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例急性亚硝酸盐中毒分析
许正荣1,陈越青2
(1.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江苏南京210012;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3)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亚硝酸盐;急性中毒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 5728(2012)0S-00
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纯品为白色或淡黄色颗粒状结晶或粉末,无臭,味微咸而稍带苦味,外观颇似食盐和白棉砂糖。故容易误当食盐和食糖使用。如果误用发生在食堂时,可引起集体中毒。下面将笔者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遇及的一例由于食堂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成食糖放入稀饭中,引起46人急性中毒的案例报道如下,并就亚硝酸盐定性、中毒量、中毒临床表现等进行分析,对亚硝酸盐中毒后损伤程度的评定方法进行探讨。
1 案情摘要
2011年10月18日,某公司食堂厨师张某误将150g余亚硝酸盐当作食糖放入50L稀饭内,致46人食用后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急性中毒。
2 案例分析
2.1 一般资料分析
46例中毒者,男性44例(95.7%),女性2例(4.3%),男女之比为22:1;中毒者中年龄为5~20岁4例,21~30岁9例,31~40岁12例,41~50岁14例,51岁以上7例。
2.2 中毒症状出现的时间以及毒物分析检验结果
根据调查,46位中毒者均在进食稀饭后30分钟内出现中毒症状。
毒物分析检验结果:从稀饭和中毒者呕吐物中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稀饭中亚硝酸盐含量为3.2g/L,即0.32g/100ml;经对46位中毒者进食稀饭量逐一进行调查并统计分析,本次亚硝酸盐中毒量范围为0.32~1.92g,均值为1.12g。
2.3 中毒症状及体征
46例中毒者出现的症状和体征的一般结果分析(见表1)。46例中毒者中,41例进行了血气分析化验,结果显示PO2小于95mmHg占19例,其中PO2达71mmHg者1例;;20例进行了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窦性心动过缓3例,房颤1例,T波改变、心肌受损6例;血液检查: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升高2例,尿素氮升高1例;尿液检查:注射美兰治疗后,尿液呈绿色37例。
表1 46例亚硝酸盐中毒者出现的症状及体征
症状、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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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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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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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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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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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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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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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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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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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唇紫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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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垂紫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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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末梢紫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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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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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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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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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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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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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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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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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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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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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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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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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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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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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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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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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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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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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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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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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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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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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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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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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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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治疗与预后
本组病人发病后均予以注射美兰等治疗,多数症状明显缓解,30人在发病后第3天治愈出院。出院后病人,未遗留有后遗症。
2.5 损伤程度评定
46例中毒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5例,轻伤41例,无1例评为重伤。
3 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男,36岁。服毒量1.92g(600mL稀饭),早餐后20min后出现头昏、胸闷、乏力,恶心未吐,伴全身肌肉颤动。无腹泻、大小便失禁。PE:血氧饱和度95%,Bp 115/75mmHg。神志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口唇,耳垂,及四肢末稍紫绀。血气酸碱分析:PO2 80mmHg,PCO2 38.8mmHg,尿液检验:尿液颜色为淡绿色,血清检验:谷丙转氨酶95.0(参考值0~40U/L),谷草转氨酶45.0(参考值0~40U/L),r谷氨酰转肽酶63(参考值0~58U/L)。予亚甲兰静推处理,紫绀症状缓解,出院前复查,上述化验指标基本恢复正常。经损伤程度评定,李某为轻伤。
案例2 杨某,21岁。服毒量0.48g(150mL稀饭)患者今晨单位食堂进食一小碗稀饭,约半小时渐感头晕、乏力,间断呕吐。PE:P 70次/分,R 20次/分,Bp 110/80mmHg,血氧饱和度91%。神清,口唇不绀,双侧瞳孔等大圆,对光反射灵敏。心肺(-)。PO2112mmHg,PCO251.5mmHg。尿液颜色,淡黄色。对症治疗,症状消失出院。经损伤程度评定,杨某为轻微伤。
4 讨论
亚硝酸盐是食品添加剂中毒性最强的物质之一,人体的中毒剂量为0.3~0.5g,致死量为3g。本案例中毒者均在服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物后30分钟以内出现症状,提示亚硝酸盐在胃肠内吸收迅速的特点,中毒者早期表现为胃肠刺激症状,如恶心、呕吐、腹痛,接下来表现为因周围血管扩张出现的头痛、头昏等症状以及因缺氧出现的口唇、耳垂、四肢末稍紫绀等症状,其中一例中毒者血液中PO2低达71mmHg。上述临床症状、体征与文献报道一致。少数中毒者心电图异常,血清酶异常,说明心肌、肝脏、肾脏个别器官因缺氧而受到中度的损害。
根据案情调查中所显示的个体服毒量与个体服毒后所出现的临床症状、体征之间的相关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中毒程度与服毒量不完全一致。究其原因:(1)可能与发病后中毒者出现迅速而剧烈的呕吐有关;(2)与个体差异有关。在中毒事件中,毒物作为一种化学性外力进入机体使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严重可致人死亡,因此中毒应是一种化学性损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5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52条均提到“化学性损伤”,实际工作中可以比照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但由于毒物种类繁多,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对人体损害涉及多系统,且无现成条文可以依据,导致此类案件损伤程度鉴定难度加大,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谈谈在中毒损伤程度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即是什么毒物引起的中毒中毒的量是多少;弄清此种毒物对人体的中毒剂量和致死剂量以及毒物作用于人体的机理、途径。(2)依据中毒者当时的病情和中毒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损害属于哪种程度,即属于轻微损害或中度损害或严重损害,并比照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中毒后出现危及生命、人体内脏器官严重障碍,或中毒后并发严重后遗症的应评定为重伤。本文46例亚硝酸盐中毒者,均未出现器官严重障碍或遗留有严重后遗症,故均不构成重伤程度;出现组织器官缺氧症状,部分化验指标、仪器检查异常的41例评定为轻伤;仅出现胃肠刺激症状,化验指标正常的5例评定为轻微伤。(3)在慢性中毒案例的鉴定中,要注意区分中毒者的组织器官损害是由毒物慢性中毒引起,还是由本身所患的慢性疾病所致。
【作者简介】许正荣,男,主任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人类学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