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 副教授 郭华
鉴定委托权的权属性质属于当事人诉权的范畴还是法院职权,或兼而有之,这关系到鉴定委托权统一由法院垄断还是由法院与当事人共享的权利分配问题,也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大问题,应当对此进行理性思考、合理配置。
一、权利的根源:鉴定委托的诉权属性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也赋予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寻求公力救济的诉权。诉权具有自诉讼外加以利用的权能,是诉讼制度机能发挥作用的原动力,证据收集权作为诉前权利则成为诉权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鉴定结论作为我国证据种类除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外,更是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来考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和鉴定费用的分担,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这类证据,也应当有权利收集这种证据。
在现代社会权利主导的公法关系理念中,公民享有要求公权者为公民履行由其角色所规定的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己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权利。法院则应承担这一义务,履行不可选择的责任。由于收集证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