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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78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司法局立足于本市司法鉴定行业的现状和特点,在认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大力推进认证认可工作。

一、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确保可行性

确立“严格标准、加强指导、循序渐进、平稳推进”的工作方针,综合运用书面问卷、座谈会、实地走访等不同方式,彻查各司法鉴定机构性质、经费来源、办公面积、仪器设备情况,严格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逐一核对各机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广泛听取各类鉴定机构对推进认证认可工作的想法和建议,确保本市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加强宣传、深化认识,提高执行性

一是以能力验证作为推进认证认可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近年来,连续组织本市“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内容涵盖“三大类”9种项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能力验证通过率、满意率连续三年逐年递增,为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二是组织召开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动员会。明确认证认可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自身管理、保障鉴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要求各鉴定机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贯彻执行。三是专门举办内审员培训班。对鉴定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及技术主管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打好基础。

三、密切配合、形成共识,提升权威性

2011年以来,加强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把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作为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执业的法定条件,逐步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今年8月,双方共赴被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认证认可工作试点省份的江苏、浙江两省学习考察,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确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划定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具体方法。《实施方案》规定,截至201512月底前,本市“三大类”鉴定机构必须全部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认可。对在规定期限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暂缓编入名册、不予延续登记等措施。

四、严格督促、攻坚克难,注重实效性

充分预判实施认证认可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时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化解。对思想上不够重视的机构,告知其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人员配置不合理、机制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的机构,责令建立“一把手”总负责、专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和完善机构管理,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对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或标准不高的机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帮助鉴定机构解决实际困难,联系相关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业务能力,指导鉴定机构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方案,与鉴定机构上级部门积极沟通,帮助鉴定机构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上海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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