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5]专论字第051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
委托事项:对送检文证资料进行法医学专业分析、论证。
受理日期:2015年11月20日
论证日期: 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2日
地 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嫌 疑 人:×××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检察院指控×××于2009年8月30日10时许在×××强奸11岁女童×××,2011年10月16日7时许 ×××在 ×××将 ×××强奸。被告 ×××辩称事情的经过和我无关。 ×××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判决认为 ×××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5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文证摘抄
1、2009年8月30日×××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摘:
...接到报案后,技术员 ×××即同四中队队长 ×××、侦查员 ×××一同前往。临场人:中队长: ×××(有签名)、侦查员: ×××(无签名)。
该玉米地垄沟东西走向,中心现场位于玉米地内距西侧地头13米处,该处垄沟两侧有几颗玉米秧倒地,地面上有压痕、蹬痕、足迹和一处类精斑物质(提取),足迹前掌花纹为格状。现场未见其他异常。
2、2009年8月30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笔录”摘:
办案人: ×××。
3、2011年10月16日“提取物品清单”摘:
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根据报案人 ×××指认,在案发现场位于×××和铁粉加工厂东南100米处附近的田地里提取白色纸巾若干张,有的纸巾上面遗留有方便面残渣等痕迹。提取人: ×××、 ×××。2011年10月16日。
4、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朝公[建]勘[2011]5116号)”摘:
2011年10月16日10时38分 ×××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 ×××接到 ×××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的电话报告:2011年10月16日早, ×××和乐村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劫持车上后将其带到山上在车上后座将其强奸,请求派员勘察现场。接报后, ×××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 ×××随 ×××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等人赶赴现场,于2011年10月16日12时30分到达现场。
勘验检查前现场条件:变动现场。
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和乐村,劫持现场(第一现场)位于×××和乐村小叶线公路边,现场位于路西侧路边,路边标牌为7;强奸现场(第二现场)位于第一现场东南侧3公里外田地中,第二现场南侧100余米外为小叶线公路,由于小叶线公路向北有一条小路,第二现场位于小路西侧10余米外田地中,中心现场地面上有两枚不完整足迹,拍照提取,足迹边地面上有一个纸抽盒,纸抽盒一侧面有“铁岭兴隆百货/6周年庆”字样,纸抽盒用粉末显现方法处理后,在一侧面提取一枚指纹,中心现场地面上有车印,车印轮宽约16厘米,中心现场东侧小路上有车印,车轮宽度与中心现场一致;中心现场以北150余米外小路上有往返车印,车轮宽度与中心现场一致。
现场未见其他异常,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勘查笔录,并绘制了现场图。
现场勘查检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名称:穿鞋足迹、纸抽盒、指纹、车印,提取人: ×××。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
临场人员: ×××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 ×××; ×××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 ×××; ×××公安派出所:民警: ×××。
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2011年10月16日。
5、2012年3月12日“关于 ×××被强奸一案现场提取纸巾的说明”摘:
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 ×××被强奸的报案后即赶赴现场,现场提取白色纸巾若干张,表面沾有可疑斑迹,民警制作提取清单后,将该清单装入副卷。特此说明。2012年3月12日。
6、2012年11月5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摘:
2011年10月16日 ×××被强奸一案,接到报警后,正在案发地办案的 ×××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及时赶赴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一个红色“铁岭兴隆百货六周年庆”红色纸巾盒和若干张有擦拭物的纸巾,因当时秋风大,且现场勘查人员要从距离案发现场七十余公里的 ×××城赶来,为了避免痕迹物证被破坏,侦查人员先行将上述物品提取。现场勘查人员赶到现场后,侦查人员将纸巾盒交与现场勘查人员,由现场勘察人员拍照并对纸巾盒上的物证痕迹进行提取,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纸巾交由法医送朝阳市公安局DNA鉴定室进行检验。2012年11月5日。
7、2012年8月16日 ×××公安局“ ×××涉嫌强奸案侦破经过”摘:
2011年10月16日 ×××强奸案发生后,我局民警将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送朝阳市公安局DNA实验室进行DNA检验,检出一男性个体精子DNA,经录入到DNA数据库查询,与2009年8月30日 ×××被强奸案的物证DNA数据比中,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根据Y染色体仅男性个体特有,呈父系遗传特征,我局民警对案发现场附近乡镇村民按家族进行采集血液样本,送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检验,经检验, ×××西南关村村民 ×××的Y染色体与两起案件的物证Y染色体存在亲缘关系,经侦查工作发现, ×××的儿子 ×××构成重大嫌疑。
