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法规
其它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资源库
法律法规资源库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资源库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日期:2014/4/8       浏览次数:867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0-01-31 12:37:00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刑诉第168条第2款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63条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66条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刑诉第168条第3款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刑诉第178条从受理后.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