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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粤司办〔2013〕257号)
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1090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2014年1月1日施行。为准确理解、适用《标准》,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6号)和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2013〕司鉴13号)精神,广东省司法厅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定于2013年11月25-28日、12月12-15日分别在广州和深圳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宣贯培训班,由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组成的宣讲团讲授条款释义、操作原则及使用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所有法医临床执业司法鉴定人,拟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人员和其他相关分类司法鉴定人、管理人员也可自愿参加。

    二、培训时间、地点和培训费用

    1、广州班:2013年11月25日下午报到,11月26日-28日培训,培训地点:广州天虹宾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63号,020-87729252)。

    2、深圳班:2013年12月12日下午报到,12月13日-15日培训,培训地点:深圳市迎宾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15号,联系人:毕艳玲,0755-82929589、13798415787)

    培训费用:1300元/人(含培训教材、场地、师资、餐饮等),请将费用转入以下账号(注明机构名称、学员姓名、班别名称)。

    开户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账号:1001260509026404707

    开户行:工行联合大厦支行

    需住宿者可统一安排,请提前与会务组联系,费用自理。

    三、培训考核要求

    培训结束时,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执业,对于经3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业资格。拟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准登记。根据部里的通知,《标准》施行后,未经培训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活动。

    四、要求及报名办法

    请各市司法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培训对象按时参加培训。并将参训人员统计表(含培训地点、是否住宿等)于2013年11月20日前汇总给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骆寿强,电话:020-86351075、13825023623,邮箱:419185401@qq.com,传真:020-86350431)。

    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宣贯培训班报名表.doc

 

 

                                                       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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