8、2011年12月12日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朝公[刑]鉴[法医DNA]字[2011]0256号)摘:
委托时间:2009年9月1日、2011年12月11日。
委托人:×××。
据委托人介绍:2009年8月30日11时许, ×××三道沟村 ×××(女,12岁)上山找其母亲时被一男子强奸。
鉴定结论:标记有“ ×××白色三角短裤”的白色三角短裤裤裆部可疑斑迹剪取部分中检出 ×××的精子。标记有“ ×××阴部擦拭物”的纱布表面可疑斑迹剪取部分中为检见精斑。
9、2011年12月12日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朝公[刑]鉴[法医DNA]字[2009]0339号)摘:
委托时间: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2月11日。
委托人: ×××。
据委托人介绍:2011年10月16日7时许,在 ×××和乐村东公路边, ×××被劫持到车上,将其拉到山上奸污。
送检材料: ×××灰色内裤一条,裆部沾有可疑斑迹,剪取少许标记为1号检材。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一团,表面沾有可疑斑迹,剪取少许标记为2号检材。 ×××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3号检材。
检验过程:取1、2号检材少许,经抗人精试纸条检测,结果2号为阳性,1号为阴性。第一步消化后取少量沉淀图片,HE染色镜检,2号检材每个视野可见1-2个精子头,1号检材未见精子头。
鉴定结论: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表面可疑斑迹剪取部分中检出 ×××的精子。 ×××灰色内部裆部可疑斑迹剪取部分中未检见精斑。
10、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2)朝刑二终字第00083号]摘:
...那个男的自己把他衣服也脱了,在车后座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那个男的射精射到我嘴里,我吐在车前后座的空里,那个男的拿纸巾给擦了。
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巾可疑斑迹中检出 ×××的精子。
×××强奸案中纸巾的来源虽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中,确实没有提及此处。但被害人 ×××陈述及上诉人 ×××在侦查机关供述确实用纸巾进行擦拭并将纸巾扔到车外。侦查人员对此说明,系案发现场在农村,先到达的侦查人员怕勘察现场的技术人员到来之前被风刮走而先行提取,并将检材及时送到朝阳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检材的来源已查清。
11、 ×××刑事申诉律师代理意见摘:
悬赏通告: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胸下有伤疤或其他印记。
三、检验过程
(一)论证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蒯应松主任法医师、崔家贵主任法医师、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及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共同参与研讨、会诊。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 ×××案件中尚需合理解释的几点:
1、《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人员送检。
2009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现场勘查人 ×××,临场人 ×××,侦查员 ×××。2009年8月30日“提取笔录”载明办案人为 ×××。而在2011年12月12日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朝公[刑]鉴[法医DNA]字[2009]0339号)中的委托人(相当于办案人员)却为“A”、“B”,在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实验室管理系统中送检人亦为“A”。其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鉴定文书是记录和反映鉴定由来、送检的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检验过程、鉴定意见等情况的法律文书。第四十八条关于鉴定文书的制作规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朝公[刑]鉴[法医DNA]字[2009]0339号)中委托时间为2009年9月1日、2011年12月11日。此案件虽为“并案”,但依常规,该类案件应出具两份独立的鉴定意见,即,2009年9月1日委托鉴定后应出具一份鉴定书(出具鉴定意见的目的是为当时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时隔2年后的2011年12月11日委托鉴定后出具另一份鉴定书。
如按照送检的该份意见书的内容理解为:2009年委托人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也受理了鉴定,但是没有出具鉴定书(送检材料未见)。待2年后,同样的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再次受理后,同时出具了一份鉴定书。但未标记清楚2009年、2011年分别送检的检材内容,如三角短裤、阴部擦拭物还是血样。另,三角短裤裆部检出 ×××的精子是什么时候检出。再次,案件编号为[2009]0339号,显然为2009年的案件,缘何待2011年12月12日出具鉴定书。
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检验鉴定报告》和《检验意见书》三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鉴定文书标准格式。
2011年12月12日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朝公[刑]鉴[法医DNA]字[2009]0339号)应符合“检验鉴定报告”的文书标准。
