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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实行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全覆盖 -----------------------------------------------------------
日期:2016/4/22       浏览次数:492

 

湖北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实行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5-08-21 16:17:09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湖北省司法厅于近日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范围、督导内容、考核等次、工作流程等。

一、检查督导范围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省厅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按比例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督导;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级负责所辖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各级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检查督导;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接受年度检查督导。年度检查督导实行分级负责,每个检查督导周期由省厅负责检查督导全省20%左右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余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检查督导。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检查督导,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等次逐级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

二、检查督导内容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内容:一是执业资质情况;二是业务开展情况;三是依法执业情况;四是内部管理情况;五是队伍建设情况;六是省厅要求检查督导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督导考核等次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暂行办法》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一是提交年度检查督导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是本检查督导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除名行业惩戒的;三是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不能运转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是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检查督导的;六是本检查督导周期内2件(含)以上投诉事项查证属实,受到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检查督导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工作流程为:一是听取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检查督导事项的汇报;二是与鉴定人、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三是对照《评分表》检查鉴定场所、公开公示内容、仪器设备、业务学习、检案讨论纪录、鉴定档案等项目;四是随机抽取本检查督导周期内鉴定文书(档案)5份,由专家现场讲评或委托有关专家评审;五是由督导检查组长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出具督导整改意见书。

五、检查督导的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督导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全省通报,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对于检查督导等次为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予以表扬、奖励;对于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低的,予以批评、督促整改,直至责令停业整改,并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复查。

(湖北省司法厅司鉴处供稿)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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