌骨骨折也较常见,同时也可见环状软骨骨折,这也符合“在上述舌骨和甲状软骨的解剖结构基础上,扼颈、勒颈的损伤机制”。尸检中,若发现环状软骨和杓状软骨后部出血(因该处与咽喉壁连接并紧邻颈椎椎体)甚至骨质挫伤(因吸收血液,形成血斑,较为固定),则更易确证为扼颈所致。本例尸检未检见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及杓状软骨骨折甚至是骨质挫伤改变(尸体腐败不影响骨折的检出)。

   (4)尸检所见的“左侧舌骨大角处软组织颜色较深,呈灰褐色片状”不宜做出“倾向性提示颈部受到扼、勒的外力作用”的结论。理由①:肌肉软组织腐败自溶及血管内的红细胞受到破坏后,血红蛋白逸出,释放出含铁血黄色(含铁质的棕色色素)浸染到周围的肌肉组织使之着色、变红,加之细菌滋生腐败,肉眼便可见片状红色或灰褐色改变。理由②:其母祝俊英供述2001年7月左右受害人给她打电话说牙痛,后在天津出差时在天津公安医院做手术把脓放了。最近给家打电话还说牙痛,想回家看病。说明受害人XXX牙痛病(若确系牙病)尚在病情进展期,不排除炎症累及咽喉壁邻近同侧舌骨大角处软组织致其红、肿,当呼吸、心跳停止后,该处软组织腐败较其他处更为明显的可能。理由③:从上述甲状软骨、舌骨大角的解剖关系可见舌骨大角处的软组织较甲状软骨及邻近处的软组织更为深在,若距离扼、勒作用力更远(可理解为“间接作用力”)的软组织出现片状出血,则距离作用力近(可理解为“直接作用力”)的软组织出血应更为明显,而尸检并未见甲状软骨骨折、骨挫伤或甲状软骨邻近的软组织颜色异常等损伤改变,故此亦不支持尸检所见“颜色较深的灰褐色片状”处系出血。

   (5)不排除其他死因存在。据其母祝俊英供述2001年7月左右受害人给她打电话说牙痛,后在天津出差时在天津公安医院做手术把脓放了。后在最近给家打电话也说压痛,想回家看病。鉴此不排除:①临床实践中,可见个别心肌梗死以牙痛等“异位疼痛”为首发症状的患者,极易漏诊,经临床行拔牙等处理后,疼痛仍不缓解者因病情延误可发生猝死。②由牙源性或颈深部感染所致的急性纵膈炎又称牙源性下行性坏死性纵膈炎。病情来势凶险、发展迅速、病死率高,延误诊断和治疗不当亦可造成死亡。

   (6)涉及“死亡原因”的尸体解剖,常规应行毒物排查检验,如有机磷农药类、安定类、苯二氮卓类、鼠药类等。因“报告”中未记载相关内容,故此,亦不能排除其是否存在中毒死亡的可能。

   (二)死亡时间

据《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黄光照 麻永昌)记载:死亡后5~7天出现尸体体积增大,头部肿大,颈部变粗,眼球突出,唇外翻,舌伸出,胸隆腹鼓,四肢增粗的“巨人观”。但是推断死亡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温度(温度过高可出现尸体干燥、温度过低尸体冻僵可阻止尸体腐败)、湿度(干燥或者过湿环境对尸体腐败均有影响)、空气(腐败细菌大多为需氧菌,缺乏空气则细菌繁殖受到抑制);尸体本身因素(如体态、是否有贫血、蛋白含量多寡、是否服用过抗生素等多种因素影响)。有报道死后1天出现高度腐败“巨人观”现象。因此,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尚需结合案情或其它证据佐证方可用作定案依据。

   (三)是否为第一现场

1、“巨人观”尸体,由于腐败气体的压力使膈肌上升常可见气道中排出血水样液体自口鼻腔流出“腐败血水”。

2、“巨人观”尸体,由于胃受到压迫,常可见胃内容逆流入气管、食道,自口腔流出,称之为“死后呕吐”。

    3、“巨人观”尸体,腐败气体可使直肠内粪便被挤出,甚至还可使肛门脱出,女性尸体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受压而脱出。

4、扼死、勒死尸体常可见大小便失禁,流涎、鼻腔流涕或血性液体流出,并在面部形成“流注”痕迹,偶见外耳道滴状出血。

5、送检资料载:民警发现时死者呈“右腿在电视机柜下面,右手伸入床下”的姿势较为特殊,若系犯罪嫌疑人将其自床上踹下,一般难以形成该姿势,确切原因还需结合电视柜、床的相对位置及高度等具体参数分析。

从送检材料看,送检材料所载的“现场”未见有上述“1~4”项所列的尸体一般改变,并结合第“5”项等其它材料,不排除其为移尸现场,但尚需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五、论证意见

1、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XXX系由扼颈或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一般情况下“巨人观”表现的尸体如本例死者,其死亡时间应在5~7天,但尚需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并同时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佐证。

3、通过尸体及现场情况分析,不排除此为移尸现场,但尚需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论证人: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胡志强  副主任法医师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麻永昌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

二○一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附注;3、说明

1、附件: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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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建中.石士奎.季立平多层螺旋CT对舌骨骨折的临床应用价值[J]-医药论坛杂志 2008(23)

2、附注

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章强调,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

3、特别说明

    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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