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决定》修正
2026
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一节
监狱的设置和保障
第二节
监狱的安全警戒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四节
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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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帮教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五节
奖
第六节
惩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
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
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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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
全观,建立公正、法治、文明、廉洁、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制。
第四条
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
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
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监
狱工作。监狱管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管理,负责本辖区监狱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国家保障监狱的建设和运行,监狱经费按照规定列
入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设施和经费,为罪犯改造活动提供
条件。
第八条
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
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监狱秩序
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
培养,为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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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预防犯罪、刑罚执行领域的国际交流,
增进司法互信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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