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例难免流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杜雁 赵秋月 闫丽芳 朱春瑞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北京100020)
【关键词】 法医临床学;先兆流产;外伤;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F79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 5728(2012)0S-00
外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屡见不鲜,而鉴定中对外伤与流产因果关系的鉴别非常重要,尤其对已有生育史的伤者。笔者在司法鉴定中,多次遇到此类鉴定,现列举3例案例报道如下。
1 案例资料
案例1 某孕妇,31岁。某年6月13日因邻里纠纷被另一女子抓伤双上肢,自诉撕扯过程中伤到其腹部。伤后第2天就诊病历记载:主诉停经42天,下腹坠痛,阴道有出血,查体见双手腕背侧有散在浅表擦划伤,腹部无明显皮肤损伤,HCG(+),诊断:先兆流产, 给予保胎处置。一周后患者刮宫中止了妊娠。法医门诊初检:考虑外伤史存在,妊娠确证,病理检出胚胎组织,证据链完整,应定轻伤。但在随后的调解调查中发现,伤者流产后表现非像常人那样痛楚、气愤,只要求经济赔偿;其丈夫常驻外地,夫妻关系不太好。后随访门诊医师了解到,其先兆流产的诊断仅是根据病人主诉而做。经随访接诊医生证实,其阴道出血仅为主诉,当时先兆流产体征并不明显,人流手术是在孕妇及母亲再三要求下才实施的。显然,该人流术是伤者主动要求实施,可能有其他隐情缘故,因此,综合案情分析认定其流产与此次外伤无直接关联性。
案例2 孕妇赵某,33岁。某年8月25日被人打伤头面部。就诊病历记载:面部挫擦伤,额颞部头皮下肿胀。妇科门诊记载:停经53天,下腹坠痛,阴道流血少许。8月10日HCG(+)。伤后8月29日妇科门诊诊断:不完全流产,行清宫术(未送病理检验)。9月17日公安部门委托对其损伤程度鉴定。法医门诊初检:鉴定为轻伤,加害人不服,对外伤性流产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启动再次审理程序后调查得知,该女在此次受伤前(8月19日)有流产史,8月29日行清宫术应为原不全流产的补救措施,非8月25日外伤所致。最终结论根据其头面部挫伤血肿,改定为轻微伤。
案例3 某孕妇,33岁。再婚一年后于某年6月18日被一男子用拳脚击伤头部、腹部。伤后次日门诊病历记载:左额颞头皮肿胀,左下腹部有5cmX10cm皮肤软组织挫伤。伤后第2天因阴道出血未止妇科门诊就诊。病历记载:月经规律。停经50天余,下腹疼痛伴阴道出血1 天余。外阴正常,已婚式,阴道口见淡红色分泌物,阴道内有少许淡红色血液。IMP:先兆流产。予以保胎处置。于当日到本所法医门诊检查:诉下腹有坠痛感,卫生巾仍有少许血染,查体见阴道口血污。当晚因腹痛加剧入院,IMP:难免流产。遂中止妊娠,刮宫物送病检,见绒毛组织。根据办案人员调查及法医对伤前相关病历的审阅,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无习惯性流产史,取得了准生证。本次外力直接作用于腹部,伤后即出现腹痛并逐渐加剧,阴道持续出血。因此,法医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腹部外伤史明确,妊娠确证,无习惯性流产史,排出物为正常胚胎组织。本次外伤与难免流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轻伤。
2 讨 论
2.1外伤性流产的特点与认定
医学上妊娠在28周前终止,胎儿体重少于1000 g,身长短于35 cm 者称为流产[1]。发生在妊娠12周前为早期流产,12—20周为晚期流产。流产分为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指24周以内的妊娠,因计划生育、疾病、防止先天畸形等原因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的流产。早期流产较常见原因为染色体或内分泌异常,精神神经因素如惊吓等也可能成为流产的原因,较大暴力的外伤可致胚胎严重损伤或子宫出血、缺氧,造成流产或死胎。定义外伤性流产须具备:①有明确的 腹部钝性外伤史,受伤当日出现宫缩样疼痛和阴道流血。②为健康 育龄妇女,有明确妊娠史,无妇科病史, 无习惯性流产经历,夫妻双方无家族性遗产病史。③阴道排除物经病检确诊为妊娠产物,未发现排出物中胚胎有畸形等异常情况[2、3] 。
本文所列举3案例的共同点是:(1)有早期流产征象;(2)有明确的外伤史;(3)有确证的妊娠事实;(4)有先兆流产的病历记录。不同点是:(1)外伤的程度不同:案例1腹部未见明显损伤;案例2有头部轻微外伤;案例3腹部软组织挫伤较重;(2)外伤与先兆流产的间隔时间不同:案例1、2间隔为4-7天,案例3仅间隔1-2天,符合大多数外伤致流产情况;⑶从先兆流产到人流术阶段,治疗措施不同,案例1、3行保胎治疗,只有案例3有难免流产诊断;⑷流产目的不同:案例1、2存在人为的主动因素,案例3为不得已难免流产[4]。
2.2 几点体会
判断外伤与流产有无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鉴定的关键,也是法医学鉴定难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更为重要。流产有外伤与非外伤之分,法医临床所见大量此类案例表明,非外伤性流产较 外伤性流产多得多。因此凡遇到涉及流产的伤情鉴定,一定首先考虑自然流产原因的存在,将外伤性流产与非外伤性流产相鉴别[2]。
鉴定时一般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外伤史,包括外伤的部位及程度,轻微的外伤大多不易引起难免流产;⑵外伤与流产发生的间隔时间,间隔时间长短可反映外伤与流产之间有无关联;⑶病历审查重点鉴别先兆流产的真伪,注意观察临床体征;⑷发现疑点,必不可少的工作是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详细认真调查,包括对经治医生的追访。本文案例2,虽然伤者门诊病历真实可靠,但因伤者隐瞒了外伤之前的人流史,如果不经临床医生证明,极易错误地认定该流产为外伤所致 。
确定流产与外伤有因果关系后,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符合轻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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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艳英,方虹.240例自然流产病因调查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19(7):81—82.
[3]庄依亮,李笑天.病理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50~66
[4] 赵丽萍.外伤性流产【M】//秦启生,张秦初.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40~ 242
[5]易旭夫,邓振华,廖志钢,等.异位妊娠破裂与外伤关系法医学评定[J].法医学杂志,2001,17(2):99
【作者简介】杜雁,女,主检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