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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去监控视频证实专家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推断出高坠着地时姿势
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2662

法 医 学 论 证 审 查 意 见 书

京法[2012]病鉴字第04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市天宇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依据送检的“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FA2081号)”并参照其它文证材料复印件对X的死亡方式进行相关分析

受理日期:2012年12月10日

受理材料:1、北京市天宇律师事务所委托函原件1份;2、关于浙江X“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违法强拆中被谋杀在派出所的情况反映复印件1份;3、“关于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对对X死亡一案调查结论的疑点及要求”复印件1份;4、“黄兴荣等人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2年12月10日~1月8

被鉴定人:X(已故),女,身份证号:Q,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1年5月11日XXX公安分局XXX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非法拘禁,18时许X走出询问室并进入派出所办公大楼。后据目击证人反映其自三楼窗台上跳下,民警报“120”并送至XXX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委托人对于被鉴定人X死亡方式存有异议,故委托我处对其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论证。

(二)文证摘抄

1、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XXXXX派出所院内X坠楼死亡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摘:

每扇窗户宽0.51m,高1.09m,窗台距地面高0.92m,内侧窗台宽0.17m,外侧窗台宽0.16m,窗台距外侧地面高8.13米。背侧墙上西数第三扇窗户最西侧一扇呈打开状,该扇窗户西侧窗框处棉签擦取一处(编号1);窗户内侧玻璃面上留有擦蹭痕,棉签擦取(编号3);该扇窗户内侧窗台上留有一处尘土印记,棉签擦取(编号2)。窗户外侧窗台上发现擦蹭痕及残缺的细横纹状鞋底花纹反映。内侧玻璃面上发现擦蹭痕(编号5)。背侧墙上东数第二扇窗户的最西侧一扇窗户呈打开状,窗户内侧玻璃面上留有擦蹭痕(编号4)。

2、2011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1]第FYA1102365-BL0189号)摘:

尸表检验:额部发际处可见散在点状皮肤挫伤。四肢部:右肘背侧在5.0cm×3.0cm范围内可见点片状皮肤挫伤。右腕部掌尺侧可见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左腕部掌侧可见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

相关检验结果: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3、2011年6月2日XX分局预审大队询问笔录摘:

被询问人:田满芝。 问:你在干活期间派出所内发生了什么事情?答:在下午六点半左右,我们当时在收工的时候,有一个女的从派出所的三楼跳下来。问:你把当时具体情况讲一下?答:那天我们施工队的几个人在派出所院里铺地砖,下午六点半左右,我们正准备收工,往车上装工具的时候,有一个女的蹲在派出所三楼的窗户上大声喊“不想活了”的什么,那女的还哭。没说两句话就从三楼的窗户上跳了下来。问:装车地点离正楼有多远?答:大约二三米远。问:那女子当时是怎么蹲在窗台上的?答:双手抓着两侧的窗户框。

4、2011年6月3日XX分局预审大队询问笔录摘:

被询问人:田双会。问:这个女的从三楼跳下来后,你看三楼的窗户边上有人吗?答:我没注意,反正当时没看见人。问:你在收工时听见有人喊吗?答:没注意。

5、2011年6月22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醇检字第026号)摘:

委托鉴定事项:胸腔血、胃内容乙醇的定性、定量。

检验结果:X胸腔血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胃内容乙醇含量为46.3mg/100ml。

6、2011年7月5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FA2081号)摘:

鉴定事项:死亡原因。

检案摘要:北京市XXXXX卫生院门(急)诊留观病历记载:5月11日19:03接到XXX派出所急救电话。19:14分到达现场发现患者意识丧失,瞳孔散大,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心跳停止。

