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自伤还是民警致伤?如何解释成伤机制?异常的身体表现
日期:2015/12/5       浏览次数:1350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5]论字第050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1、死者X于2014年10月25日参加考试至民警XX(嫌疑人)盘问期间所见的“异常”表现能排除其系先前(盘

问前)业已存在的颅脑损伤的表现;2、能否排除X在被“盘问”

之前已经存在摔跌/撞击/被击打致颅脑损伤的可能。

受理日期2015年11月25日 

送检材料1、2014年10月25日X死亡事件调查情况复印件1份;2、XXX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扎检反渎移诉[2015]第1号)复印件1份;3、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1份;4、AA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5、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6、SS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复印件1份;7、XXX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8、卷内备考表复印件1份;9、卷宗(FF等5人户籍证明、FF工作档案、HH工作档案、RR工作档案、TT身份证明、河西派出所协警员登记表、谅解书、委托尸检申请、说明材料、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西派出所账本明细、河西派出所值班表、留置盘问审批表、PP气象实况资料、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10、申诉材料。

论证日期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30日

    地    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X,男,1975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14年10月25日上午X在河西实验中学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期间,自行如厕后,被值班民警带回派出所盘问情况后X于2014年10月27日凌晨2时51分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2月16日AA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死因系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隙出血、脑挫裂伤等)引发颅压升高及脑水肿发生,致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现委托人认为死者X于2014年10月25日被民警KK(嫌疑人)盘问前所见的异常表现不能排除“因颅脑损伤所致”的可能性,故委托我处对其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5年1月30日XXX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扎检反渎移诉[2015]第1号)摘: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10月25日上午,在河西实验中学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X(本案被害人)从学校西南厕所方向出来往学校大门方向走去,在离学校大门十多米处瘫倒,在河西实验中学执勤的河西派出所两名协警员发现后上前盘问...。

    当天下午1时47分左右,由于X不停挣扎,在值班室单独看守X的犯罪嫌疑人KK便使用拖布把击打X头部左侧...。

2、2014年11月15日讯问犯罪嫌疑人(LL)笔录摘:

问:带回来那个男的有什么特征?
    答:大约40来岁,身高175cm左右,我在值班室看到那个男的左前额部有一个长约3、4公分,高3mm像鸡蛋形状似得肿包,裤子上有土,当时我想那个男的左前额部那个包是自己磕的还是跟别人打架造成的。

3、2014年11月15日讯问犯罪嫌疑人(RR)笔录摘:

答:...那名男的走的特别快,神情好像有点慌张,那名男的走到离学校门口十五米远的地方,有一个小土堆,被土堆绊倒了,然后自己又踉踉跄跄的站起来。...我看到那名男的满脸都是汗,右脸颊有两道黑印,身上都是土,感觉他身体状况有点不正常。...男名男子不说话。...那名男子起身说要尿尿。

左前额头处有一鸡蛋状,长约3、4公分,高约2毫米左右的包块。

4、PP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7A000554)摘:

    辅助检查:头颅CT示:左颞部、右侧额部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和或脑水肿;左侧额部颅骨骨折;整个头部头皮下软组织肿胀。

5、AA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摘:

    颅腔检查:额顶枕等区域腱膜下间隙广泛出血,右侧颞肌出血。额骨左侧可见三条放射状骨折线。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xaminers.NAME)(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检验+学科理论”鉴定思路对送检材料复印件进行法医学论证

   (二)特邀专家

本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崔家贵主任法医师及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共同参与研讨、会诊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根据X在参加考试至被民警盘问期间的表现分析,不能排除其系先前(盘问前)业已存在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的早期临床表现的可能。

    1、若X“先前”(被盘问之前)存在闭合性颅脑,则其可以表现为本案所见的特点。

    理由:X在派出所时挣扎的表现可能系颅内压增高所致的躁动不安的神经官能症;呕吐(颅内高压三主征之一);不言语(可由颅压增高所致的情绪淡漠,或脑水肿、脑损伤波及语言中枢致失语);下肢站立不稳(脑水肿时锥体束征的表现或损伤波及躯体运动中枢);对疼痛不敏感可因颅脑损伤波及感觉区域导致感觉迟钝、缺失或者感觉分离的原因。

