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118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武辛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护驾迟镇前营村内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张书玲相撞,张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曹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艳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孟迪