尸表检查:躯干、四肢:左上臂中段肘窝上7cm处可见2处类圆形皮肤青紫变色,直径分别为0.7cm、0.5cm。左前臂前侧肘窝下10cm处可见一类圆形皮肤淡紫红变色,直径0.7cm。左腕关节背侧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大小8cm×6cm,切开见中心部皮内及皮下层出血。左拇指背侧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大小3cm×2cm。右上肢肘窝外侧上5cm处可见一处灶状皮肤皮肤青紫变色,大小2cm×1.5cm。肘窝外侧缘可见一皮肤青紫变色,大小2cm×3.5cm。右上肢鹰嘴下2.5cm处可见一处皮肤青紫变色伴表皮剥脱,大小5cm×2.5cm;其相邻内侧1cm可见一处青紫变色,大小4cm×1.7cm,伴灶状表皮剥脱。右腕关节内侧,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大小3cm×2cm。腕横纹中部一处皮肤青紫变色,大小2cm×2cm。双手掌布满黑色墨汁样物,双手指端干燥。左足背拇趾侧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大小6.5cm×2cm。右小腿中段前侧可见两处灶状皮肤青紫变色,大小分别为2cm×1cm、1cm×1cm。切开右上肢肘部背侧皮肤,可见皮下脂肪组织片状出血,大小5cm×2.5cm,伴局部囊强形成。双上肢及双下肢未见骨折。

解剖检验:双侧额部及枕部颅皮下弥漫性出血,大小22cm×11cm。双顶结节间骨膜下紫黑变色,大小3.5cm×7cm。右侧肩胛骨下角处片状肌肉出血,大小17cm×9cm。右侧肩胛骨内侧面下大片状软组织出血,大小29cm×15cm,伴囊强形成。

腰椎区距尾骨尖上11~23cm之间片状皮下出血,大小13×12cm。切开腰背部肌肉见腰部肌组织中出血,以右侧为重,伴右侧第二腰椎横突骨折,其余椎骨未见异常。右侧臀部正中皮下及肌肉出血,大小3cm×3cm。

下颌骨正中及左侧下颌骨下缘中部皮下软组织片状出血,大小7.5cm×3.0cm。颈左侧及后侧皮下肌肉组织片状出血,大小11cm×5cm。颈前部颈静脉切迹上软组织片状出血,大小9cm×8cm,以左侧为重。胸骨于2~3肋间横行骨折,断端可见少量出血。左胸廓锁骨下片状肌肉出血,大小8cm×10cm。右胸部外侧外下侧片状出血,大小11cm×6cm,与右背侧出血区相连,局部组织有握雪感。左侧胸腔内积雪伴少量凝血块,量约2500ml,右侧胸腔内可减少量血性液体,双肺萎陷至腋中线。心包左侧纵行破裂,长13cm,心脏游离于心包外。纵膈弥漫性出血,以左侧为重,其中左侧纵膈出血浸及至左侧颈部。左侧胸廓第7肋于脊柱缘侧骨折,断端出血。右侧胸廓1~12肋于脊柱缘侧骨折,其中3~9肋骨折断端刺破壁层胸膜,伴周围片状出血。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肝脏周围可见少量血液附着。骨盆右侧耻骨距耻骨联合1.5cm处离断性骨折,伴局部周围软组织出血。

脑:脑轻度肿胀,脑膜弥漫血红蛋白浸润,以小脑为重。脑干液化。

心:心脏前室间沟中段偏右侧,右心室前壁横行贯通性破裂。

其它: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舌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主要所见和诊断: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伴多发性肺挫伤、肺出血,心脏破裂,左侧胸腔积血。肝破裂;右侧耻骨骨折;胸腔内血液乙醇含量22.4mg/100ml。

鉴定意见:本例X符合高坠引起心脏破裂,肺挫伤伴左侧胸腔积液等,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1)参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NO.R(99)3]各成员国法医学尸体解剖通用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鉴定科学思路“检验+学科理论”对送检的“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FA2081号)”复印件进行审查、论证。

(2)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张继宗研究员专家参与研讨。

2、尸体照片

尸表及尸体解剖鉴定文书所附黑白照片。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及病历记载的案情、病历资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关于“高坠死亡案件”的法医学勘察、认定   

(1)高坠伤,是指人体由高处坠落碰撞至地面或其它物体所形成的损伤。它是机械性损伤的特殊类型,多属综合钝性伤。按照牛顿第三定律,人体坠落时与其他物体碰撞的力,等于与人体重量相同的物体以自由落体的速度所产生的冲击力(碰撞冲击力)撞击在人体上。高坠伤典型特点:外轻内重;广泛多发;ƒ分布具有一定特征;④一次形成。

    2高坠伤鉴定的核心问题并非死亡原因(如某脏器损伤致呼吸循衰竭死亡),而是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抑或意外)