(二)关于 ×××案件中尚需合理解释的几点: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勘查现场规定: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第八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就现有材料看,本案中关键物证,即,所谓的“现场纸巾”照片不能回复现场原状,其提取程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的上述规定,故,尚无确切证据证明“纸巾”来源于现场。
2、《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侦查员一般不具备现场勘查人员的资格)。第三十四条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据此认为,2012年11月5日“说明”中的“...侦查人员先行将上述物品提取”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即便是经指挥员同意,需按照指定路线进入,提取应按照“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未“固定”就提取相当于破坏现场,甚至毁坏物证,就不能排出各种可能如污染、造作等。故,同样无证据证明“纸巾”来源于现场及其客观性、真实性。
3、2009年8月30日“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当日天气晴,无风”,2011年10月1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北风”并没有记载风力。而在2012年11月5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中载明:因当时(2011年10月16日)秋风大...。目前通过网络搜索到 ×××当天的风力为微风,对此,建议进一步调取当时、当地气象数据以核实其客观性。
4、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物品清单”所记载的“...田地里提取的白色纸巾若干张,有的纸巾上线遗留有方便面残渣等痕迹”中,并没有提及纸巾上有可疑擦拭物或者可疑斑迹的关键性描述。时隔5个多月(2012年3月12日)的“现场提取纸巾的说明”及12个多月(2012年11月5日)的“说明”中却分别记载为“...表面沾有可疑斑迹”、“...有擦拭物的纸巾”,前后表述不一致。
5、 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朝公[建]勘[2011]5116号)”中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为原始记录,其记录的提取物名称包括:穿鞋足迹、纸抽盒、指纹、车印,并没有记录关键性物证(所谓沾有 ×××精斑)的“纸巾”。2011年10月16日单另一张“提取物品清单”中记载的“...田地里提取白色纸巾若干张”不符合“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标准记录格式,其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且其提取人 ×××、 ×××与“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原始记录的提取人“ ×××”矛盾。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2011年10月16日现场勘查见证人“ ×××”没有签名和/或手印,不符合规定;另据委托人称“ ×××”为受害人 ×××的父亲,如经核实,确系如此,则显然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等同于该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
7、《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2011年10月16日 ×××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朝公[建]勘[2011]5116号)”整套材料中仅有 ×××一个人签名,据此认为,整个工作均系 ×××一人所做,故认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朝公[建]勘[2011]5116号)”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8、参照《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相关内容,高度近视一般指视力为600度以上,若为600度的视力,基本对应于国际标准视力表中0.4的“E”标,其意义系指在5米处平视,可识别0.4对应的“E”标,0.4对应的“E”标大小为18.27mm,也就是说,600度的近视眼,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再5米远的地方识别18.27mm大小的图标。据此理论分析,若在小于5米距离内,识别18.27mm的图标,常规是可以识别的。 送检材料中所记载的被害人是否确切可见嫌疑人胸部疤痕,可参考上述理论判定。
9、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声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应用的,应当对相应原始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2月28日)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综上所述,经对送检文证资料分析认为:其所载内容存在诸多违反当时有关规定及前后矛盾尚需予以合理解释之处。
五、论证意见
经对送检文证资料分析认为:其所载内容存在诸多违反当时有关规定、前后矛盾及对部分资料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之处。
论证人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 医 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麻永昌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蒯应松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崔家贵 主任法医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六年一月二日
说明:
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