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林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重新鉴定本是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异化成了无序的重复鉴定,成为司法鉴定运行和改革过程中的顽疾。文章通过剖析“重新鉴定”这一顽疾的病理和表征,从司法鉴定可能涉猎的价值角度提出解决重新鉴定问题的理论范式,最后结合中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对重新鉴定制度改革提出指导性建议,以期控制该顽疾的进一步恶化和异化。
关键词: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制度改革
重新鉴定是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司法鉴定救济途径。根据重新鉴定的次数,其在业内又被称为“重复鉴定”、“再鉴定”和“多头鉴定”,是十余年来司法鉴定日常运行和制度改革中令人痛心疾首、毫无良策的重要问题,颇有废之可惜、留之鸡肋的两难选择。结合司法实践和司法鉴定现状,通过研习文献,笔者试图深层次分析重新鉴定发生异化的问题,探索重新鉴定制度理性运行的理论基础和可操作规则、路径。
一 重新鉴定发生异化并致部分恶化的基本图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异化为无序的重复鉴定,进而出现恶化的一组独立病症。梳理重新鉴定出现诱发异化的始动因素,应该说主要是来自司法鉴定体制内部。在20世纪90年代,公检法各自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开始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当时政府无法全额保障司法办公经费,司法鉴定费用成为重要的补充。各级公检法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借“法医门诊”之平台,以法医临床学鉴定为市场,跨三机关四级行政区划,自然出现争抢案件、相互“残杀”的情况。这一时期被学界和社会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象”,最终演变成出台《决定》的祭旗。
令改革设计者深感无奈的是,自2005年至今,“重复鉴定问题仍一如既往,接连发生了李树芬案、戴海静案、代义案、黎朝阳案、曾仲生案等震惊国内外的大案。”[1]时至今日,重新鉴定由异化并进一步出现部分恶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首先最根本的促发因素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必然对鉴定市场垂涎欲滴,通过鉴定“创造”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而况重复鉴定乎。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具有绝对的垄断性,“这就使得大多数鉴定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无法得到保证,鉴定意见无法摆脱其‘侦查附庸’的地位。”[2]154加之,调查显示:“62.7%的被调查人选择了对公安司法机关“不大信任”,也就是说,接近2/3的人认为老百姓不大信任公安司法机关…”[3]这样,当事人逐渐形成“无论对错,就是不信”的内心固化。随着“一国两制”司法鉴定制度的“稳定成熟”,重复鉴定也就愈加常态化。其次,众所周知的“维稳”问题。司法公信力日渐残弱,公安司法人员避世金门,为缓解压力和转嫁矛盾动辄启动重新鉴定。当事人渐感不满可抒,闹之有偿,“更可怕的是,上访恶化了本已脆弱不堪的司法信任,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譬如‘不信任(鉴定)——上访——再不信任——再上访’的恶性循环,还鼓励出恶意上访。”[4]如果对上访束手无策,那么重复鉴定将毫无节制。再次,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法典构造[5],司法实践中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我国鉴定人普遍出庭作证率低,特别是针对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很难强制其出庭。尽管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但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几乎都是控方证据,“法院动辄对那些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排除于法庭之外,这究竟是否具有可行性,都是令人生疑的。”[2]151另外,从兼顾诉讼效率防止无休止重新鉴定的方面考虑,公安司法机关又限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启动重新鉴定,这样就引发了当事人信访、闹访和自残、自杀等严重社会问题。有学者对“当事人重启鉴定的行动策略谱系”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指出:“表面看来它在寻求权利救济,但实质上却意味着他们对国家相应办案部门鉴定意见乃至司法权威的否定,盖因权威或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被支配者的同意或顺从。”[6]由此看来,对重新鉴定的任意疏堵都是重新鉴定发生异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