(3)在对高坠死亡案件现场的勘查中,第一要务是要分析确定案件的性质,也就是要判断出高坠是因为死者生前自身的行为所致,还是因为他人的外力作用所致。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分析定性时,我们除了要分析死者尸检验的情况(如尸体上发现高坠无法形成的损伤则应高度怀疑他杀)和现场调查走访(如目击证人、监控设备、嫌疑人在场情况、遗书)的情况外,有时更重要的是要结合现场遗留痕迹(如足迹、手印及身体在物体上形成的擦蹭痕或附着物)的分布状态确定“两点一线”:坠落起点(尤其是足迹和手印提取详细测量、记录位置及与毗邻物的关系,最好用画图的方式直观反映出各种痕迹的位置关系)、坠落空间(测量坠落高度、坠落距离的基础上画出比例根据抛物线原理,描绘出坠落线)及坠落点(通过血迹等生物检材、地面冲击痕迹、散落物品) 以尽可能还原死者身前行为。如果现场已经变动,应详细了解并记录参与变动人员的活动及他们对变动现场前的了解,从而达到对案件客观定性的目的。 

2、高坠死亡方式分析

(1)高坠自杀特点:
    自杀可分为情绪型自杀(自我性、失调性、宿命性自杀)和理智型自杀。自杀不是突然发生的,它有个发生的过程。一般分为自杀动机或自杀意念的形成阶段,矛盾冲突阶段和自杀行为(服毒、自缢、溺水、跳楼、自焚等)选择阶段。死者可留有遗书。

型的高坠自杀案件中现场常很平静,没有打斗痕迹(身体上无抵抗伤)。          

ƒ坠落处可见坠落者因犹豫、徘徊所遗留杂乱的足迹;窗台蹬踏足迹,爬蹭痕迹;窗框、玻璃指纹痕迹(通过指纹遗留确切位置、指尖朝向、指位分析是否为自主完成)。

④ 仅有坠落者身上衣物纤维遗留在窗户上

⑤尸检时死者指甲缝里无可疑纤维、毛发、皮屑等附着物。

(2)意外高坠特点

意外高坠常见于毫无防备的失足跌落和因疏忽大意的跌落,后者多具有上述自杀高坠的某些特点。

(3)高坠他杀特点

在所有的高坠现场中,他杀高坠案件相对较难判定。此类现场定性须依据访问、勘查、尸检、模拟实验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作出结论。

他杀方式一般为:a.暴力将人从高处推下或抛下致死(死者高坠前已处于濒死期或失去反抗能力),坠落点是第一现场。此类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是死者身上通常容易形成抵抗伤,尸中会发现手、脚上有不同于高坠伤的擦蹭伤;另外这种案件案犯通常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坠落起点地面最少会出现两种以上脚印,且两种脚印之间距离很近,可形成近距离作用的客观条件。b.受害人死后被从高处抛下坠落点不是第一命案现场。该类案件从尸检上看,特征明显,首先表现为高坠伤为死后伤;其次表现为致死原因不是高坠引起的,如扼压、捂压、中毒、窒息、锐器伤、钝器伤等。

ƒ如果是他杀后抛出,一般不会在着落处遗留下死者的指纹。即便出现死者的指纹也要加以分析死者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接触的这些部位。留指纹时的姿态是什么样的(指尖指向、指位是否规整),在现场重建中可以发现死者的动作是否反常。  

其中,正确区分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损伤的形成方式以及确定死者坠落前行为能力是判断是否为凶杀案件的关键。

    3、关于“本例”高坠现场勘验及尸检   

1)现场勘验要点

每扇窗户宽0.51m,高1.09m,窗台距地面高0.92m,内侧窗台宽0.17m,外侧窗台宽0.16m,窗台距外侧地面高8.13米。但没有确定坠落起点。

该组数据提示窗户宽度并不宽(相对于死者体态而言),依此为坠落点时,无论是自杀、他杀或意外,内侧窗台及窗玻璃和(或)窗框一般均可遗留接触者的痕迹或微量物证。但因送检材料中无编号1〜5的检验结果,故此,无从判定是否遗留有死者以外其它可能相关人的痕迹。

