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鉴定人职业化道路选择的法律构想 --------------------------------------------------------------------------
日期:2016/4/26       浏览次数:1001

 

 
鉴定人职业化道路选择的法律构想
 
 

发布时间:2015-02-10 13:56:17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林虎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甘肃,兰州730030)

  [摘要]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主体的主要条件,鉴定人选择职业化是提升司法鉴定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条主线。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理性反思,从司法鉴定人为什么要选择职业化,以及其科学内涵、理论基础着手,就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职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制度;选择;职业化;法律构想

  公正与效率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主题,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人的类型、权利、义务、责任以及资格构成司法鉴定的制度体系。因此,当前进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充分体现"权责明确、相互管理、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现代司法鉴定机制。逐步建立一条积极稳妥适合我国司法鉴定人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一、司法鉴定人为什么要职业化

  职业化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劳动分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结果。那么,司法鉴定人为什么要职业化,看似这个多余,答案不言而喻的问题,却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影响鉴定人职业化进程最主要的障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鉴定专业至少包括28类,1000多个学科,鉴定技术人员已发展到10多万人,年均鉴定案件在100万件以上,可谓世界之最。但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却是不争的事实。不少人甚至认为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着腐败现象。由此可见,笔者提倡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着重分析了我国鉴定人制度的现实情况及适应国际化潮流而慎重提出来的。

  (一)鉴定人选择职业化是法律完善的需要

  当我们仰慕法治社会时,刻骨铭心的就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地位。然而,经过认真观察、思考之后,我们发现,除了法律主导作用外,不可忽视司法鉴定制度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这说明,我国法律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这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发展的司法鉴定队伍是多么的迫切和必要。

  其实,对于职业化历来十分陌生的社会,人们怀疑的目光主要集中于鉴定人通过职业化所获得的尊荣。由于,从来只有崇拜权力的传统,而没有崇拜司法鉴定制度的传统。所以,要求给予司法鉴定人超过权力及其拥有者的尊重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可思议的。作为司法鉴定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选择职业化并不是自我陶醉与孤芳自赏,也不是为了谋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及显赫的尊荣。而恰恰相反,鉴定人选择职业化其目的是: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体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文明。因此,鉴定人职业化并不是送鉴定人入青云的好风,而是确保他们完成使命与职责的利剑。

  (二)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职业化鉴定人能够用科学、中立的方式去思考问题;准确、熟练地履行自身职责;深刻理解、尊重并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自觉地将司法鉴定权力运用限制在法律的范畴。职业鉴定人科学的工作态度,可以使本来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的鉴定过程变得平和、亲切,受害人接触到的不再是冰冷、僵化的司法鉴定条文和令人窒息的程序。同时,受害者或当事人通过职业鉴定人充满使命感的工作,能够从中发现涵盖正文与公理的巨大力量。

  多年以来,我们的被鉴定对象,已经吃尽了非职业化的苦头,而非职业化的鉴定人恰恰是最大的受害者。时至今日,当社会发展日益呼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时,鉴定人除了选择职业化,已经无路可走。这既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

  (三)鉴定人选择职业化,是司法鉴定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把鉴定任务和鉴定结论责任到人,这是实现司法鉴定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有效途径。有权力必然会产生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在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的前提下,鉴定书就是鉴定责任人的产品,检验该产品的质量就是明确鉴定责任人的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将直接影响鉴定人职业保障及自身生存。因此,在这种体制下,鉴定人理应能自觉地遵循责任制的一般规律,实现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

  二、司法鉴定人选择职业化道路的科学内涵及理论基础

  (一)司法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的科学内涵

  在中华民族法制文明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职业已经有历史悠久了。早在宋代,就产生了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其编著的《洗冤集录》对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创立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传统文化的禁锢,中国古代领先的科技文明并未澎湃出中国发达的司法鉴定制度及司法鉴定理念。

  作为当代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它不仅体现一个国家传统的法律文化和精神风尚,而且也反映出人类社会司法鉴定科学的基本规律。那么,如何认识司法鉴定的科学内涵呢?就司法鉴定工作的属性而言,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出发,司法鉴定工作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人属于科学技术人员。鉴定人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检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参与庭审质证过程。在这个时候,司法鉴定人,只能扮演一个角色,那就是科技工作者。故此,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身份已是无需论证的社会公理。它是司法鉴定由人为因素上升到科学的具体的活动的体现。

