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家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3]医专论字第04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S
委托事项:致伤方式推断(伤者X身体所受损伤是否完全系由2011年5月1日23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
受理日期:2013年8月15日
论证日期:2013年8月15日~8月20日
受理材料:1、X、S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11年6月11日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公交认字[2011]第0358号)复印件1份;3、2011年6月2日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F玉公<物>鉴<车痕>字[2011251号])复印件1份;4、 2011年5月2日~6月17日XX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108398)复印件1份;5、影像学片32张;6、患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电子版。
伤 者:X,男,身份证号:x,住址:R市XX郭家桥乡沙家铺村宏南二街3号。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1年5月1日23时许,X驾驶摩托车于XX二号路段诚管业西路段受伤。为明确其受伤原因,现委托人委托我处对其予以法医学专家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1年5月2日~6月17日XX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108398)摘:
病历记录:病史陈述者:患者家属。主诉:车祸致伤后意识不清时间不详。
现病史:患者于入院前时间不详因车祸受外伤,具体机制不详,伤后被发现即意识不清,左耳道出血。
个人史:....无吸毒史,无饮酒史。体格检查:双手背皮擦伤,右腕部肿胀畸形。专科情况:左颞顶肿胀,皮擦伤。
2011年5月2日头颅CT检查报告单:诊断描述:左颞枕顶部及右枕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右眼眶周皮下软组织肿胀。
2011年6月15日颈椎CT片示:第7颈椎棘突及左侧第3、4、5、6、7、10肋骨断端可见骨痂形成。
2011年5月3日:胸部CT平扫片示:胸壁软组织结构正常。
初步诊断: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及左颞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侧腕部外伤、右桡骨骨折。
补充诊断: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右侧胸腔积液。
2011年5月2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清除术。
2011年5月3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锁骨下中心静脉置管术。
2011年5月24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左侧锁骨、右侧胫骨、右桡骨远端陈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
出院记录:...左外耳道有不凝血流出,面部散在皮擦伤。双手背皮擦伤,右腕部肿胀畸形。
2、2011年6月2日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冀玉公<物>鉴<车痕>字[2011251号])摘:
检验:甲车(摩托车)前轮瓦盖处见有刮擦痕迹,前大灯罩损坏,前侧转向灯损坏,右侧翼板且有刮擦痕迹。乙车后轮瓦盖变形损坏。丙车后轮瓦盖处见有刮痕,后座左侧支架处有刮擦痕迹。
检验意见:甲车前侧与乙车后侧接触,甲车与丙车左后侧接触。
3、2011年6月11日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玉公交认字[2011]第0358号)摘:
交通事故现场为水泥路面,该路段为东向西走。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鉴定、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据等予以证实。
4、委托人提供的2011年10月伤者转出监护室时右肩部照片电子版示:右肩部斜形“类中空性皮下出血/淤血”。
三、检验过程
(1)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JD0101001-2010)、《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遵循法医病理学鉴定科学思路“检验+学科理论”对送检的及相关法律、卫生法规、部门规章等,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本案特邀请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资深法医专家及北京某三甲医院创伤骨科专业临床专家参与研讨、会诊。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文证资料、电子拷贝件,结合案情及专家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 送检的“现场”照片不支持系由伤者X于2011年5月1日23时驾驶摩托车所致“交通事故”第一现场
1、送检“照片”所示摩托车车把与地面摩擦形成的白色划痕与路的边缘近乎平行,难以用摩托车在行进过程中摔倒后解释。
从以上示意图可以看出,若摩托车在正常直行时无论向内侧还是外侧摔倒后,其滑行方向势必与路边缘线之间形成一定夹角,而难以出现送检照片(如附件截图)所示的“摩托车前后长轴及摩托车车把、车体与地面形成的划痕”与路边缘近乎平行的现象。
2、“痕迹检验报告”记载的“甲车前侧与乙车后侧接触,甲车与丙车左后侧接触”的结论欠可靠。质疑(1)摩托车以何种姿势碰撞,能出现同时撞击于2辆自行车后瓦盖上(应为并行的自行车间距势必要大于摩托车前轮的宽度);(2)自行车瓦盖及摩托车前轮瓦盖的刮擦痕不能排除系陈旧性刮擦痕或摔碰形成,认定系由摩托车撞击形成尚需行可疑撞击处微量物证的同一认定之后方可确证。
(二)伤者X身体所受损伤不完全符合2011年5月1日23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
(1)不能排除伤者右肩部“类中空性皮下出血”系由钝性物体击打形成
若快速、重力打击在平坦且软组织较为丰满部位,可出现“中空性皮内、皮下出血/淤血”,尤其是圆柱形棍棒(木质、铁制)更易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淤血的形成机制可从血液对管壁的膨胀力分析,如棍棒等快速垂直打击,产生能量的小部分转化为动能,大部分转化为管壁的弹性势能而向打击点两侧传递,使受力处血液迅速被挤压到两侧,管壁受血液的膨胀力而破裂,造成皮下出血。“中空性皮下出血”常提示该部位与钝性物体接触形成。
分析委托人送检照片认为,其肩部红白相间的皮肤颜色改变呈“类中空性皮下出血/淤血”。理由1,大体形态学类似于典型的“中空性皮下出血/淤血”(两侧近平行走形的皮下淤血/出血带,中间为颜色较淡的相对缺血区);理由2,据委托人称其拍照时间为伤后10余天,因此,作为伤后10余天的活体,两侧的皮下出血/淤血势必逐渐吸收、弥散、增宽而呈较宽且不甚规则的条带,中间较为发白的缺血区也会因逐渐恢复血供而颜色接近正常皮肤。综上所述,伤者右肩部“类中空性皮下出血/淤血”改变不能排除系由钝性物体击打所形成的。