因没有确定坠落着地点(侦查机关到场时虽已被“120”医护人员移尸,但通常尚可通过地面勘验予以确定或评估坠落点),故无法获得坠落点(尸体)与楼体确切间距,难以计算坠落时人体所处状态(失足滑落、向外起跳、外力推出、外力抛出)。通常可通过物理公式E=1/2mv2(势能E,m重量,v 为速度)F×t=m×v计算碰撞力/冲击力大小(运动力学示人体的坠落减速撞击力达40G<9.8h>以上即可导致死亡,即一个75kg人体从1m高度坠落完全可能造成致命伤)、利用数学公式结合“Shaw和Hus提出的坠落高度、起跳角度和水平移位的关系”计算坠落时间进而推算尸体水平位移(尸体与楼体间距)是否合理。

编号1〜5提取痕迹均未见检验、比对结果,暂无判断价值及指示意义。

   (2)研究显示:10m以下的高坠案例中,最先触地部位以头部居多。

   (3)现场是否存有血迹并对其形态及形成予以分析。

   (4)关于尸检所见及分析  

尸检所见要点摘:

尸体损伤部位分布见图1。

尸检所见损伤特点:a.外轻内重;b.广泛多发;c.部分损伤具有高坠特征;d.不支持一次损伤形成。其中支持c、d观点的理由为:

坠落时姿势分析:首先,实验表明,人颅骨耐受冲击力的极限范围800~1000kg,头颅重量占体重6~7%。当头颅在1.8m高度坠落时的速度达6m/s,颅骨所受的冲击力为其重量的200~500倍。以一个体重75kg,身高1.8m的人在摔跌时,其头部所受冲击力可达1000~2000kg,足以导致颅骨骨折和脑组织损伤。Weber研究显示,成人在0.3m的高度坠落就有可能造成颅骨骨折,3m高度坠落头部着地足可以导致全颅骨崩裂。头部着地坠落时,主要表现为颅脑损伤和颈椎损伤(颈部过度伸、屈可出现不规则皮下出血及挫裂创),较少累及胸、腰、脊椎及下肢骨。

依据上述理论并结合尸检(如无头皮肿胀、颅骨无骨折;颈椎无骨折)认为,不支持坠落时头部最先着地。其枕部、额部颅皮下广泛出血的形成符合胸、腹腔内动-静脉系统内压骤变传导、震荡等导致头部血管破裂所致。

其次,人体足着地时,下肢骨骼损伤最为明显,尤以踝关节为甚,并可波及脊柱和颅底,本例显然不符合足先着地坠落。

再次,人体以侧面着地坠落时,骨骼及皮肤损伤多分布于碰撞的一侧,软组织及骨骼损伤发生于直接碰撞处,较少越过后正中线;且由于碰撞瞬间接触平面较大,撞击力挤压人体发生变形如胸廓变形时可导致肋骨胸骨端和脊柱断发生多发性、间接性骨折;胸、腹腔内脏器由于撞击冲击力传到和挤压导致胸、腹腔内压瞬间增高和器官的强烈震荡移位,从而使内脏器官发生爆裂性损伤。

最后,人体以臀部着地坠落时,下肢损伤较轻微,而骨盆及其以上损伤严重。    

综上所受,依据本例尸检所示,死者损伤最为严重的部位为内脏器官(心脏破裂、游离),四肢损伤不明显,双侧肋骨均有骨折(胸廓受压整体变形产生的间接肋骨骨折常发生于胸骨旁或脊椎端),但是以右侧为主(伴右侧L2横突骨折),包括右侧肩胛部、右侧腰骶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主要集中于右侧肩胛部、腰骶部,结合体表损伤(如右上肢肘部、肩胛部皮下软组织“囊腔形成”;背部偏右侧皮下软组织“握雪感”即皮下气肿或“中空性损伤”等均提示外界强大暴力直接作用之部位),考虑其符合背部偏右侧、右臀部首先与坠落点接触。也就是说,死者躯体右后侧及颅脑损伤符合高坠一次性形成。

尸体左侧(左侧肢体、颈部偏左及左锁骨下)损伤概述及分析:

额部发际处可见散在点状皮肤挫,不排除系由抢救医源性或尸体搬运过程形成。

左上臂肘窝上2处左前臂肘窝下1处左腕关节背侧1处左拇指背侧1处左足拇趾背1处。右腕部掌尺侧可见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

