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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专家意见稿)
日期:2026/3/24       浏览次数:6

 “同一个案件,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这让法院怎么判?医患双方又怎能服气?”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张伟滨指出,我国目前实行的医学会鉴定与法医司法鉴定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常因标准不一、侧重点不同而导致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亟需推动两种鉴定模式的深度融合,实现“一个声音、一个标准”定纷止争。
结合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活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促进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持续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了《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指引(专家意见稿)》。该指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等相关程序及部分实体问题,以供司法鉴定机构及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参照执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指引(专家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联系人:陈军 王青扬联系电话:13426075108(同微信号)电子邮箱:ftkx2017@163.com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
(专家意见稿)


一、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活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促进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持续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规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等相关程序及部分实体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及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可参照执行。1.3 本指引由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经集体研讨,结合最新立法精神制定,为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工作提供指引。二、参考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⑥《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⑩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⑪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⑫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⑬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⑯《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三、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3.1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本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纠纷。3.2 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3 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不期望发生的人身损害以及其他相关损害的情形。一般表现为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者病程延长、错误的受孕生产及出生、丧失机会、生存期缩短等损害情形。3.4 司法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本指引所指的司法鉴定人仅限于司法鉴定机构获得相应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员则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医学会获得鉴定专家聘书的鉴定专家。四、基本原则4.1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4.2 鉴定活动应当遵守鉴定程序性规范,依照鉴定标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围绕委托事项依法开展。4.3 鉴定人员及机构应当符合鉴定要求,并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4.4 医疗损害鉴定须坚持专业判断、同行评议的技术原则。4.5 鉴定时机一般应在患者临床治疗效果基本稳定,即症状、体征稳定或消失后。尚未医疗终结而确需进行“诊疗行为有无过错”鉴定的,须经医患双方书面确认并由鉴定机构评估最终决定是否受理。五、鉴定委托事项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①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②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③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④患者的残疾程度;⑤患者的护理期、误工期(休息期)、营养期;⑥患者的护理依赖程度;⑦其他专门性问题。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六、鉴定的委托与受理6.1 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的委托方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患双方。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医方或患方单方面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或申请。6.2 鉴定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并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经质证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接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委托人或医患双方应当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经由医患双方确认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鉴定材料,并提交《鉴定材料确认书》。也可由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双方对已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确认,并制作经由医患双方签字的《鉴定材料确认书》。6.3 鉴定机构接到委托申请时,应对鉴定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修正,或不予受理。6.4 司法鉴定机构在决定受理后,须签署司法鉴定承诺书。同时,卷内须附有“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清单。并有鉴定案件干预表单记录备案。医学会受理法院的委托后,在通知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的同时,需要求鉴定专家在收到参会通知之后、审阅鉴定材料之前,签署《鉴定承诺书》。6.5 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涉及使用医疗用(产)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鉴定机构仅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的残疾程度等开展鉴定。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范畴。6.6 鉴定机构应书面告知医患双方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风险,经双方确认后签字并存档。6.7 鉴定机构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6.8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后,应当进行清点,履行鉴定材料移交登记手续。委托人移交的鉴定材料属于封存件状态的,委托函中需注明封存件启封时机与在场人员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包括:(一)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二)合法取得的有关检查、检验、影像学资料、病理切片等资料;(三)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对无法复制、还原的原始鉴定材料,不建议邮寄寄送,应由委托方当面移交、签字。6.9 鉴定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供。6.10 鉴定机构须妥善保管委托人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工作可能导致鉴定材料灭失或者损毁的,应提前征得委托人及当事人的书面同意。6.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②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且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③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已经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必要时,原鉴定机构可进行补充鉴定,一般不再受理医疗损害的重新鉴定。七、鉴定的实施7.1 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鉴定人员为2人(含)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鉴定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邀请相关临床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与医疗过错的技术判断。涉及多门临床学科的,临床咨询专家和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应覆盖主要专业学科,专家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医学会开展鉴定工作,鉴定专家组应具备以下条件:a鉴定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b 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c 涉及死亡原因、残疾等级等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学专家参加。7.2 鉴定机构应设立临床医学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7.3 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陈述环节的具体程序详见附件1。当事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可以听取一方陈述意见,会后发函法院说明情况。无论医患双方是否参与现场陈述,均应要求双方递交书面陈述材料,并在陈述材料签字(盖章)确认。必要时,宜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应当召开鉴定会,在医疗损害鉴定会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明确通知委托人和鉴定专家组,并将鉴定材料复制件送达鉴定专家。7.4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临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由专家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专家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分别记录。专家意见供司法鉴定人参考,但不作为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其附件。7.5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对鉴定活动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内容包括陈述记录、专家咨询记录等。会议记录是鉴定活动的工作记录,宜存档保存。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或医学会鉴定专家、鉴定工作人员和/或临床专家应当回避:①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医疗纠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②曾经参加过本医疗纠纷相关诊疗、鉴定、咨询、讨论的;③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7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确需终止鉴定的,应及时函告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7.8 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员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鉴定人员原则上亦应对死亡原因诊断进行文证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尸检照片、病理切片。但对尸检报告具有明显争议且无再次尸检等鉴定条件时,应由委托人最终确定能否依据尸检报告开展鉴定工作。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但有临床死因诊断的,鉴定人员应对病历、死亡讨论、临床死亡诊断进行书证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死亡类医疗损害鉴定需有法医病理资格的鉴定人参与。医学会对于当事人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有法医学专家参与。患者已经死亡,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或者器官/组织切片检验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分析,而医患各方对死因有争议,鉴定人审核后认为根据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尚可进行死因推断的,宜尽可能就死因推断意见向医患各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知情和同意。死因推断或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均需有法医病理资质的专家参与。7.9 根据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将医疗过错行为在现存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分为以下六种情形:(一)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三)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四)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五)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实际鉴定中,在评定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时,不建议直接将“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作为患者的最终人身损害后果,而宜以死亡或残疾等作为损害后果。7.10 委托人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解释或者说明。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员也可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附件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附件2: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程序和要求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指引起草组》2026年3月19日
附件1
附件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1.1 基本形式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或经与委托人协商,也能采用远程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1.2 参与人员参与人员建议如下:a)参与人员一般包括鉴定人(必要时可包括鉴定助理和记录人),委托人或其代表,患方代表(包括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医方代表(包括当事医务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委托人或其代表参加;b)医、患各方参与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c)若有必要,利益相关方(如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与赔偿有关的保险公司人员)也能参与陈述意见;d)必要时,宜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1.3 陈述环节流程1.3.1 鉴定要素说明宜由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员主持医患意见陈述环节。鉴定人员宜说明以下事项:a)宣布并介绍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说明有关鉴定人员回避的规定,询问有无提出回避申请及其理由;并签署相关鉴定手续;b)采用司法鉴定人(鉴定专家组)负责制,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负责;c)鉴定起始之日与鉴定期限一般自正式签署《鉴定委托(确认)书》并鉴定材料提供完成之日起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d)在鉴定终结前,医患各方未经许可,不宜私自联系鉴定人员;若确需补充材料的,向委托人提交并由委托人审核和质证后转交鉴定人员。1.3.2 医患意见的陈述医患各方分别陈述,每方陈述宜在20分钟以内。通常按先患方、后医方的次序进行。双方陈述完毕后,可以补充陈述。鉴定人员在主持过程中宜说明如下陈述要求:a)医患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陈述时尽可能围绕委托鉴定事项所涉及的诊疗过程、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b)医患各方勿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不能辱骂、诋毁或威胁对方、委托人和鉴定人员;c)医患各方均可向鉴定人员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面陈述意见可包括临床医学指南、行业专家共识或者医学文献等资料;d)确有必要时,医患双方的陈述分别进行。1.3.3 鉴定人员及临床专家询问医患各方陈述后,鉴定人员及临床医学专家对于诊疗过程和双方陈述意见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医患各方询问。

