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日期:2026/5/15       浏览次数: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决定》修正
2026
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监狱的设置和保障
第二节
监狱的安全警戒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四节
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1-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帮教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五节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
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
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
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
全观,建立公正、法治、文明、廉洁、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制。
第四条
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
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
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监
狱工作。监狱管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管理,负责本辖区监狱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国家保障监狱的建设和运行,监狱经费按照规定列
入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设施和经费,为罪犯改造活动提供
条件。
第八条
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
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监狱秩序
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
培养,为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人才保障。
-3-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预防犯罪、刑罚执行领域的国际交流,
增进司法互信与合作。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