现场勘验坠落点质地硬、平整,坠落空间无中间障碍物,起跳无外力,起跳角度较小时,坠落体(柔软的人体)落地后无明显翻滚(水平位移),即二次损伤形成几率很小。依据上述死者坠落姿势分析,当躯体后背部先落地时,有可能由于左上肢抛甩动作致其“伸侧”接触地面而损伤,但难以形成如上所述“尺侧”遗留的“生前伤”。故此,不排除其生前曾遭受其它钝性外力作用,但尚需排除其为抢救时注射形成(可观察其是否遗留针眼)。

ƒ下颌骨正中及左侧下颌骨下缘中部皮下软组织片状出血,大小7.5cm×3.0cm。颈左侧及后侧皮下肌肉组织片状出血,大小11cm×5cm。颈前部颈静脉切迹上软组织片状出血,大小9cm×8cm。

颈部损伤分布于颈前、颈左侧、颈后侧(项部),其特点为:皮肤表面无明显损伤痕迹;生前伤;皮下软组织损伤(偏左侧);损伤范围较大。依据上述损伤特点及死者坠落姿势分析认为:不排除颈部损伤系坠落前由接触面较大、质地柔软物体作用于颈部形成(但因死者窒息征象不明显,故即使颈部曾遭受外力作用,其直接死因亦不支持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目前尚不倾向于支持系“颈部过伸伤”(理由:1、坠落姿势非头部先着地;2、死者背部偏右侧先着地。身体着地后,头颈部可有“甩”的动作,但可以推断“甩”的力量并不大,因未见头部与地面直接接触的证据如头皮血肿、颅骨、颅底骨折等;3、颈部伸展伤常可见颈部皮肤横行排列的浅表裂创或出血纹理,本例无此改变)。

左锁骨下片状肌肉出血不排除系由右侧躯体着地后压力传导、震荡形成的高坠间接损伤。

本案现存疑点总结如下:

不支持解剖所见诸损伤系由“一次暴力形成”,其形成机制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

双手掌布满黑色墨汁样物,若不是采集手印,则尚需取样检验其物质性质以判断其是否为生前有“抵抗、抓取”等动作形成

ƒ口供:被询问人K称:“有一个女的蹲在派出所三楼的窗户上大声喊“不想活了”的什么,那女的还哭。没说两句话就从三楼的窗户上跳了下来。 

被询问人K:收工时没有听见有人喊。

L和K干活在一起,按照常理,L能听到、看到此类具有“吸引眼球”的事件时,一定会下意识的告知L;即便没告诉,田双会也能获得如L所说的死者生前的“哭声”、“我不想活了”等信息。

④目前送检材料中,死者高坠起点、着地点及窗户、窗框勘验信息欠详尽。

综上委托人提供的案情、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文书等文证资料所记载内容分析认为:不排除X坠楼前身体曾遭受其它外力作用,该外力作用是否与其坠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判定。

五、论证意见

    不排除X坠楼前身体曾遭受其它外力作用,该外力作用是否与其坠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判定。

论证人: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 

 二○一日  

附件:1、被鉴定人基本信息;2、参考文献;3、附注;4、结语;5、送检材料

1、被鉴定人基本信息

死者

姓名

X  

 性别

 

出生日期

1962-06-10 

事由

高坠

主要

损伤

  心脏破裂;肝脏破裂

1

2、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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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注(表1、图2)

他人左颈部扼压痕迹

4、结语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高坠死亡案件的定性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仅依赖侦查或某一项刑事技术的检验结论来确定高坠死亡案件的性质是及其片面和危险的。只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细致的现场勘验,系统全面的尸体检验并结合毒物化验结果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环,最终准确定性。有的高坠案件即使经过多次复核勘验,死亡性质(方式)仍难以确定,除由于案件本身很复杂,侦查人员调查过程存在缺陷,缺乏有力的证人、证言外,对于现场勘查人员来说,主要可能因为首次现场勘查不彻底记录不完整及尸体检验不系统、不全面等造成。

5、送检材料

(1)无现场血迹记录。血迹是命案现场上最常见的痕迹物证之一,是人体伤亡过程中的产物,它能客观地反映出案件(事件)发生的全过程,描述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其特点是形成的客观性、存在的稳定性、分布的广泛性、构成的复杂性、利用的实效性有利于确定案件(事件)的性质;有利于分析案件(事件)的发生过程、时间及相关人的人身形象特征

(2)无监控视频及痕迹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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