附件2:
附件2: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程序和要求1.委托与受理阶段(此阶段主要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1.1审查时限:收到委托函/书和材料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情况,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委托方。1.2受理时限: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医疗损害鉴定告知书、提交材料通知书等。1.3重要要求:1.3.1委托形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委托。不受理医方或患方单方的委托。1.3.2材料要求:法院委托的案例,需同时提交鉴定材料质证函(明确可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内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医调委委托的案例,需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所提供材料需经医患双方核对确认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方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1.3.3鉴定材料封存件启封要求:根据委托函要求决定启封时机和参与启封人员。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于收到医患双方的鉴定相关材料之后,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启封程序,启封封存件时需制作启封记录。1.3.4组织医患双方核对鉴定材料,签署《鉴定材料确认书》。2. 鉴定实施阶段(此阶段是核心的技术鉴定过程)2.1根据医患双方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鉴定专家组学科专业构成和人数:2.1.1人数:不少于3人的单数。2.1.2构成:主要争议学科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涉及死亡、伤残的,需有法医学专家。2.1.3公示专家:向医患双方公示相关学科专业构成的专家库中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学科专业和技术职称4项内容。2.1.4第一次履行回避原则:医患双方根据公示的专家库情况提出符合回避原则的专家的,予以回避。2.1.5抽取专家:方式:①随机抽取:医患双方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工作人员抽取。医患双方和医学会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相对应的候补专家。②约请专家:经医患双方书面同意,由医学会工作人员约请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会。2.1.6确定鉴定会日期:抽取专家当日,确定鉴定会日期,并书面通知医患双方鉴定会时间和注意事项等。2.1.7第二次履行回避原则:接到参会通知的专家需回避涉及自身或亲属利害关系的案件。2.2鉴定会的召开:2.2.1通知时限:鉴定会召开前 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专家,并寄/送鉴定相关材料复制件。委托函要求通知委托方审理人员列席的,同时通知委托方。2.2.2会议方式:优先选择线下会议,特殊情况可选择线上会议。2.2.3参与要求: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人数均不超过3人。2.2.4会议议程:包括核对医患双方争议要点、医患双方陈述及补充陈述、现场调查(专家提问),必要时,对生存患者进行现场查体,提问和/或查体结束后医患双方同时退场,进入专家组讨论合议环节。3. 出具鉴定意见阶段(此阶段完成最终的法律文书制作)3.1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在委托函有明确要求完成期限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如委托函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或者其他特殊问题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时间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注: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3.2意见书内容:必须包含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或损害后果等评定项目。3.3鉴定书署名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需由鉴定专家签名,并加盖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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