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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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法发〔2005〕123号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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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法医牵头联合公安部法医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解析轰动一时的“谈话死”案件: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303/24d8846b-ffc6-403a-bb59-f65d31ddfc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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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801/15/9742787_304055575.shtml
http://www.kaixian.tv/gd/2014/0827/8703862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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