(2)未见伤者身体上存在典型的摩托车“骑跨伤”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来剑戈等人对两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损伤特点的研究认为:因驶员的位置、姿势和应激状态不同于乘员,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因碰撞、摔跌等原因,摩托车部件常在驾驶员身体的特定部位造成损伤,其损伤的位置、形态与致伤部件相吻合。如驾驶员位于最前面,两大腿紧贴油箱,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大腿与其前面的油箱因摩擦往往造成大腿根部内侧的擦伤或者挫(裂)伤,亦可称之为跨骑伤。再如仪表盘和风档损伤,车把损伤,握把损伤,护杠损伤等(如下图所示)。
就目前送检材料,未见有伤者两大腿内侧或腹部皮肤有与摩托车相应部位接触后形成的明显“骑跨伤”及其他“吻合”损失。
(3)身体所见损伤较难用“骑摩托车摔倒后一次形成”予以解释
①道路交通事故中,骨折的发生机制主要有四类:即碰撞机制、不协调运动机制、牵拉机制及碾轧挤压机制。碰撞机制中又可分为撞击及摔跌。第一军医大学吴庆华研究认为:摩托车人员的损伤特点及致伤机制:摩托车发生事故(第一次撞击)时,车上人员容易抛离车体,在抛离车体的过程中,可撞到其他车辆(第二次撞击--目前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此类撞击),之后人体倒地或撞到其他固定物(第三次撞击)形成跌落伤(本例应当存在此损伤机制)。②摩托车乘员则多因抛落地面而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挫擦伤和骨折,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内脏损伤严重,常有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肝脾破裂。摔跌伤形成机制及特点为:车辆传递给人体相当的能量,使其具有一定初速度,在惯性作用下,人体以一定速度和角度与地面接触,形成体表多处擦挫伤,此主要系惯性致“摔”的作用;同时因被抛起后重力作用下坠落即势能转化为动能而致的“跌”伤如颅脑先着地形成的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及内脏器官破裂、出血等并存。
本例伤者损伤及分布: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及左颞脑挫裂伤,左颞顶肿胀,皮擦伤,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面部散在皮擦伤;右眼眶周皮下软组织肿胀;第7颈椎棘突及左侧第3、4、5、6、7、10肋骨骨折;双手背皮擦伤,右桡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总体看,伤者损伤具有复合、多发、严重、外轻内重的(但是,胸腹腔内部器官如易破裂、出血的脾以及肝、肾等脏器均未见有明显损伤)、摩托车摔跌的部分损伤特点,但其较难用“一次”形成予以解释,理由为:从目前伤者身体损伤分布分析,伤者被抛起后坠落时,应以身体左侧最先与地面接触的可能性大。假如确系身体左侧坠落,则可能为头部左侧最先着地(因头面部存在擦挫伤,提示身体尚处于向前运动状态时即与地面接触),撞击后形成上述颅脑损伤(冲击伤:左颞骨骨折、左颞脑挫裂伤;对冲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裂伤)(头部着地时,可由颈椎过度屈曲致C7棘突骨折),此时,已缓冲了身体部分动能(向前惯性作用下“摔”的作用)及绝大部分的势能(重力所致的“跌”的作用),继而左侧胸廓着地致第3、4、5、6、7、10肋骨骨折(此时势能转化的动能大部分已被左侧胸廓撞击地面缓冲,故而,左锁骨骨折的损伤机制尚无充分的证据支持,因锁骨骨折机制常为直接作用于锁骨形成),待胸廓着地后,其由于重力势能转化的动能已明显消减,但身体仍可能在惯性作用下向前形成翻滚,此时的翻滚应在与地面接触的基础上出现,如此的翻滚作用一般较难形成右桡骨伸直型骨折(Colles骨折--形成机制一般为跌倒时腕背屈掌心触地,前臂旋前肘屈曲所致)及右胫骨斜行骨折。眶周软组织损伤亦难以用摔跌损伤解释。
其它类型的摔跌方式,亦不足以解释伤者身体的损伤。
综上所述,就现有资料分析伤者身体所受损伤,较难用“骑摩托车摔跌”后一次损伤形成予以解释;不能排除其存在其它类型的的外力作用的可能。
五、论证意见
就现有资料分析伤者身体所受损伤,难以用“X于2011年5月1日23时驾驶摩托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后一次损伤形成予以解释;目前,不能排除其存在其它类型的的外力如棍棒类钝性物体击打等共同导致的可能。
论证人: 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附图。
1、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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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资料汇编(1998-200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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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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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中空性皮下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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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腿皮肤青紫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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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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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油箱所致大腿内侧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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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把扭转致腹部长条状压擦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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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中空性皮下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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