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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依法告知的规范与应用 平爱华1,刘津中2 (1.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天津300384;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300384)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依法告知;
日期:2016/5/3       浏览次数:659

 鉴定人依法告知的规范与应用

平爱华1,刘津中2

(1.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天津300384;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300384)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依法告知;鉴定人;规范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1- 5728(2012)0S-00

 

    法医临床学鉴定专业性强,涉及到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应用。良好的沟通,是改善鉴定环境的重要措施,做好书面告知是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很多鉴定机构在工作中增设鉴定人向被鉴定人告知的程序,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投诉。因此,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告知行为,从学术角度进行研讨,已经成为一项全新内容。

 告知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第九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第三条规定:“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此外,在《公安部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通知》中,也规定了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内容,如鉴定主体的范围、鉴定程序、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这些法规对执法行为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被告知相关法定权益。法医临床学鉴定是典型的执法行为,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情况是法定的义务,鉴定人必须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应当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告知对象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医学临床鉴定中,鉴定人依法进行告知的主要对象是被鉴定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鉴定人向被鉴定人进行告知,这是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执法程序。通过告知,可以使被鉴定人更好地了解鉴定工作程序和规定,明确在鉴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配合鉴定人解决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鉴定工作。除此以外,鉴定人告知还包括向委托单位的办案人员进行告知,这是保证诉讼活动及质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涉案嫌疑人也要求告知,原则上应当由办案人员负责,鉴定人可酌情处理。

 告知有助于减少鉴定工作的争议

在受理程序及鉴定工作中,受医学和法律等知识面所限,鉴定人和被鉴定人所获得的鉴定指导信息往往是不对等的,通过及时完成的告知,可以增强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被鉴定人的知情权,并由此消除当事人的误解,使整个鉴定工作程序更加严谨,更加规范,更加人性化。换一角度看,进行书面告知不仅是鉴定人对鉴定工作认真负责的体现,也是对自身行为的一种保护手段。司法实践证明,因提供的部分病历材料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规定,口头上先行告知被鉴定人,然后在鉴定书中表示“不宜评定”,使当事人在思想上有认同感,收效较好。

4  告知内容必须做细

一般性告知  主要告知被鉴定人和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如有权了解鉴定的程序和制度、鉴定机构情况、鉴定人的资格和受理鉴定的事项等;以及协助委托单位提供材料等有关鉴定证据,配合鉴定人完成鉴定等义务。

有针对性的告知 主要针对固定鉴定证据的告知。由于现行的损伤鉴定标准对不同部位、不同类型损伤的界定具有差异,而绝大多数出证医生对于鉴定标准了解较少的原因,医生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经常出现无法参照现行损伤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问题。如:损伤的诊断含糊不清,损伤类型不明确;或者仅记录损伤的部分症状和体征等,没有医学诊断结果;不对体表软组织损伤的形状、面积或长度等进行测量、记载或行含糊记载;一些影像学报告描述为“考虑”、“可疑”的骨折或脱位等。针对上述情况,需告知被鉴定人及时完鉴定材料。对无法完成补充鉴定材料的案件,应告知被鉴定人处理办法,并说明理由。

5  告知内容及形式应依法固定

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口头告知为辅,并注明告知地点、告知时间、告知人、被告知人、告知内容,以及被鉴定人对告知内容的意见,如是否对鉴定工作存在异议、是否进一步补充鉴定证据等。对于采用口头告知,也应当在被鉴定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录像,留存证据。对于特殊案件的告知,还应有办案人员参加告知全程。

 告知注意事项

有理有据  对于涉及鉴定程序等一般性内容的告知,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的规定,甚至直接引用具体的条款。对于针对鉴定材料不完善的告知,也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如:病历材料欠规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言语简练,通俗易懂  选用的文字应当客观、精练、准确,并且能够完整地表达存在的具体问题,使被告知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正确理解相关情况,而不会产生疑义。

不能进行强制性告知  例如需补证的内容,存在不能按期完成、不易完成或被鉴定人有反对理由的,必须同时告知委托单位办案人员给予配合,由办案人员作出最终决定。

在现行的法规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医完成的鉴定告知已成为一种规范行为,特别是有关呼声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强大支持。为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明确制定出诸如范围、内容、主体、对象、形式等国颁性文件,以确保告知行为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依法保障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权,维护被鉴定人以及鉴定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在现行的法规中,鉴定人告知的程序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本文所述的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平爱华,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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