  (二)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独立鉴定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应,人类认识事物的辩证过程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无限循环过程,从而使人们的认识逐步向真理靠近。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可以看出,认识的主体必然是对某一事物亲身感知,并且获得理性判断,具有思维能力的人。否则,认识就无从谈起。而司法鉴定就是鉴定人对诉讼活动中某些待证事项予以认知和判断的过程。鉴定人通过进行具体的推理、分析、判断从而形成鉴定结论,这就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思维过程。由此可见,有思维能力的只能是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具有思维能力,不能成为鉴定主体。所以,鉴定人选择职业化,独立、科学、公正鉴定是马克思认识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三、困扰鉴定人职业化发展道路的原因透析

  司法鉴定作为一项制度,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我国相继建立了以刑侦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在侦察、起诉、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又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而且其弊端也日益凸现出来。

  历史上的原因:中国法医学发展史表明,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古代法医学即已萌芽。但是由于我国封建时期漫长,尸体检验由封建官吏把持,具体操作者被侮称忤作,视为贱业。至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列强侵略及军阀混战,法医学事业遭受重创,有志于法医学者甚少,已造就的法医学人才也都相继改行谋生。因此,鉴定人没有形成独立的职业群体,故而也就无从谈起法医学的飞速发展。

  观念上的原因:长期以来,受片面强调司法鉴定阶级性等极端思潮的影响,认为司法鉴定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导致鉴定人来源广泛,良莠不齐。许多既未受过相关专业学习,也没有任何司法鉴定经历的人,仍通过各种渠道涌入司法鉴定队伍。

  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司法职能、行政职能、鉴定职能不分,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察自鉴、自审自鉴"的怪圈。而且鉴定人绝大多数都是公安机关以及检、法两家的公务人员,使鉴定人和警官、检察官、法官角色错位,浑然一体。这种鉴定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它既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也难以取信于民。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化道路的选择

  鉴定人职业化的核心问题,是职业鉴定人如何产生,由于对遴选鉴定人的规定不同,才有了职业化和非职业化的区别。从国际范围来讲,就以法医学为例,职业化鉴定人产生的模式主要有:

  在美国,获得法医病理学医师资格须先取得病理医师资格。病理医师资格的取得要进修病理解剖学三年或临床病理学三年,再或二者兼修四年,考试合格,再进修法医病理学一年,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法医病理学医师资格。

  欧共体关于法医教育的协议决定,毕业生至少学习二年的普通病理学,后在法医学研究所学习三年的法医学,要求五年内至少施行500例尸体解剖,最低100例的组织学检查,经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

  日本从1999年开始实行法医资格的认定制度,实行申请、考试、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的秋季举行一次考试,对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由学会颁发资格证,管理方式实属行业自律行为。

  由此可见,选择职业化鉴定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深入的专业知识学习(2)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3)毕业后的专业化继续教育。在我国实行鉴定人职业化,自然也不能背离这个标准。

  (一)建立、健全现代化的鉴定人职业遴选制度

  司法鉴定人遴选制度就是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最佳鉴定人的制度。如何在短期内建造一支技术过硬的职业化鉴定队伍?过去,我们一旦谈到鉴定人职业化,总是强调外部条件的恶劣,社会大环境的复杂,这固然是事实。但是,如果非要等到条件都成熟了才过渡到职业化,那么,也许永远不会有实现鉴定人职业化的那一天。目前,司法鉴定领域的种种困难、矛盾,恰恰需要职业化本身去克服、去解决,而不是解决了以后再职业化。所以,那种循序渐进的职业化方案,不一定能实现其稳妥照顾现实条件的初衷,反而有可能使鉴定人职业化在对现实的迁就中变得寸步难行。借助日本几十年司法改革带来的巨大成就,其中一个最重要因素就是通过制度安排确定法律职业的威信,其中也不乏鉴定人职业化威信。从而宣示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在我们这样一个"进士及第,光宗耀祖"仍然被津津乐道的社会,对鉴定人职位,人们是否会推崇呢?我想如果实行"与科举一样严格,像司法考试一样权威"的专业化应试制度所挑选出来的鉴定人,同样会得到人门广泛的尊重与共识。尽管这种认同并不象认同"官第"职位那样顶礼膜拜,但他对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效果是空前的,它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迅速推上法制轨道的动力源泉。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鉴定人遴选制度应进行如下设计:

  第一、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与考核制度

  职业资格是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它是成为鉴定人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行统一的全国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根据从业人员较少、分散,鉴定类别复杂等现状,建议应实行统筹兼顾,归片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应规定具有相关专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持有经国务院行政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具有两年以上司法鉴定专业实践经验,方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4)职业资格管理的主体是各学会或协会,是社会团体,其性质应为事业单位,如中国法医学会、中国文检学会等;(5)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在向鉴定人职业化过渡的过程中,不能忽视解决现有司法鉴定人员的合理利益及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的讲,现有的司法鉴定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可能有一部分人达不到职业鉴定资格要求,但他们是我国几十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积累的宝贵人才资源,经过严格考试选拔将产生我国第一批职业鉴定人。那些不适应职业化鉴定的人员,也为我国司法鉴定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职业化鉴定队伍建设需要他们做出牺牲,离开司法鉴定工作岗位。但是,对他们必须进行适当的照顾,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保持现有司法鉴定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杜绝改革引起的巨大震荡。对于确实不能直接过渡的,可以通过考核、培训,安排到实验室工作或辅助职业鉴定人工作中去。总之要做到人尽其才,这也是现有司法鉴定队伍向职业化顺利转型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执业资格是指司法鉴定人独立承担工作的准入条件。通过司法鉴定专业资格考试后,取得执业资格应强调担任鉴定人的年龄限制,明确延长毕业后继续教育以及上岗前法律培训和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之所以把担任鉴定人的年龄条件确定为年满25周岁的自然人。其理由是(1)共同参加庭审质证的法官、检察官均明确规定了担任职位的最低年龄限制;(2)参照国外司法鉴定人制度,根据严格条件推算胜任鉴定人的最低年龄一般也在25周岁以上;(3)根据我国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如医学及法医学)一般年龄为23岁,再加上两年的工作经历,其从业年龄应为25周岁;(4)是由司法鉴定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的,鉴定人独立鉴定、思考问题需要有相当的文化知识、经验和阅历。因此,太年轻的人是不适合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

  借鉴国外司法鉴定先进理念,延长毕业后继续教育是必要的,强调鉴定人在具体的司法鉴定机构实习两年。在实习期间,应协助职业鉴定人办理一定数量的检案并出庭;在科技期刊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司法鉴定实践的论文不少于两篇;应每半年提交实习总结报告,汇报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收获或提高。实习期满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实习鉴定书,装入实习档案,一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将作为执业资格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参照律师成功的执业管理经验,将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有序的结合起来,规定司法鉴定人只能申请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这有利于对职业化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便于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 建立起统一的职业鉴定人登记、注册和名册管理制度

  所有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都要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名册上进行登录。在选任司法鉴定人时,应当优先从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上选择。

  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是指有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律的授权,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对司法实践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证、鉴证机构的法律有效性进行资格认证、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完善职业化鉴定人培训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相当长时期也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班。这种应急培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司法鉴定人队伍业务素质过低、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缺乏等状况。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行业中存在着培养阶段界限模糊,功能紊乱等缺陷,使进一步强化鉴定人职业培训成为必要。

  首先,建立、健全鉴定人培训机构,优化整合多种培训资源,强化鉴定人的在职培训。在充分利用高校资源委托培训的同时,各专业学会及协会应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将那些从事司法鉴定多年,既有丰富的司法鉴定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鉴定人发展成为主要的师资力量。

  其次,应当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方法,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必须摒弃过去那种以临时性突击培训为主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对新任鉴定人进行基础教育培训,对职业鉴定人进行知识更新,方法论更新等继续教育培训。

  (三)将培训与鉴定人的考核、晋级挂钩

  培训只是一种外在形式,鉴定人素质提高关键在于鉴定人学习自律性的培养,目前许多鉴定人学习的目的纯粹只是为了获得一张高学历、高文凭,或只是为了晋升职称,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种培训不能真正提高鉴定人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将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人职称评定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培训、考核、职称评定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

  此外,为了完善鉴定人职业化还必须建立(1)法律监督制约机制;(2)职业安全保障制度;(3)职业考核、考试制度;(4)职业鉴定人惩戒制度。

  毋庸讳言,鉴定人职业化道路的选择是一项艰巨、浩大的工程,挑战与机遇并存。它需要职业鉴定人无所畏惧的奋斗精神和坚持真理、不懈努力的创新意识。当然,鉴定人现在做的只能是铺路奠基工作,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光明。 (本文编辑:包建明)

  [参考文献]

  [1]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工资格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国劳动者保障出版社,1999,9.29.71.

  [2] 刘飏 .推进司法鉴定制度与创新[J].中国司法鉴定,2001,(1):创刊词.

  [3] 刘亚.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2,(2):5-7.

  [4] 常林.论司法鉴定人资格[J].中国司法鉴定,2002,(3):8-10.

  [5] 吴梅筠.吴家馼.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中国司法鉴定,2001,(2):59.

  [6] 贾静涛.法医学概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40.47.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