    2、从脑水肿、颅压增高的病理演变规律分析认为,倾向于认定X脑水肿致颅内压增高发生于被“盘问”之前。

理由:创伤后血脑屏障的破坏是导致创伤性脑水肿最早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王正国院士《创伤学》载明:颅脑创伤后6小时出现血脑屏障明显破坏,其通透性达到高峰,伤后24小时出现显著的病理变化。早在1985年Yashino对重型颅脑创伤病人进行头颅CT动态扫描观察,发现急性期可由脑充血表现。临床观察发现,脑充血多在重型颅脑创伤后4~14小时内发生。上述数据表明,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后脑水肿的出现并致颅内压明显增高并非损伤当时即发生,而是渐进发展的过程。脑移位和脑疝是在颅内压很高的情况下,脑组织通过某些脑池向压力相对较低的部位发生移位的结果。如本例死者X呕吐时提示颅内压明显增高,此时(呕吐)距离嫌疑人KK所谓被看见用拖把柄“打击”X头部的时间很短,不符合上述创伤性颅脑损伤后脑水肿致颅内压增高的一般发展规律。故,不能排除其系“盘问”之前因颅脑损伤后颅内压已开始增高的可能性。

   (二)结合送检资料分析认为,不能排除本例在被“盘问”之前已经存在摔跌/撞击/被击打致颅脑损伤的可能,上述情形均可致其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死亡。

    1、摔跌导致颅脑损伤并致其死亡的分析

   (1)摔跌本质上属于坠落的范畴,具有坠落损伤的基本特点,如“外轻内重(体表损伤较轻,颅内损伤严重)”、“广泛多发(如本例的头部、躯干及四肢)”、“一次形成(双下肢前侧皮肤损伤、左前额部头皮损伤及头面部损伤均可一次形成)”之外,也有某些自身特点,如体表损伤轻微、以头部损伤为主及颅脑非着力点损伤严重(颅脑着地与接触面接较大的、硬质地面接触时,处于减速运动,易导致颅骨整体变形和脑组织在颅腔内位置变化,导致非着力点处脑组织的挫伤、出血,即,“对冲伤”{摔跌所指的对冲伤占90%以上}。如本例左前额部外力作用致额骨左侧骨折并对冲至左颞叶底部致脑挫裂伤、血肿形成)。

   (2)大宗的法医鉴定实际案例表明摔跌致颅脑损伤可直接导致其死亡。

    2、撞击/被击打致其颅脑损伤的分析

   (1)从成伤机制分析,不能排除X系摔跌/磕碰减速运动时形成。  

首先,相关资料显示X被带回派出所之前头颅(左前额部)有明显损伤性改变,该损伤与尸检所见的额骨左侧骨折基本一致,不排除该处遭受外力作用(如击打、撞击、磕碰)。

其次,颅底骨折线大致呈矢状走形,可由来自额面部(前侧)外力作用(击打/磕碰的减速运动)时,颅骨整体变形(矢状径缩短,横径增长时拉应力造成)所致,同时可导致左颞叶基底部脑挫裂伤,血肿形成。

再次,尸检检见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的特点亦符合全颅强烈震荡的损伤改变,其致伤方式可由摔跌后颅骨着地的减速运动所形成或由特殊形状物体坠落撞击形成。

   (2)从骨折特点分析。死者颅骨骨折分布在额骨左侧、顶枕部两侧,其骨折线呈放射状分布,提示骨折线集中处为受力点,理论上,多发受力点往往考虑多次打击或者其与特殊形状的硬质物体一次接触形成,如摔跌时撞击于墙角,或者特殊形状物体坠落撞击而形成。对此,尚需结合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X2014年10月25日参加考试至被民警盘问期间的表现分析,不能排除其系先前(盘问前)业已存在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的早期临床表现的可能。结合送检资料分析认为,不能排除本例在被“盘问”之前已经存在摔跌/撞击/被击打致颅脑损伤的可能,且上述情形均可致其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死亡。

   五、论证意见

1、根据X2014年10月25日参加考试至被民警盘问期间的表现分析,不能排除其系先前(盘问前)业已存在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的早期临床表现的可能。

2、结合送检资料分析认为,不能排除本例在被“盘问”之前已经存在摔跌/撞击/被击打致颅脑损伤的可能,且上述情形均可致其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死亡。

    论证人:王  鹏  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麻永昌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崔家贵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十一三十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说明

 

1、部分参考文献

[1]毛宾尧.肘关节外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

[2]郭景元. 实用法医学.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郭景元.实用法医学.第l版.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0.

[5]翟建安.法医学.第1 版.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6]黄家驷,吴阶平.外科学,第1 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

[7]王忠诚.创伤学.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8]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北京.法律出版社.

[9]秦启生.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教材.

[10]吴军.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

[1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全国高等院校教材.

 

 

 

 

 

 

 

 

 

 

 

 

 

 

 

 

 

 

 

 

 

 

 

 

 

 

 

 

 

 

2、特别说明

    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